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税发〔201*〕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第二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对企业作废、重新开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79号)三个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归纳如下:
一、应当作废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要及时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1*〕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201*〕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
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第三篇: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操作程序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操作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1*]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
[201*]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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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
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第四篇:发票作废证明
发票作废证明
作废一般不需要写证明的,一般是隔月申请开红字才需要情况说明。
一般抬头写说明书,写xx税务所,xx单位名称、税号、管理码,因为什么原因不能使用这张增票,增票代码和号码,内容和金额,开票日期,下面写单位名称和日期。
如是退货需对方证明原件,如是丢失需附上报案单复印件和遗失登报的报纸复印件。
一般需附上这张发票的复印件。
证明
xxx地税局:
由于开票人员一时疏忽,把发票上的章子给盖错了,该发票予以作废。
特此证明
单位:xxxxxxxx
开票人:xxx
证明人:xxx
年月日
你只是开红票申请单要写的说明吗?如果是就把为什么要申请红字的原因写清楚,如果不是,作废不用写证明,直接作废。
1、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2、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不需要写说明,在发票上著名“作废”就行,如果公司一定要你写说明,你就写上作废的原因跟作废的发票号码。
如果跨月了,b公司要出具一个拒收证明,盖上公章,交给a公司,a公司凭b公司的拒收证明到他们税务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把原来那张票冲掉,然后再重新开张正确的发票给你们.
拒收证明,是针对a公司出的:
a公司:
你公司于什么时候开的具的发票一张,发票代码xx,发票号码xx,金额多少,税额多少,由于什么型号不对啊,质量有问题啊,我公司拒收此张发票,此发票未认证,请重新开具发票为感
b公司
年月日
xxx国税局:
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开具给xxxxxx(客户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金额分别为:xx-xxxx-xx......xx-xx)因xxxxxxxxxxxxx原因,特申请作废。望给予批准。
致
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最后加盖公章
你好,很高兴能帮助你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开红字发票,选择销售方责任,开票有误
打个证明说明这张发票的情况如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开票日期、购货方、金额、税额等,由于我公司开票有误,对方拒收。
或者你可以跟对方说一下,让对方给你打个证明是最好的
如果你已经在票面写上作废(来源好范 文网Wwww.bsmz.net)两个字了,那这个证明就比较麻烦了,也不知道税务机关会不会受理
你可以试一下这样子打证明:也是说明一下发票情况,此张发票因某某原因开票有误已书面作废,由于开票人员疏忽未进行开票系统正式作废,造成报税时销售额虚多,望给予方便办理开红字,以保证我公司账面数据真实。
如果是非写不可,可以这样写,供你参考:
错开发票证明
本人于年月日给xx单位开具xx(如往来)业务的xx发票(指发票种类,如服务业发票等)时,由于一时疏忽,误将开票日期中的201*年错写成201*年。错票号码为123456789.98653256......共xx组。
特此证明.
xxx(单位名称)
xxx(个人名)
201*年12月28日
(通过证明的落款日期,已可证明确系误开)
问题补充:
是国有单位开给个人的那种,金额很少,不到30元钱,应该很少有人拿去入帐吧,没碰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的
如果是国营单位开给个人的那种,应该是“收款收据”,这种收据到处都有卖的,不是正式发票,税务控制不严。
其实不管什么发票,只要开错了,都应该重开,因为税务局不允许使用错误发票,不管是开票单位还是使用单位,以错误发票作帐,都要面临处罚的可能性。你完全可以把错票退还对方要求重开,如果是你自己开的,可以把错票和原来的底联合起来作废,再重开一张。
第五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发票隔月作废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及写一份证明(写明日期、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金额。并注明由于什么原因丢失的,然后需要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去国税局开已抄税证明,随同发票复印件,寄给客户认证。
发票隔月作废
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选择理由2,尚未交付。导出,会计上传。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两份盖公章。
写一份情况说明(写明日期、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金额。并注明原因)盖公章。
去税务局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防伪税控开具负数发票-直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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