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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2 06:22:34 | 移动端: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书
第一篇: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xx,男,汉族,住天津市xxxx区,

身份证号码:

女方:xxx,女,汉族,住天津市yyyy区,

身份证号码:

xx与x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自结婚以来一直不和,现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安排,无子女;

三、财产处理:

1、男方所得劳动局综合楼10—1室房屋产 权及部分家具归男方所有(其中双人床一张、矮组合一组、桌子一张、凳子六个、五门柜一个、梳妆台一个、三人木沙发一个、单人木沙发二个、大小茶几各一个、 14寸彩电一台)。

2、女方所得巴王路谭家花园5—1室(61.2㎡)房屋产权、巴王路27号门面一间(25.2㎡)房屋产权和劳动局综合楼顶楼电梯间的 使用权;

四、债权债务,男女双方债权债务自负;

五其他协议,男方付给女方人民币2.5万元整。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男方必须8日内撤回房屋产权纠纷 上诉,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找女方麻烦。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男、女双方各执二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 信法网专为您提供全面的子女抚养协议的范本,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纠纷,子女抚养协议怎么写等关于子女抚养协议的法律知识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孩子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甲方:性别:男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乙方:性别:女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孩子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孩子由乙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2、甲方选择以下 种方法支付抚养费。

a:甲方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直至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的父母先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甲方有相关债权的,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请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将来的生活。

b: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抚养费共计______(大写) ,暂时支付______(大写) 付给乙方,剩余部分按月支付到乙方账户。

甲方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享有探望权,甲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或由双方协商。

4、孩子开始上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上期,乙方交下期),直至交到孩子终止求学。

5、孩子的医药费,在 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 元,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承担。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欢迎访问信法网http://,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大全)

协议人签名:____协议人签名: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欢迎访问信法网http://,范文大全)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子女抚养协议书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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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有关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xxx,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xxxx区,

身份证号码:

女方:yyy,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yyyy区,

身份证号码:

xxx与yyy于xx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x年1月22日生育一女孩。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双方的价值观、生活习惯差异太大不可能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无财产分割。

三、子女抚养:

婚生小孩奠某某归其母亲抚养;教育费由奠德道全部负责到18岁,另每月付给小孩生活费500元至18周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

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男、女双方各执二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第四篇:离婚协议书(适合房产及子女抚养)

离婚协议书

男方: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取名,离婚后抚养权属于男方。由于目前孩子还不满两周岁,女方要求暂时照顾孩子,由男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其中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如果遇到其它重大费用开支,由女方通知男方并由男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以上费用需在每月5号前打入女方指定帐号。在男方抚养孩子期间,需保证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和接受教育。

二、孩子的探视权

孩子在女方负责照顾期间,男方有权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探望孩子。在其它时间,男方亦有权探望,但需要之前与女方协商。

孩子上学以后,包括上幼儿园,男方享有孩子一个月的寒假和两个月的暑假共三个月的完全抚养权,在此期间,男方有权要求孩子每天和自己生活在一起。

三、财产的分割:

1、房产。结婚以后,双方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共同购买了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主和贷款方为方,该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法律上平均分配 。

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必须在三个月内以不低于万的价格卖出,卖出所得,优先偿还银行的余款,剩下的款项平均分配。如果三个月内未卖出,需酌情降价销售,保证房屋在一个月内尽快卖出。

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在离婚后变卖,所得财产平均分配。

2、机动车辆。 结婚以后,于年月日购有汽车一辆,车主为方,离婚后归方所有。

3、其它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问题

离婚以后的住房问题,各自自理。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女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第五篇: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1父母离婚后都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怎么办?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陈,今年60多岁,是一名退休职工。我家对门以前住着一对年轻夫妻,有着体面的工作。他们有一个儿子,叫小波,虽然顽皮,但挺乖巧。小波经常来我家玩,与我和老伴也有些感情。

前年,小波的父母离婚,很快又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离婚后,谁都不愿意要孩子,小波就被送到了外地的爷爷家。去年,他爷爷去世,小波只好又回到了父亲家。但是继母对他很不好,父亲也嫌弃他,我经常能听到小波挨父亲打时的哭声。可怜小波才10岁,我和老伴非常心疼,可也没法管。

小波的父亲不但经常打他,有时还将他赶出家门,不让他上学。小波不敢回家,便只好在外面流浪,实在挺不住了才来找我们要吃的。老伴抱着孩子不停地掉泪,我也担心孩子总有一天要出事。于是我找到小波的父亲,让他把孩子接回家,好好尽一个做父亲的责任,没想到他竟然说我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把我气得够呛。

请问:如果父母离婚后都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么未成年子女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专线解答

陈老先生,小波父母的所作所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尤其是小波的父亲,还存在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

小波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二人依然对小波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时第20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根据以上规定,小波的父母离婚后都拒绝抚养孩子,而且他父亲还将小波赶出家门,不闻不问,二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

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1)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活动;(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波的父母已经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使小波不能上学,不能回家,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小波今年刚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生活,也没有经济收入,因此,完全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直到其长大成人。另外,由于小波的父亲虐待、侵害小波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父母离婚后都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的维权途径等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如果小波还有其他近亲属,则其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小波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作为小波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a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4)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a22)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3)第二百六十条

