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定作合同
定作人(甲方):四川石油管理局**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住所地:**市渝北区龙溪镇101号
营业执照号:500123000050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揽人(乙方):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开发培训中心)
住所地:四川·成都·华阳·沙河村
营业执照号:5100000000876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兵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西南油气田公司第六届职业技能竞赛管、焊工所需试件
加工定作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 加工定作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由西南油气田公司第六届职业技能竞赛裁判组专家李光渝、申治强按竞赛需求提供
3加工定作物总金额:219715.59元(贰拾壹万玖仟柒佰壹拾伍元伍角玖分整)附:加工定作物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及其它费用明细表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一
人工费
技师
天
15
580
17400
2个
高级工
天
15
580
8700
小计
26100
二
材料费
1
钢管
Ø60×5
T
0.15
8250
1196.25
Ø48×3.5
T
0.03
8000
256
Ø108×8
T
0.07
7950
548.55
Ø159×6
T
0.25
5900
1498.6
Ø60×4
T
0.06
8250
503.25
Ø89×4.5
T
0.241
7900
1903.9
2
钢板
Q235 300×100×2
T
0.5
5000
2500
3
钢板
δ12
㎡
8
625
5000
4
角钢
∠40×4
m
70
26
1820
5
螺栓
M18×25
套
150
2.5
375
M16×60
套
640
2.5
1600
6
阀门
DN40×1MPa
只
80
1220
97600
7
法兰
DN40
片
160
35
5600
8
弯头
Ø48×4
个
170
9
1530
9
阀门石棉垫
个
160
3.5
560
10
青稞纸
张
15
1.5
22.5
10
氧气
瓶
30
13
390
11
乙炔
瓶
15
75
1125
12
砂轮片
Ø125×3
片
90
1.9
171
14
油漆
桶
5
55
275
15
材料采办费
5%
124475.05
6223.75
小计
130698.8
三
设备费
1
焊机
天
7
118.65
1661.1
2台
2
刨床
天
7
44.16
309.12
3
车床
天
3
174.06
522.18
4
半自动火焰切割机
天
3
120
360
小计
2852.4
四
其它
1
场地费
天
200
15
3000
2
运输费
3800
小计
6800
管理费
含17%增值税
32%
166451.2
53264.38
合计
219715.59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符合管、焊工技能竞赛技术要求 。
5 原材料提供及检验
原材料的提供执行下列第 5.1 项规定:
5.1. 承揽项目的材料由乙方提供。
5.1.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5.1.2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构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技术资料的提供及保密要求
6.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加工定作物的技术要求、图纸、参考数据等资料,乙方应认真核对,有异议的应在 5 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该等技术资料符合要求。
6.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转让、复制、传播技术资料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定做物完工向甲方返还”。
7 加工定作物的交付
7.1交付时间: 201* 年 5 月 26 日。
7.2交付地: **市渝北区汉渝路101号(**培训中心)。
7.3采用下列 7.3.2 方式交付:
7.3.1甲方自提。
7.3.2乙方送货。
7.3.4其它约定: 运费由甲方支付 。
8 验收标准、方法
8.1验收标准:符合西南油气田公司第六届管、焊工技能竞赛技术要求 。
8.2验收方法: 由竞赛组委会管、焊工专家 负责验收 。
8.3验收时间:甲方应在到货后 5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中认为有问题的应在 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10 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8.4双方未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的,应提交 第三方 机构进行鉴定,以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作为验收依据,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 结算方式
以下列第 9.1 种方式进行结算:
9.1.一次总付: 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乙方开具含17%的增值税发票,甲方一次性银行转账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9.2.分期支付:
9.2.1本合同生效后 /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 %。
9.2.2(按照进度支付):
9.2.3验收合格后 /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 %。其余 /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
9.3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单位名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四川省双流县支行华阳分理处
帐 号:51001527936050114822
10双方的权利义务
10.1甲方权利
10.1.1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工作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理或者重作。
10.1.2要求乙方及时更换不符合约定的原材料。
10.1.3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量。
10.2甲方义务
10.2.1中途变更加工定作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乙方。
10.2.2按约定验收加工定作物。
10.2.3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10.2.4乙方在加工制作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有义务协助。
10.3乙方权利
10.3.1要求甲方提供与加工定作物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10.3.2甲方中途变更加工定作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价款。
10.3.3要求甲方按合同验收、接收加工定作物。
10.3.4按合同约定收取价款。
10.4乙方义务
10.4.1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资料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10.4.2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10.4.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及工作成果。
10.4.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加工定作物交第三方完成。
10.4.5.加工定作期间接受甲方监督检验。
11 违约责任
11.1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者赔偿对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11.2甲方违约责任
11.2.1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1.2.2未按约定接收加工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1 %支付违约金。
11.2.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1 %支付违约金。
11.3.乙方违约责任
11.3.1加工定作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甲方要求修理、重作、更换,并就不符合质量要求部分价款的 1 %支付违约金。
11.3.2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免费返修、整改。
11.3.3擅自更换甲方提供材料的,应按 更换材料价格的 1%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1.3.4未按约定包装定作物的,应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1.3.5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工作成果交付部分合同金额的 1 %支付违约金。
11.3.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加工定作物交由第三方完成的,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11.3.7未经甲方同意,将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信息予以留存、转让、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披露的,应按合同金额1%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 不可抗力
12.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十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10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 权利瑕疵担保
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使用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此给使用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及诉讼的,使用方涉案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14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协议形式。
14.3.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4.3.1甲方解除合同条件:
14.3.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4.3.1.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4.3.1.3乙方擅自将加工定作物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14.3.1.4加工定作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甲方要求修理、重作、更换,经修理、重作或调换后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3.1.5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4.3.2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14.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4.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4.3.2.3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超过 5 日的。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4.4.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14.4.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5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5.3 方式解决:
15.1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 / 仲裁规则在 /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15.2向 签约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6通知
甲方:四川石油管理局**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市渝北区龙溪镇101号 邮编:401120
联系人:赵能平 段晓莉 联系电话/传真:370060 370097
乙方: 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开发培训中心)
通讯地址、邮编:四川成都华阳沙河村
联系人:石西蒙 联系电话/传真:028-85604059 (内线:235059)
17其它约定
1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年 月 日 20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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