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汇报提纲
首先,对银监会主任及国家工商总局、法制办各位领导来辽宁考察指导工作表示欢迎。下面,我按照调研安排将有关情况向主任一行作以汇报:
一、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情况
接到国家银监会、工商总局、法制办等8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后,我省高度重视,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组织省金融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省政府要求,我们立即有序展开各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调研,摸清底数
经与工商、住建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摸底,由于非融担保行业一直以来没有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仅将此类公司与其他一般工商企业同等对待。截止201*年末,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61家,注册资本80.9亿元,其中:法人公司410家,分公司51家。
1、从设立时间来看,我省非融担保公司在2009年之前成立的94家,占比20%;2009年之后成立的367家,占比80%。由此可看出,自2009年国家将融资担保业纳入监管后,非融担保公司呈快速激增发展态势。
2、从资本规模来看,我省非融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1973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205家,占比50%;500万-1亿元(含)的193家,占比47%;1亿元以上的10家,占比2.4%。由此可看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普遍资本规模较小,大幅低于融资性担保机构。
3、从经营地域来看,非融担保公司覆盖全省14市,其中,数量较多、相对集中的有3个市,分别是:沈阳(254家,占全省55%)、大连(57家,占全省12.4%)、锦州(49家,占全省10.6%);其他市数量较少,均不超过20家。
4、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来看,非融担保公司大致可分3类:
①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此类公司大多是依照国家建设部、人民银行总行2000年108号文设立的专门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公司,全省共有此类公司22家,其中法人公司19家,注册资本12.2亿元,分公司3家。在融资担保行业规范整顿期间,大部分此类公司由于不符合规范整顿要求(主要是货币资本方面)或自身主观等原因,最终没有参加或通过规范整顿,全省仅有2家公司通过规范整顿,获得了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此类公司主要特点是业务较为单一,规模庞大但货币资金较少,放大倍数远超过融资担保监管要求。
②经营范围中明确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此类公司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带有“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担保业务字样,但一般很难从名称予以辨识,仅有少数公司在名称中明确带有“工程履约”或“诉讼保全”字样。到去年末,全省共有此类公司31家,全部为法人公司,注册资本7.2亿元,平均注册资本2322万元。经与相关部门了解,由于行业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很难了解到详细的运营情况。
③经营范围中未明确担保业务类型的一般性公司。此类公司是目前非融担保公司的主体,其名称多带有“担保”、“信用担保”、“投资担保”等字样,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比较笼统,较为常见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与再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或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信用担保,投资担保,担保服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等等。到去年末,全省共有此类公司408家,占全部非融担保公司89%,其中法人公司360家,注册资本61.5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708万元,远低于融资担保机构,分公司48家。此类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业务混杂,多数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同时不排除个别公司存在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但由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很难了解详细业务以及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
(二)细化方案,分类实施
在深入调研摸底基础上,按照8部委通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了我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对象、时限、原则及方法步骤,具体为:
1、总体目标。在201*年融资担保业规范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界限,对打着“担保”旗号但不从事担保业务公司予以清理,对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予以规范。
2、清理规范的对象、原则及时限要求。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在辽宁省内设立,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清理与规范并重、管理与发展并重”的方针进行,各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内非融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的具体实施、风险处置及后续管理,并于8月底前结束。
3、方法步骤。根据非融担保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型,我们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的方式进行。
①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鉴于其具有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属性,我省利用这次清理规范时机,将符合规范条件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纳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管理。