2.父母离婚后其中一方是否可以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阻止另一方进行探望?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陈,与妻子蓝某结婚5年,现在有一个可爱的女儿陈爱。

陈爱5岁时,我因为一次意外,导致脚踝粉碎性骨折,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由于残疾给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也使我的性格变得格外情绪化,总是喜怒无常,我们夫妻之间的矛盾由此产生,并越来越激化。终于,在一个周末的下午,妻子提出离婚。而我也没有过(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 范文网www.bsmz.net)多考虑,就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孩子的抚养权给了蓝某,原因是蓝某是大学教师,有一份固定工作,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离婚后没多久,蓝某就和本校的一位老师高某结了婚,还把女儿的姓改为姓高,而且蓝某对女儿看管得很严,从不让我和她见面。我因想念孩子,多次和蓝某发生争执要求女儿每周和我生活一天,可被她断然拒绝。对蓝某的行为,我实在无法忍受便想到向人民法院起诉蓝某,要求其将女儿的姓氏恢复为陈姓,并允许女儿一周和我生活一天。

请问:父母离异后,一方可以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阻止另一方进行探望吗?

律师专线解答

陈先生,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就是说对于子女的姓氏,父母均有权主张其随自己的姓,而不一定非要按中国的传统方式随父亲姓。但该规定的另一层含义是子女虽然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但是子女的姓氏确定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随意更改。我国《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于女儿还未满10周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所以你的女儿现在还不能自己行使姓名变更的权利,如有必要更改其姓名,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您和蓝某)代理其变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因子女姓氏问题发生纠纷而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籍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并且考虑到家庭血缘这种特殊的关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又进一步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据此,您与蓝某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女儿原用的姓名。现在蓝某未经

您同意,就单方面将女儿的姓名改变,显然是不当的。如您提出异议,应恢复女儿的原姓名。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您和蓝某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您有权探望自己的女儿,并且蓝某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助。所以,蓝某严格看管女儿,不让您见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蓝某允许女儿每周和您生活一天。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夫妻离婚后,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阻止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等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陈先生,您向法院起诉前,最好先想办法和蓝某协商一下,尽量用缓和的方式解决该问题,以免伤害到孩子的感情。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可以由您和蓝某协议确定,如果蓝某固执已见,您再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也不迟。

☆提醒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父母,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不管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都应当允许另一方探望。这样可以增进子女和父母双方的感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有好处,不要因大人之间的感情问题而给孩子造成伤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4)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a27)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a35)

3.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咨询热线内容

艾某与我结婚后一年,便生了个儿子。初为人父,我更是久久沉浸在幸福之中。为减轻妻子的负担,我把母亲从老家接来,想帮妻子带带孩子。

可是没有想到,母亲没什么文化,刚来城里又不太适应,经常给妻子添一些麻烦,而且她带孩子的方式也和我妻子完全不同,二人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我又是个孝子,经常和妻子因母亲而争吵。这样的日子过了半年,在儿子刚满半岁的时候,艾某向我提出离婚,我考虑后也答应了。本来离婚的事一切都很顺利,可在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上却出现了争议。妻子认为她工作稳定,收入也不错,而且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着她,所以儿子应该由她来抚养。我对她的意见则坚决不同意,儿子是我的命根子,并且我收入要比妻子高,可以给孩子更富足的生活,所以,抚养权应该归我。可艾某认为由于我长年在外出差,根本没有条件好好照顾孩子。为此,我们一直争执不下。

现在,我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我,不知道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专线解答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一直是夫妻处理离婚问题的一大矛盾。我国《婚姻法》和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其中,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法第37条也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给付生活费。据此可知,虽然您和艾某离婚,双方结束夫妻身份关系,但你们二人与孩子之间的任何关系都不会改变,只是抚养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婚前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变成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生活费的形式。所以,无论孩子最后归谁抚养,您和艾某都依然是他的父母,你们依然要履行父母的职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定父母离异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这里所说的哺乳期是自婴儿出生后2年之内。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将2周岁以下的子女判归男方抚养:父母双方协议子女归父方抚养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3)离婚后,父母轮流抚养子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肯定了这种形式,同时也规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必须由父母双方协议,法院一般不主动判决轮流抚养。

根据您反映的实际情况,您儿子刚满半岁,还处于上面所说的哺乳期内,因此,原则上应由母亲艾某来抚养。同时,根据您和艾某的实际情况来看,您虽然收入很高,有抚养能力,但您的工作性质却需要您长期出差,您没有良好的抚养条件;而艾某的工作则比较稳定,收入也不错,并且从孩子出生时起就与其在一起,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所以,相比之下,艾某比您具有更好的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基于以上情况,如果您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您的申请,而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其母艾某。但您依然享有探望权,可以随时去探望儿子,所以您也不要过于痛苦。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我们很理解您对孩子的深厚感情,但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说要就要,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办事。而且让孩子跟随艾某生活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所以,为了孩子,最好的办法就是理智对待这个问题,不要意气用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4)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a27)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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