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建 合 同
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
甲方: ***市四方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 山东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市政府《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通知》(青政发[1997]1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四方文化馆周边整治项目代建
工程地点:***市四方区
工程规模:311.5万元
工 期: 120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年2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年5月30日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代建项目投资额:(人民币) 311.5万元 (最终以批复概算为准)
二、本次代建管理费合同价款金额为:
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 (暂定,结算金额根据青财基[2003]78号文,最终以甲方批复的概算为准。)(¥: 46725.00元)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实施,至本合同竣工验收移交合格且结清全部价款后终止(合同内涉及工程质量保修的条款继续有效)。
四、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
1、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经甲方核实签字确认;
2、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专用合同条件;
4、标准合同条件;
5、中标通知书,以市招标办核发为准;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条款;
8、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书,作为归档备案、结算审计的依据;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 标准合同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授权乙方办理建设工程各项事宜和手续,承担在建设项目中的协助工作。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工程范围内的代建业务。
八、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得的报酬和奖励。
九、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六 份,双方各执 三 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 方: 乙 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章) (签章)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标准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项目。
2、“项目管理部”是指乙方组建的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
3、“项目经理”是指甲方同意,由乙方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4、“代建的正常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代建合同,代表甲方对代建项目实施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委托代建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6、“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7、“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地震、海啸、空中坠落物、瘟疫、非合同当事人各方原因造成的火灾、毒气、爆炸、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宏观政策的变更等。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权利
甲方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的权利。
第五条 甲方有权组织有关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七条 当甲方发现代建人员不按代建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建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有权对增加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进行审核核准。
第九条 甲方有权对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以及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或专项检查。
第十条 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征地、拆迁有关手续。
乙方权利
第十一条 对本项目实施有代建管理权。
1、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向甲方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
2、负责办理代建项目的质监、施工许可、放线、验线等工程开工前有关手续;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的征地、拆迁手续;
3、负责施工期间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的现场协调工作;
4、负责工程款审核及拨付工作,并按月向甲方、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甲方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6、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持移交备案书向甲方申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 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经甲方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权取得代建管理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从项目节余额中提取规定比例奖励酬金。
第三章 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甲方在签订代建合同后3日内,签订***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委托代建授权书,对乙方进行授权,以保证乙方顺利开展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为乙方代建提供工作条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协调市财政局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授权甲方代表与乙方保持联系,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乙方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范围,本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专业、科学、严谨的服务,维护国家和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按期交付。
已确定的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第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项目总投资,进行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及组织协调,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二十条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出,监理单位同意,乙方负责审核,最后报甲方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总概算及工程拖延,由乙方审核后报甲方审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市政府投资项目会计集中支付的要求,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涉及的施工、设备材料、监理及各项技术服务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对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确定的工程、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乙方应报甲方审批。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市有关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建档、保管、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 责任
甲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相关费用支出。
乙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忠实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乙方原因造成代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代建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甲方的各种相关费用支出。
第五章 代建报酬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2002)394号计算,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支付代建管理费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乙方在忠实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如决算投资、工期或质量等级比代建合同约定有所节约、提前或提高,乙方有权获得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代建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乙方项目经理部及其职员不得接受除甲方以外代建工程项目参与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代建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工程中标(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合同内容造成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所造成损失和投资增加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按照青建发(2006)80号文件的规定,工程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市财政局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管理。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基建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青财基(2003)78号,代建管理费实行按比例提取,包干使用,计入待摊投资。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持移交备案书,三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下达决算批复。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完成代建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四十四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建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工程移交完毕,乙方收到代建报酬尾款,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结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甲乙双方约定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判决。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因代建合同协议条款不明确或遗漏,造成双方损失和损害的,按国家现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五十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本合同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五十一条 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负责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竣工结算等,按规定完成工程验收等整个项目管理的全部工作(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第五十二条 外部条件包括:规划、土地、建设、水电等市政配套。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 五 天内就乙方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四条 甲方代表为 李升 ;乙方项目负责人为倪吉涛。
第五十五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违反代建责任,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 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2) 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指完成项目的移交并报甲方备案),对超出日期,按 代建费用的万分之二/天 进行赔偿。
(3) 赔偿款从履约保证金和项目代建管理费中进行相应扣减。
第五十六条 乙方保修期责任:
1、本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继续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管理。
2、属于国家规定保修范围的项目,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乙方应于7日内组织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时间内组织维修,甲方可以自行组织修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九条 附加协议条款:
1、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合同签订,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后拨付该单项工程代建管理费的20%,工程完工后拨付至代建管理费的80%,尾款在单项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并办理完全资产移交手续后30日内付至95%,其余至项目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2、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为准。
3、建设资金的拨付:乙方按项目进度计划向甲方报告资金使用计划,按市财政局的规定申请建设资金。甲方下达投资计划同时下达工程前期资金使用计划,用于招标、测绘、规划验线、占掘路手续等前期费用及工程预付款。
4、乙方必须遵守政府相关的法律规定,服从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管理。
5、代建奖励:若项目决算投资有所节约,按照财政部和***市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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