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身份证号:152301194512161031 电话:8262321
买受人: 身份证号:152301195806291514 电话:13948753845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立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定立本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二手楼房座落于嘉和小区西沈飓综合楼(432号)电厂供热楼房,建筑面积为肆拾捌点伍柒平方米(48.57m2),房屋产权证号为066751号。
第二条 附属设施
买受人所购楼房包括:室外铁棚、防盗门、吸油烟机、电表、水表、灯具等设施。
第三条 交易价格
按第一、二条所列各项(即:房屋全部产权、使用权及附属物),总价定为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94,000.00元)。
第四条 时间约定
1、交易日期:2009年1月25日。
2、交楼日期:2009年1月25日。
3、付款日期:交易日签约后付款捌万肆仟元,产权过户后付款壹万元(三月末前办理完过户手续 ,并交清余额房款)。
第五条 产权过户
产权过户办理及所需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办理过程中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规定,出卖人持有效证件到交易大厅协助办理。
第六条 责任界定
以交房日期为界。1、交房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暖、闭路、电话、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责缴清。2、交房时第二条所列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缺。3、交房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标志合同生效,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产权使用权及附属物一并归买受方所有。(第四条第3项办理完后)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单方决定不购买此房,向出卖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肆仟元。
2、出卖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买受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肆仟元。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有纠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出卖人:
买受人:
200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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