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物料委托制作合同
甲方:中盛食用油(镇江)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宣传物料事宜达成以下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委托制作内容
委托制作内容以甲方给乙方下的采购订单明细为准。(采购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制作要求
甲方在采购订单上按项目列明制作要求并提供必要信息。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制作。
三、验收和交货:
乙方按采购订单上列明的时间要求向甲方提供打样品/小样,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甲方时间要求将全部成品送至指定送货地点进行验收。
验收的质量标准以打样的样品和采购订单所述品质要求为准,发货前及时通知甲方收货人员并说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预计到达时间。否则甲方不予收货,不予付款。甲方指定人员验收数量、品质合格后,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任务。验收货物时,甲方有权确定抽检数量,但甲方在抽检时只能单次单箱验货。甲方有对所交物品的最终验收解释权。
四、付款时间
货到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并经甲方人员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乙双方核对实际应支付的制作费用。甲方确认该金额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及入库单后30日内付清全款。
五、甲方、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委托制作的物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2、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制作所需的必要信息并按照约定向乙方付款。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付款。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厂制作。
5、对制作中产生的残次品,乙方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应当予以销毁。如甲方发现委托制作成品/半成品/残次品等因乙方责任流入他方手中或被他方使用,甲方有权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如乙方为甲方竟品制作与甲方设计方案雷同的物品,甲方有权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7、乙方完成制作任务后,应将与制作有关的资料、其他相关物品与委托制作物品一并交付(电子文档应立即删除),不得擅自留存相关资料和物品。
8、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甲方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图案、设计方案、商业信息,乙方应予以保密,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交付委托制作物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时间要求及时交付足量货物或者调换品质合格的货物,并有权选择A按日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金额1%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B要求乙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抽检不合格比率×物品总数量×物品单价×3。
2、如果乙方三次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合同下已发生费用100%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3、甲方在确认打样品/小样后改版的,乙方不承担因改版引起的延迟交货责任,但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制作任务。
4、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七、其他规定
1、双方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2006年 月 日至2007年 月 日。
2、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订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可协商书面更改本合同条款,更改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中盛食用油(镇江)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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