考虑到此类公司的历史由来、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适当下调行业准入门槛,明确其规范条件为货币资本不少于1亿元,且已从事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主要步骤为:各公司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经市金融办初审、省金融办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准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对清理规范期间未申报的公司,市金融办逐一确认核实后,会同工商部门取消其营业执照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并取消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同时,由辽宁及大连银监局督促辖内银行机构从9月1日起不得与不符合规范条件、限期内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住房置业担保等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②对真正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规范其公司名称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主要步骤为:各公司按自愿的原则向市金融办提交已开展非融担保业务的证明材料,由市金融办鉴别认定后逐一出具《认定意见函》,明确对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的具体规范意见,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规范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对主营业务突出,如专门经营某一类型(如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字样;对经营业务种类较多,难以明确主营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由于目前非融担保公司没有统一、明确的业务范围称谓,我们在查阅参考非融担保行业相关资料基础上,初步提出了非融担保的业务范围(目录),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经济合同担保。市金融办可根据公司提交材料在出具的《认定意见函》中明确其经营部分或全部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核准其非融担保业务范围。
③其他几种情形。一是对参加清理规范但提交材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由工商部门依据市金融办出具的具体鉴别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取消其公司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及担保业务范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对逾期未参加规范的公司,由市工商部门、市金融办逐一核查确认,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即以“担保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或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司,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另外,清理规范期间,对申请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并按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要求予以核定。
(三)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为了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金融办、工商局、住建厅、公安厅、外经贸厅、法制办、处非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10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做好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省协调小组由刘强副省长任组长,上官炜星副秘书长、省金融办王英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1名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金融办研究提出非融担保清理规范工作意见后,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召开了各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小组会议,明确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分工,对省金融办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实施方案,并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省金融办予以认真采纳并于会后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先后多次与省工商局、银监局等单位就从事非融担保公司的鉴别认定方式、清理规范期间的新设机构注册、督促银行机构停止与未经核准的住房置业担保合作等事项进行研究磋商。经达成一致意见并逐个单位会签后,于4月16日以10部门名义向各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办发〔201*〕18号),正式在全省启动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省实施方案要求,各市要比照省里做法,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按照方案明确的部署展开、组织申报、鉴别认定、清理规范4个阶段时间节点及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目前,各市均已启动此项工作,调查摸底工作已全部完成,确定了清理规范的对象清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其中*个市已完成组织领导机制的搭建工作,并已召开协调会,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个市正与工商等部门沟通研究,征求对清理规范方案的意见建议。目前看,沈阳、大连、锦州3个市非融担保公司数量较多、清理规范任务较重,其他各市情况相对较好。下一步,省金融办将切实履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跟踪、督促和指导各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清理规范工作步伐;同时,对清理规范期间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及时报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确保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为进一步厘清担保行业范围,促进全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清理规范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此一并提出,希望从国家层面予以指导、推动和解决。
一是“一边清理规范、一边登记设立”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设立实行认缴制以来,投资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今年以来我省共新增担保公司108户,认缴资本总额35.1亿元,但实缴仅4.1亿元,占比11.6%,其中零首付出资的公司89户;同时,这些新设公司出资人地域分布比较集中,其中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河南籍贯的72户,占比高达67%。
二是尽管国家8部委出台的清理规范工作通知明确地方政府要强化对非融担保行业的后续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特别是在当前简政放权、转变作风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为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研究出台非融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以便地方政府遵照实行,从而承担管理责任。
三是尽管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属于融资担保业务范畴,但其融资担保机构属性一直未予明确,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执行的行业管理办法与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存在较大差异。关于是否纳入监管问题,地方监管部门一直在研究,其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实收资本较低,二是杠杆率过高,当时监管规定是30倍,但目前已远突破上限要求,有的甚至达上百倍。这次开展非融担保清理规范,如果将该行业纳入监管范围,采取融资担保监管要求很难把握。对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统筹研究,出台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二、融资担保机构有关情况
