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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税务证明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2 10:32:09 | 移动端:已办结税务证明

第一篇:已办结税务证明

已办结税务证明

1.

税务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办理对象:货物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

事项性质:审批

设定依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91号)

办理条件: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申报材料: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出口发票复印件;4、电子数据申报盘。

办理程序:1、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2、审核;3、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即办

2.

一、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3.资料归档。

第二篇: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推荐阅读:帐簿凭证管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91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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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

海关名称:no.

金额单位:元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主管退税机关。 一张报关单有多笔数据的,按笔开具多份

填表说明:

原报关单号:退运货物原出口报关单号码

报关日期:报关单出口日期

核销单号:核销单号码

出口发票号:出口发票号码

商品代码:标准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名称可为商品码库中的商品

出口数量:原报关单出口数量

出口美元离岸价:原报关单出口美元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原财务上做销售所用的外汇人民币牌价。

计税金额:外贸企业填写原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填。 已退税额—增值税:外贸企业填原出口货物已退增值税

已退税额—消费税:外贸企业填原出口货物已退消费税

退货数量:本次退货数量

退货计税金额:外贸企业填写原出口货物进项金额×本次退货数量/出口数量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填出口美元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次退货数量/出口数量

应退回已退税款—增值税:外贸企业填写退货计税金额×原退税率×本次退货数量/出口数量

应退回已退税款—消费税:原已退消费税×本次退货数量/出口数量

缴款书号码:补缴税款入库缴款书号码

入库日期:补缴税款入库时间

第四篇:税务证明

编号:

证明

晴隆县地方税务局:

兹有同志月日年日为我校 产生劳务费合计元)。特此证明

晴隆县第一小学

年日 ....(请继续关注好 范文网:www.bsmz.net)........................

编号:

证明

晴隆县地方税务局:

兹有年月日年日为我校产生劳务费合计元)。特此证明

晴隆县第一小学年日

第五篇:已婚已育证明

已婚已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

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

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盛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政策内或政策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繁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政策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政策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2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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