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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路用地埋设光缆施工协议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2 06:24:31 | 移动端:占用公路用地埋设光缆施工协议书

占用公路用地埋设光缆施工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木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守:

一、经现场勘察,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在公路米处公路侧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埋设光缆总面积为平方米。

二、乙方在此范围内埋设光缆、架设的标杆,由建设方自行使用,自行维护管理。如遇国家需要撤出或公路拓宽改造需拆除,由乙方自行拆除一切损失公路部门将不承担赔偿。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审批的里程桩号、位置、占用面积进行施工,如乙方擅自更改位置扩大大占用面积,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

四、依据黑政发[2002]52号文件规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年占用费用元。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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