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澳洲留学回国证明
澳洲留学回国证明
很多人在离开澳洲前可能都不知道要去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馆教育组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也不知道这份证明的用处,以及如何办理。看到好多次有人在滴答论坛上问关于这份证明的办理情况,正巧回国度假前办理了这份证明,所以来这里把知道的情况整理并分享给大家。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什么
此证明是中国驻澳大利亚领馆教育组出具的您曾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凭据,是我们留学生在国外学习工作的唯一官方凭证。
2.用处
1)回国后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重要材料之一,也因此成为回国找工作时的必备材料。没有这份证明,您在国外的学历很可能在应聘时得不到认可。
2)出示归国留学证明,才能享受国家给予归国留学人员的优惠待遇:比如在北京、上海落户,申请创业资金(上海给予软件、薪片类创业基金,北京也给予各种优惠税收和场地免租等,各个地区有个别差异)。
3)可购买免税汽车,享受税收优惠(虽然关税逐渐降低,但可免购置费等费用)
4)证明您曾在澳大利亚留学,值得永久保留
3.申请该证明的条件
1)必须是持中国护照者;
2)必须在澳大利亚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并获得大专(advanceddiploma)以上(含大专)学位的中国留学生,及进修半年以上的访问学者;
3)必须是有意向学成后回国工作者。
4.如何办理
1)除了填好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格,所需如下材料:(请对号入座^.^)
ü持学生签证回国前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回国单程机票原件或经jp公证的复印件;(曾电话咨询,告知要单程机票,但也曾有人用往返机票办理成功)
2》护照签证原件或经jp公证的复印件;
3》完成信或者学位证书的原件或经jp公证的复印件;
4》如果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人员尚未办理报到登记,请在邮寄材料时一并附上《在澳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从中国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网站上下载或在教育组填写)
ü持学生签证回国后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公证后的回国机票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居住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本人现在的居住地址)
2》公证后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3》公证后的完成信或者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4.》如果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人员尚未办理报到登记,请在邮寄材料时一并附上《在澳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从中国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网站上下载或在教育组填写)
ü持学生签证回国后委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公证后的回国机票复印件或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本人现在的居住地址)
2》公证后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3》公证后的完成信或者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4.》如果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人员尚未办理报到登记,请在邮寄材料时一并附上《在澳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从中国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网站上下载或在教育组填写)
5》.委托书(由本人出具,授权他人全权代理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事宜,写清楚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字)
ü持pr签证回国前办理“留学身份证明”(与学生签证回国前办理所需材料一样)
1》回国单程机票原件或经jp公证的复印件;(曾电话咨询,告知要单程机票,但也曾有人用往返机票办理成功)
2》护照签证原件或经jp公证的复印件;
3》.完成信或者学位证书的原件或经jp公证的复印件;
4》如果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人员尚未办理报到登记,请在邮寄材料时一并附上《在澳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从中国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网站上下载或在教育组填写)
ü持pr签证回国后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公证后的回国机票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居住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本人现在的居住地址)
2》公证后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3》公证后的完成信或者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4》如果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人员尚未办理报到登记,请在邮寄材料时一并附上《在澳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从中国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网站上下载或在教育组填写)
5》.半年有效期以上工作合同的公证件或原件、复印件;或者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证明的公证件或原件、复印件;
ü持pr签证回国后委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公证后的回国机票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居住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本人现在的居住地址)
2》公证后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3》公证后的完成信或者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4》如果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人员尚未办理报到登记,请在邮寄材料时一并附上《在澳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从中国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网站上下载或在教育组填写)
5》半年有效期以上工作合同的公证件或原件、复印件;或者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证明的公证件或原件、复印件;
6》委托书(由本人出具,授权他人全权代理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事宜,写清楚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字)
第二篇: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办工作,确保《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信息准确无误,加强留学回国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留学回国人员数据库,便于国内相关机构进行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并为广大在韩中国留学人员提供更多便利与服务,我中国驻韩国大使馆教育处与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合推出“《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网上注册申请系统”。从即日起,请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同学务必参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网上注册
登录教育处网站http://www.bsmz.neting@yahoo.cn,并在电子邮件内注明申请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3、 资费收取标准:寄至韩国5000韩元、寄至中国201*0韩元;
4、 代邮机构法人账户:???? 1005-201-973126 ????(?)
注:试行期间仅受理使馆馆区各大学中国留学人员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我驻釜山总领馆、光州总领馆管区所属大学的中国留学人员仍须向釜山总领馆、光州总领馆申办。
请各位转告周边即将毕业或还没有开证明的同学
谢谢
相关内容请登录学联 或使馆教育处http://www.eoe.or.kr 查看
第三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详细解读
1. 什么是《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由中国驻英国(领)馆教育组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外学习进修的证明材料。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毕业或结业以及从事进修、合作研究等工作的留学人员,在确定回国定居以前均可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 有什么用处?
