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评价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基本原则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能够决定一个技术方案的命运,追求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是申请人不惜代价要作的事。所谓申请文件质量高,是指一个申请文件表述的技术方案具有较强的有效性,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具有较少的撰写损失。因此,在申请人进行文件审核或者代理人进行文件撰写时,如果能够尽可能发现申请文件的不当之处,就可以提高申请文件的质量。
高质量申请文件有四个明显的特征:(1)主题抓得准;(2)权利要求、说明书清楚;(3)权利要求、说明书有效且说明书公开充分;(4)权利要求层次分明、保护范围适当。只有在撰写阶段充分认识现有技术和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审查、无效,甚至诉讼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才有可能撰写出具有上述特征的申请文件。一般认为,申请文件的撰写依赖代理人的三方面要素:技术能力、法律修养和基本素质。技术能力能够影响代理人与发明人的交流质量,从而影响技术方案的挖掘是否充分以及对技术方案的再创造程度;法律修养(主要指专利法修养)决定了代理人是否能够将一个技术方案按照法律的要求恰当地撰写出来,并且这种撰写充分考虑到了审查阶段和可能出现的无效、诉讼阶段出现的问题;基本素质能够决定撰写效率、减少撰写损失的程度等。由于撰写不当能够降低申请文件的质量、影响其有效性,但是任何人的所述三要素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尤其在所述三要素有缺陷时,更难以避免撰写损失,因此,讨论评价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基本原则就具有特殊的意义。
申请文件质量不佳会以多种形式出现,例如,口头语、方言土语、语句过于复杂和语法规则杂乱可能导致文件内容不清楚等问题。本文要讨论的基本原则不涉及上述纯粹由代理人基本素质导致的问题,只涉及由于三要素缺陷导致的专利法的理解问题,更具体地说涉及审查指南的理解和运用的问题。
鉴于审查指南规定了专利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及其关系和权利要求的撰写原则,因此,依据审查指南所规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和规定可以获得内容“匹配原则”;依据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和规定可以获得“镶嵌原则”、和“替换原则”,上述原则可以用于确定申请文件是否存在形式、构思等缺陷,例如表述方式缺陷。
所述匹配原则,就是核查说明书的主题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及问题、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与(独立)权利要求(发明方案)、发明效果之间的匹配关系,如果上述内容的每个部分不清楚、表述有缺陷或各部分之间逻辑上不协调,相互不支持,就不符合匹配原则。因此,该原则可用于审核说明书各部分内容、各部分内容之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之间,权利要求的各个特征自身、特征之间以及有引用关系的不同权利要求之间的内容是否匹配,从而确定上述内容是否存在撰写缺陷。匹配原则核查的对象是逻辑支持的充分性和准确性,适用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核查,例如权利要求中特征语句间的逻辑和特征语句本身的逻辑是否准确、充分等。
所谓镶嵌原则和替换原则主要来源于权利要求撰写的下述规定: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 1
述部分和特征部分,其中前述部分记载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记载必要的区别特征;2、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中限定部分记载附加技术特征,该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附加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撰写合理时,每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结合起来应当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更具体地说,如果具体的附加特征是追加型特征,则将新的特征镶嵌到原特征集合中应当能够构成一个新的、完整、合理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即符合镶嵌原则;如果具体的附加特征是对所引用权利中所概括的实体特征、关系特征、限定特征(这是指针对装置,对于方法则对应为实体特征、动作特征、限定特征)的实例化特征(即用具体支持概括的特征)或新的限定特征,则该实例化或新限定的特征替换所概括的特征,则新的特征集合也应当是完整、合理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即符合替换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审查指南强调的是特征,因此,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至少应当搞清下述问题,否则可能导致不清楚:1、从属特征是追加型特征还是实例化(限定)型特征;2、如果是实例化(限定)型特征,其所涉及的特征对象(即是哪个特征的实例化或是对哪个特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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