在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我省融资担保业自纳入监管以来,保持了积极、平稳、向上的发展态势,对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服务作用日益增强。截止4月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411家,其中:法人机构395家,分支机构16家;注册资本总额459.1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16亿元,为历史最高水平,其中2亿元以上机构60家,占比15.2%;5亿元机构以上11家。1-4月份,全省累计实现融资担保额246亿元,同比多增46亿元,同比增长23.6%;4月末,全省在保责任余额948亿元,同比增长14.5%;全行业实现担保业务收入3.8亿元,同比增长28.2%;累计代偿额1.2亿元,同比增加0.8亿元,累计损失额1万元,同比减少244万元;全省融资担保业平均放大倍数2.06倍。
自2009年国家明确将担保行业纳入监管以来,我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及水平,积极构建了省、市两级的监管组织体系,抓紧出台各项行业监管制度,奠定坚实的监管基础;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的要求,持续提高新设担保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担保机构,并注重做好非现场监管,每年开展许可证年检,开发建设了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组织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确认;注重加强风险防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严守风险底线。通过上述监管措施,全省担保行业规范性不断增强,市场秩序和社会认可度明显提高。在监管工作中,我们感觉存在的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是缺乏有效的风险排查措施和手段。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感到,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运行缺乏有效的查验手段,是当前制约监管质量和风险防范有效性的突出问题。由于缺少法律授权,无法跟踪了解担保机构资金运用真实情况,即使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存在直接放贷等违规行为,也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延伸调查,导致风险隐患无法真实暴露,给风险的处置化解带来困难。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落实全国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在监管方面,继续抓好现场检查、许可证年检、监管信息系统运用、高管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确认等常规性工作的同时,推行监管分类评级,促进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隐患的预判预警,及时提示风险信息,督促、指导担保机构做好风险应对和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另外,待国家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机制,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在促进发展方面,继续推进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在金融聚集区、担保空白县域地区以及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同时,持续有力地推动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功能,推动和引导省内银行加强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使全省平均担保放大倍数分阶段提高到3倍以上。另外,支持和推动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利用区域股权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盈利能力。
三、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目前,我省只有东北再担保辽宁分公司一家再担保机构,无再担保法人机构。东北再担保总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金30亿元,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办等联合发起,中央财政以及辽、吉、黑、内“三省一区”财政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政策性区域再担保机构,总部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下设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4个分公司。2009年5月,辽宁省财政厅委托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向东北再担保出资3亿元,2009年7月,辽宁分公司正式成立。
东再辽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履行政策性担保服务功能,努力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201*年初,省金融办与东再总公司共同签署协议,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关系,通过规划先行、政策引导、体系建设、项目推动等举措,扩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不断扩大担保再担保总规模。截至4月末,东再辽宁分公司累计担保、再担保业务总额超过*亿元,其中直保金额*亿元,再担保*亿元,在保责任余额*亿元,其中直保*亿元,再担保*亿元;纳入再担保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家。在做好传统贷款担保与再担保间接融资增信业务的同时,东再辽宁分公司积极探索开展债券发行担保等直接融资增信业务模式,201*年,东再辽宁分公司联合**进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为大连旅顺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2亿元公司债券共同提供担保,成为国内首支由两家AA+级专业担保机构共同提供担保的债券;201*年,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亿元公司债发行提供担保;今年3月,为国内首支城镇化建设集合债“辽宁沿海经济带城镇化建设22亿元集合债券”提供了担保增信服务。东再辽宁分公司债券担保业务的开展,为我省担保行业拓展直接增信业务领域开辟了道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担保体系建设一直是我省融资担保业发展的短板,对这一问题,省金融办多次进行专题研究,201*年专程赴江苏学习考察江苏再担保公司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探索组建再担保法人机构的可行性及组建方案,但由于我省财力紧张等方面原因,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不久全国监管工作会后,我们将会议主要精神向办主要领导及省政府进行了汇报,明确了再担保体系建设是今年国家层面一项重点工作,要设立由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用政府信用支撑担保信用,构建行业风险防线。