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我两年前我家出钱以舅妈的名义在街上附近买了我舅妈他们村里的178平方米的土地建房子,现在宅基地的使用证上的名字是我舅妈,我想把我舅妈的名字改为我的,请问有关专业人士,我该如何办相关手续啊?如果我让舅妈签一份证明合约证明那土地使用权是我的,我该如何起草证明文书?请知情人士帮我起草一份范本!谢谢!
土地的权属,是以权属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使用权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享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必须依法进行。就算你舅妈写一份证明,在法律上也是不认可的,是无效的,如果将来发生争议,你还是会败诉。同时,还要注意,那块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你们之间可以进行买卖。如果是集体土地,就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不能私下买卖。因为这样会产生很多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没有房产证,且房屋登记簿没有登记的情况下。
除非你能证明房屋建造是由你们夫妻所出的钱。否则,宅基地使用权人被视为该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所有权人。
除非你公公同意,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人改为你们夫妻,或者你们之间协议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作公证。
否则只有在你公公百年之后,发生遗产继承。有你婆婆和你丈夫,妹妹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该房屋的1/3部分,并发生所有权变动,并获得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
已作回答,希望采纳。
你好:在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过程中要有好几道手续的,你要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审批,和你相邻的邻居签字,最终才可以拿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
追问
我有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但没有领到宅基地证能否证明我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回答
你家的房子建好了吗?如果建好了,不是和邻居闹矛盾要当做证据称给法庭,你的审批手续也可以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是你家的。但是要到法院就不好说了,我不知道你的审批手续到了那一步,审批最后一步是你建好房子后你的审批表格上要有你邻居的签字,除非你没邻居。还要镇政府或者县政府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因为你振幅的管理人员要最后实地测量才算合格
追问
房子没有建好哪?只有县政府的审批手续,结果该处宅基让另一户抢建了房子。
回答
那你找村委会和那家人协商,你批到宅基地是不是放置太久了,所以被其他人重批了。如果是,你就别找了。
追问
没有被重批,我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建,我能否告他侵犯我宅基地使用权?
回答
不管你因为什么原因,只要宅基地批示到你家名下后,2年不使用,就当你是自动放弃使用权,如果那家间房子的人已经建了部分房屋,他就可以去合法审批,
追问
没有超过2年,他家房子就趁我没在家建起来了,我能否赢这场官司?
回答
那应该可以,你的审批手续要完整,因为你没有建房子,所以你领不到证,因为农民只有使用权,你的审批手续就是使用权证,,你要确定那家人没有得到审批,你在起诉吧。会少些麻烦。我善意提醒你一下,就是到了法院,最后也只是让村里再给你批一块宅基地。
第二篇:宅基地使用权
民商法 y201*0081
王岩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学说及其评析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都是很大的,由此形 成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同观点:一、自由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农村集 体所有的土地与城镇国有的土地都是我国土地的组成部分, 既然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可以自由流转, 则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法律地位的歧视,是不公平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组 成部分,理应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自由流转,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之外的主体流转。二、限制流转说。宅基地使用权是由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无偿分配取得的,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基于各种原因离开村集体经济 组织后,如果农民落户于城镇,则其不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再享有 表征居住保障功能的宅基地使用权, 而应将其宅基地使用权归还给其所在的集体 经济组织,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能将其住房 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他人。值得一提的是,在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宅基地使 用权禁止转让的观点。不过,主张该观点的学者并不反对在特例的情况下,应当 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观点在本质上与限制流转说并没有明显的区 别。所以,总括地说,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观点包括两种:自由流转说 与限制流转说。这两种观点并非是绝对排斥的关系,无论是自由流转说还是限 制流转说,它们都不是绝对地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允 许流转的程度不同。 二、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条文规定及制度原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制度。它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 权的一种,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农民建造方便,而在保有 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创建的。翻阅其他国家的民法典,除 越南社会主义共 和国土地法中出现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外,其他各国诸如德国、日本、俄罗 斯等的法律中,均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概念。而越南共和国规定的宅基地使用 权, 又与我国的不完全相同, 且在流转等方面有着比我国更为宽松的规定在我国,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 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 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的第十三章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规定:宅基地使用
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 担保法 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二 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 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 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 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1999 年 5 月 6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 [1999] 号) 39 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 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1* 年 12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28 号)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1* 年国土 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 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分析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 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但是, 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禁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就涉及一 个问题: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自然人,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及城镇户口 居民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四、城镇户口居民因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矛盾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原则上说,仅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城镇户口的居民是无权取得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 品是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在公民死亡后作为遗产被继承,这也就意味 着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那么,根据我国担保法、物 权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
第三篇:浅谈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浅谈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法学091 陶淑俊 201*50725110
从1994年开始,有多名画家购买宋庄农民的住房,目前画家村居住有近1500名艺术家,其中有200多人购买了农民的住房。由于北京房价的不断上涨,“画家村”住房的价格也一路攀升。最初上百平方米农家住宅不过一两万元,而现在需要要二三十万元。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不少农民在出售住房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马海涛诉李玉兰案就是著名的一件案件.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成员为建造自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而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同时也是农民的生存保障权.它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地,承载着农民的最低生存保障.
此案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农民集体成员所有,所以李玉兰本身就没有拥有农家住宅的权利.开始的住宅买卖就是不合法的. 一般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多数买房人是善意购买的,主观过错很小,与作为买房人的农民相比,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允许买卖,却为了经济利益将住房卖给城市居民,占有主要过错.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就会助长农民见利忘义.当初农民卖房子时都是闲置房,看着房价涨了就想将房子要回去.然后又拿出去卖.这样有损买房人的利益.
所以我认为,如果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能够稍有规章变动,使得农民能够自己自主经营自己的财产,出售、出租闲置私房,使有限的宅基地资源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就能减少很多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论,而且能够保证多方面的公民权利,将利益最大化.
第四篇: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52~155条: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只是不是“继承”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无故遭到剥夺,这里就要看你们是不是还生活在这村里了。
宅基地使用权
时间:201*-10-22 13:21 作者: 来源:百度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农村自建房是小产权房吗
201*-10-13 19:13 匿名 | 分类:购房置业 | 浏览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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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5 15:44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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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是小产权房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民住宅楼,常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农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
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本站推荐:WWwww.bsmz.net)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篇:201*年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书
屋基地赠予证明
兹有xxxxxx分给xxx、xxx一块倒供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永远给xxx、xxx两个人平均分作为屋基地。面积共xxx平方米,位于xxxxxx划分屋基地内,靠xxx起第xx块屋基地,屋基地东西长xxx米,南北宽xxx米。(另附有xxx、xxx签名的xxxx村民划分屋基图,给xxx、xxx每人一份。)xxx、xxx与父亲xxx、母亲xxx在此证明签字之日起,此倒供地(屋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永远归属xxx、xxx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其他子女支持父母决定,不得异议。同时,xxx、xxx不得买卖此屋基地。本证明一式四份(父母亲、证明人xxx、xxx、xxx各一分)。特此证明!
赠予人签名:父亲:
母亲:
被赠予人签名:xxx:
xxx:
证明人签名: xxx:
二〇一四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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