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怎样开出生证明
怎样开出生证明
拿你的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出生证明,然后到省级以上公证处公证。
内容如下:
兹证明小明,男,于1987年1月1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出生。小明的父亲是大明,小明的母亲是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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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
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
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
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1*〕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1*〕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
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部。
第三章签发与填写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
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
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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