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途径进行研究和推动:一是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由省财政适当出资(如2-5亿元)作为引导资金,吸引金融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创建首期注册资本10亿元规模,逐年增资至30亿元以上的再担保法人机构。二是支持沈阳、大连联合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其他城市并吸引部分社会资金,共同创建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再担保法人机构。三是拓展辽宁政融担保中心业务范围,在现有土储项目担保业务进入饱满、稳定状态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同意,鼓励各市政府增加注资,并适当引入社会化资本,赋予其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等担保业务。在此我们也建议,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能够以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明确再担保体系建设这一重要任务,并提出相关的部署和要求。另外,继续强化东再辽宁分公司功能,引导其突出再担保主业,逐步扩大再担保业务比重,避免与一般性担保机构的同质化竞争;省、市金融办筛选推荐担保机构与东再辽宁分公司对接,进一步扩大再担保服务覆盖面。
四、《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起草进展情况
感谢部际联席会议对辽宁省金融办的充分信任,我办对参与起草《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全国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及《邀请函》有关要求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着手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成立起草工作小组。为强化工作力量,保证《指引》起草质量,在银监会文主任、樊处长的帮助和协调下,成立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共10人,其中监管部门3人:省金融办赵宏副主任、担保处张艺处长以及赵黎峰同志;银监部门2人: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潘起同志、辽宁银监局徐俭处长;行业协会1人: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丛龙恩副秘书长;担保机构3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捷总监、辽宁保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副总经理、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征董事长;外部专家1人: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刘文良副总裁。起草小组组长由赵宏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工作由省金融办担保处承担。
二是广泛搜集相关素材。实施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创新举措,我们深感起草工作责任重大。为此,我们广泛搜集了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的成熟制度机制,学习和了解金融领域实行分类监管的思路、模式和方法;同时,积极借鉴四川、广东等地已出台的担保分类监管相关制度及做法,为下一步的起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的时间节点,我们按照“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尽量提前”的原则,计划将起草工作分为4个阶段,具体为: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6月上旬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召开起草工作小组碰头会,研究讨论起草提纲总体框架。
第二阶段(调研阶段,6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小组成员赴广东等地考察调研,学习监管部门相关经验做法,实地调研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起草提纲,并对起草工作进行分工。
第三阶段(起草阶段,8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按分工分头启动起草工作,7月底前汇总形成初稿;召开起草工作小组推进会,对形成初稿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四阶段(修改完善阶段,10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按分工对《指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视情召开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会,对修改后的《指引》做进一步的统筹、修改及完善,争取10月底年底前提交责任处室。
四是研究形成起草提纲。为了更好适应担保行业日益发展及监管工作需求,我省于201*年启动了监管分类评级制度的制订工作,会同联合信用管理公司辽宁分公司研究起草了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办法》及《指标体系》两个制度性文件,形成初稿后,面向各市监管部门及部分担保机构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先后多次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之后,结合201*年现场检查工作对担保机构进行了试评,并将监管评级结果与资信评级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受领这次起草任务后,我们拟以我省起草的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及《指标体系》为基础,通过更加广泛、深入的调研,集中小组成员集体智慧,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使《分类监管指引》具有更强的普适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向部际联席会议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经认真研究,同时参考银行、信托等行业的分类监管制度规定,《指引》计划分为6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主要对《指引》作整体性概述。
1、功能。从有利于全面掌握融资担保行业运营情况及风险状况、提高监管效率及有效性、促进形成扶优限劣正向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实行分类监管的总体功能。
2、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章 分类评级要素。明确评级的要素及结果分类,初步设计拟涵盖以下10个方面:
1、资本实力及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金规模、股东持续出资能力、股东构成和资本充足性等方面要素。
2、内部治理及经营场所。主要包括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和经营场所等方面要素。
3、人力资本。主要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从业人员数量等方面要素。
4、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主要包括担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的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的执行、财务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方面要素。
5、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经营主业、业务规模、放大倍数、银担合作情况等方面要素。
