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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同志病故善后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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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农委函〔201*〕 号

关于XX同志病故善后工作的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委退休干部XX,男, 汉族,1942年1月出生,海南省**市人,1956年参加工作,1998年1月退休,2009年10月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享年67岁。

XX同志生前每月基本工资1686.00元,工资发放属于财拨(从201*年6月份起)。该同志有遗属供养对象1人,其配偶XX,非农业户口,1945年10月出生,现年65岁,已失去劳动能力,一直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根据贵局《关于给予王禄锡等15名退休干部享受退休公务员待遇的函》(儋人社函〔201*〕76号)的精神,因郑壮云同志生前未享受公务员待遇,去世后批复享受公务员待遇。现请贵局就其抚恤金、安葬费及供养问题给予明示,以便做好善后工作。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儋农委函〔201*〕 号

关于XX同志病故善后工作的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委退休干部(公务员)XX,男, 汉族,1941年9月出生,海南省**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64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1月退休,201*年3月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享年69岁。

汪名琅同志生前每月基本工资1644.00元,工资发放属于财拨,该同志无遗属供养对象。请贵局对其抚恤金、安葬费及供养问题给予审批。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儋农委函〔201*〕 号

关于XX同志病故善后工作的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委退休干部(公务员)XX,男, 汉族,1931年8月出生,海南省**市人,1951年3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退休,201*年3月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享年79岁。

周家风同志生前每月基本工资1587.50元,工资发放属于财拨,该同志无遗属供养对象。请贵局对其抚恤金、安葬费及供养问题给予审批。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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