此证明的用处是:
1) 官方出具的证明您曾在英国留学凭据,值得永久保留;
2) 可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落户;
3) 逐渐成为找工作时的必备材料;
4) 可办理学位认证(假英国学位证书日渐多起来);
5) 可购买免税汽车(虽然关税逐渐降低,但可免购置费等费用);
6) 享受国内各地对留学生的优惠政策。
3. 什么时候申请?
在英国(爱尔兰)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学成回国工作时,可以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 必须是持中国护照且未申请移民者;
2) 必须在英国(爱尔兰)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业或结业,或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者。
3) 必须是学成后立即回国工作者。
5. 具体办理办法是什么?
具体办理方法为:
1) 凡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者,须是已经在使馆教育处办理了报到登记手续的留学生。若还未在教育处报到登记,请先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2)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一般均通过邮寄办理。
6. 如何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报到登记事宜请按国家公费留学人员专栏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各类留学人员按下列办法办理。办理报到登记手续不需要本人到使馆教育处当面办理,一般通过邮寄办理即可。办理报到登记手续,请将下列材料同时寄到使馆教育处,否则无法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1)填写好的<来英留学人员登记表>>(如不能在此下载表格,可来信索取。请附贴足邮资、写好回邮地址的回邮信封);
2)护照复印件(所有有内容页的复印件);
3)国外大学(单位)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或就学证明复印件;
4)本人近照一张。
上述材料缺一不可,材料不齐时请暂不要邮寄。对未按报到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或所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无法办理报到手续。 报到登记材料寄出4个星期后,可到教育处网站查询是否已完成报到登记。
7.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这些材料:
1) 在英学习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结业证明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2) 应出具学位证书复印件。由于学校授予学位时间晚于回国时间而暂未那到学位证书的学生,可提供学校出具的可以获得学位的证明(已通过全部课程和论文);
3) 访问学者可提供英方导师或学校(单位)出具的留学期限证明;
4) 护照正页及签证页复印件
5) 单程回国机票复印件
6) 贴足邮票,写好回邮地址的回邮信封一个。
6) 2英镑的工本费(只收postal order).
注:上述材料必须齐全,材料不齐时,请暂不要邮寄(回国时材料不齐全时,可先回国。待在国内收集齐全后再邮寄)
第四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日学生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手续
发布日期:201*-11-4添加人:管理员阅读1134次来源:中国驻日本使馆网页
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在境外时间一年以上、在东京领区的各类留学人员,可到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免费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包括在境外公司、企业工作的“研修生”和学习语言的“就学生”。其它领区的留学人员请向该领区申请办理,领区划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东京领区:包括1都18县:联系电话:03-3643-0305
东京都 神奈川县 千叶县 爱知县 琦玉县 崎阜县 福井县 富山县 石川县 长野县 山梨县 静冈县 群马县 枥木县 茨城县 新泻县 福岛县 宫城县 山形县
所需材料如下:
1、护照复印件;
2、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进修或研究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日文);
3、赴日后的简历(包括来日时间、学习研究经历、拟回国时间)
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时间:
每周一和周四的09:00—12:00,14:00—18:00
对于远离东京、确有困难前来教育处办理者,可将上述材料寄至中国大使馆教育处,邮寄办理大约需要10天时间。为避免出错,请同时附上写明回信地址的信封并贴好邮票,并告联系电话,以便材料不备时与办理者取得联系。
* 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作为留学经历的证明,长期有效,每留学一次只开具一份,请妥善保管。由于种种原因回国前未开具者,可将上述三种材料寄给在日本的友人前来教育处补办。
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地址:
〒135-0023 东京都江东区平野2-2-9
留学人员事务联系电话: 03-3643-0359、03-3643-0188、03-3643-0370
值班电话:03-3643-0305传真:03-3643-0296
第五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与学历学位认证两者的区别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我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开具的一个正式官方文书,证明你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性质的学习或访问,由教育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国徽章后生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对于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等不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它不对你的学历学位进行公证或认证,而是你在所在国学习或进修的的官方证明。待回国之后办理各种手续的时候(其中包括购买免税车辆、办理户籍手续、在教育部认证您的国外学历及申请有关资助等),都需要出示此证明。 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唯一一家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机构,在全国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工作。
由于世界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伪造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奥地利、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境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 (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内容:
1.确认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 2.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政府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 3.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4.确认申请人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
5.确认申请人就读的学历年限;
6.确认申请人所获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申请认证须出具如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申请表》,申请人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 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6. 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 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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