6、担保资产风险。主要包括担保代偿、损失状况、集中度风险、关联方担保和风险拨备提取和覆盖程度等方面要素。
7、资金运作风险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用途规范情况、对外投资规范情况、委托贷款规范情况和客户保证金规范情况等方面要素。
8、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代偿能力等方面要素。
9、信用情况。主要包括信用记录、监管记录和证照年检情况等方面要素。
10、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许可证管理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申报审批情况、统计信息报送情况、监管信息系统使用和年度报告与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要素。
另外,从业务创新、受到表彰奖励等方面,设计一定的鼓励加分项;同时,明确直接评为末级的几种严重违规情形。
在评级要素的确定方面,我们拟建立以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尽量减少人为的判断及分析,能够予以量化的明确定量指标,不能予以量化的提出定性因素,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价担保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
11、评级结果。评级结果是对参评融资担保机构各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加权汇总后的综合评级分值依据分值等级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级别的综合评级结果,满分100分。初步设想将评级结果划分为6级(具体可体现为1-6级或A、B、C、D、E、F级或AA、A、BBB级,每个评级等级用“+、-”号微调等形式)。
第三章 评级操作流程。明确分类评级的周期及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
1、分类评级周期。明确融资担保机构分类评级的周期(一年),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周期、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2、分类评级组织实施。明确分类评级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步骤包括:信息采集、初评、审核、确定评级结果等环节;其中:信息采集、初评由省、市监管部门人员与外聘专业人员组成评级小组实施,并将初评结果提交省监管部门,省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监管部门及外聘专家形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及最终确定。
3、评级结果反馈。明确向融资担保机构反馈分类评级结果的时限及方式。
4、异议处理及档案整理。明确分类评级结果的异议处理、档案整理等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分类评级结果的运用。
1、评级结果的含义。对各分类结果等级从公司总体运营、行业发展定位、风险显现程度等方面予以整体性评价。
2、评级结果的运用。明确对分类评级结果的运用原则:一是作为衡量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营情况,明确行业定位,加强正向激励的重要措施;二是作为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三是作为深化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不同等级融资担保机构,明确采取不同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体现扶优限劣的正向激励机制,总体设想是:
一是对评为第一等级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其做大做强,在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准予跨区域经营、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放宽担保业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优先向银行推荐合作。
二是对评为第二等级的担保机构,可视情通过加强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准予开展跨区域经营。
三是对评为第三、四等级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四是对评为五、六等级的担保机构,予以重点监管,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适时通报各银行机构;情节严重的,予以市场劝退或取消业务资格;同时,通报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象。
3、分类评级披露和保密。明确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的披露范围和保密要求。
第五章 附则。明确本《指引》的责任部门、启用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附件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标准。明确各项评级要素的权重及总分值(包括各项要素项下的子要素权重及分值),以及定量指标的计分标准或定性指标的评分标准。
201*年,我们结合现场检查对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评级试评后,将评级结果与担保机构资信评级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全省共有384家法人担保机构参加了试评,评级等级按AA、A、BBB三档,并用+、-号调整为六级。参评的384家法人机构中,取得A级以上等级的机构为271户,占比70%,其中:取得AA等级(含AA-)的机构为64户,占比17%;取得A等级(含A+)的机构为252户,占比53%;取得BBB等级(含BBB+)的机构为114户,占比30%。总的看,评级结果分布呈山字形分布,中间等级最为集中,中等偏下等级较少,最高等级最少。
经了解,201*年全省有327家担保机构进行了资信评级,从评级结果分布看,取得A级以上等级的机构为271户,占比83%,其中:取得AAA等级的机构1户,占比0.31%;取得AA等级(含AA-、AA+)的机构95户,占比29%;取得A等级(含A-、A+)的机构175户,占比54%;BBB等级(含BBB+)及以下的机构56户,占比17%。
从整体等级划分来看,两类评级结果大体相吻合,A级以上机构占比资信评级略高于监管评级13个百分点,其中:AAA级资信评级有1户,监管评级为0户;在AA级区间,资信评级比监管评级高出13个百分点;在A级区间,资信评级比监管评级低12个百分点;同时,64家监管评级为AA和AA-的担保机构其资信评级结果也是AA。由此可看出,资信评级标准总体上要宽松于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在体现机构差异性、区分度方面要优于资信评级。
从评级结构和指标设置来看,两类评级体系的一级指标(不含扣分项级降级项)均为五大项,除资信评级指标中的“经营环境”指标项目外,其余无明显差异。在指标分值上,两类评级体系在资金及财务方面分值基本持平,在风险控制方面分值也相差不大,主要差异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规模两个方面;另外,两个评级体系在分值权重设置方面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总体感觉资信评级更加适合于外部评级,而监管评级体系更加贴近监管工作实际,符合行业监管工作需要。
从评级考察方法的对比及其他因素方面来看,两个评级体系均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监管评级的定量指标权重更高,可操作性更强,评级结果更加客观,而资信评级受分析师人为因素影响更大。
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调研、分析、论证基础上,不断完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及差异化监管措施,保质保量完成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起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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