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
按照黑政办发【201*】44号文件和大署办【201*】41号文件要求,行署法制办负责牵头承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负责对行政审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性审查
经过各部门自行清理,经编办汇总审查共保留369项。其中4号令以内的273项,其余均为行署人社局报送的保留事项,共计96项,其中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文件为依据的为61项,以地区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为35项,法制办正在对这35项事项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
取消事项共计148项,均为4号令以外事项。
其中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为135项,以地区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13项,法制办也将对其逐项审查,提出具体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
按照文件要求,法制办对以201*年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和2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没有发现与4号令规定不相符合的内容。
三、存在的不足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不清、认定不准。部分部门存在模糊认识。
二是个别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认识不够。漏报、迟报现象时有发生。
四、201*年工作打算
1、严格规范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地县两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所有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都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文件出台后,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行署、县(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行署、县(区)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政府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合法适当”,防止了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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