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
特别告知
一、本协议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括号内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
三、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层_____室(以下简称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月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预定的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甲方售楼处)(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更多请搜索www.bsmz.net)年月日
第二篇: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幢(号)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甲方售楼处)与甲方签订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三篇: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特别告知
一、本协议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________】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
三、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立协议人: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路弄《________》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年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甲方售楼处]【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分,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篇:商品房预订协议201*0228范本商品房预订协议
预售人(以下简称“甲方”):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国友
注册地址: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99号501室联系电话:58676666/666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吉支行账号: 77110154800000067预订人(以下简称“乙方”):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预订商品房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坐落: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区号楼门商品房, 设计用途 办公 ,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 ,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上述面积均为预测面积,房屋面积以产权部门最终测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销售价款(该商品房总房款按建筑面积计算):
乙方预订房屋的预订单价:元/平方米,总房款:元,大写: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总房款。
2.贷款方式:乙方应于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总房款的%作为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应于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以贷款方式付清。
3.分期付款:乙方应于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总房款的%作为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四、定金条款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万元整。乙方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此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本协议自乙方全额交纳定金后生效。
五、贷款的预审手续:
1.乙方如选择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向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的预审手续,乙方并应保证在 15 日内,将预审手续办理完毕。
2.若乙方未能通过贷款银行的预审或贷款银行预审批准的乙方贷款额度低于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贷款金额,则乙方需提高首付款比例或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如乙方未能按照上述方式获得银行预审并支付首付款或全部房款的,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自《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签约日起自行终止,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六、《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1.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经详细了解了甲方开发的空港商务园项目的总体规划、配套设施、周边环境以及该房屋的全部情况,并且已经仔细阅读了甲方公示的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须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并对前述法律文件的内容已经完全知悉并予以认可,如需对合同文本进行磋商,将在本协议签署前进行磋商,否则乙方将承诺按甲方公示的合同文本最终签署。乙方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等内容需要协商为由不与甲方签约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预订协议》,并依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
2.签约期限
1)签约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在签约期限内到甲方售楼处(具体地点位于: 空港商务园东区1号楼内)与甲方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等)。
2)关于签署的时间及地点不再另行通知。
3.若乙方不能在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如选择贷款方式、分期付款方式的,则为不能付清全部首付款)的,则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根据本协议第七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应当在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甲方以及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交办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贷款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具体内容以政府部门的要求为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房款、该套房屋的契税、维修基金以及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费用等)。乙方选择以贷款方式付款的,还应当在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贷款银行要求签订贷款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延误,按乙方逾期支付房款处理。
5.甲方为本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甲方为本项目所做之任何承诺,亦不构成相应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内容均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为准。
6.该套房屋最终销售面积以产权部门测量结果为准。该房屋在小区中的具体位置、平面布局及交工标准,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甲方保证不将乙方预订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否则甲方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2.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甲方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因乙方未能付清相应房款而导致甲方依据第六条第3款拒绝与乙方签订合同),则自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3.双方按照本《预订协议》约定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最终确定。
4.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房屋价款中不含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的税、费。乙方应在签署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将因购房产生的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再由甲方代付给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前述费用的具体种类和数额根据当时的法规政策及各部门规定予以计算。
5.在甲、乙双方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乙方预订房屋不能出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届时,甲方除将已收定金和房款无息退回乙方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6.甲乙双方所确定的房号,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重新订立《预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7.乙方在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买受人须与本协议乙方一致。非经甲方许可并办理相应手续,乙方不得要求更名、换房或者改变付款方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通知条款
乙方确认其提供的证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以及其他信息准确无误,如乙方上述地址、电话发生变动,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自行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甲方向乙方上述地址发出有效通知5日后,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的上述证件、资料有误、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关于商品房预订行为的有关规定关于商品房预订行为的有关规定
商品房的预订,由于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随意侵犯,为规范商品房屋的预定行为,上海市房地产资源局专门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通过签订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商品房意向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才能实施预订行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而实施预定行为的,属无证预售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给予房地产开发商“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二、商品房预订,房地产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预定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预订房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定期限、订金数额、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协议中有定金数额的,订金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了预售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充作房价。
三、购房者支付定金后,不签订购房合同,订金按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产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定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定金未作处理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
201*-10-27 1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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