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自理报关单位的注册
一、业务概述
自理报关单位是指仅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均有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例如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三资企业等。
自理报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并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得从事相应的自理报关业务。
二、办事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应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需交验以下材料:
(1)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合同、章程的批复;
(4)企业合同(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免交)、章程;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行政印章、报关专用章的备案印模;
(7)国税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8)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9)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机构义务
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编制、开通企业经营单位代码。
六、办事程序
第1步:申请单位填写《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h883"企业情况表》、《海关注册企业代码登记表》和《印模表》,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单证(原件及复印件):
(1)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合同、章程的批复;
(4)企业合同(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免交)、章程;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行政印章、报关专用章的备案印模;
(7)国税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8)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9)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2步: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对各种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以及申请单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等进行审核。
第3步:主管海关经审核,对申请单位编制企业登记编码(十位数编码),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建立企业档案数据库,并开通企业登记编码。
七、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707号)规定,自理报关单位注册手续费为:15元。
第二篇:海关注册登记办法
海关注册登记办法
一、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登记表》;(海关窗口领取)
2、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请你支持www.bsmz.net网站认证。如有疑问可打ic卡数据中心电话010-65195656查询。 2、 如果是拨号上网,请到本市电信公司营业厅购买95199拨号上网年卡。可根据本企业的使用量购买不同面值的上网卡。六、办理“网上付税协议”。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企业需要签订《网上支付税费协议书》。主要是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家银行的市行营业部签订,由他们代办签订手续。签订手续完成后,需向淄博海关提交一份《网上支付税费协议书》最后一页(签章页)的复印件。
第三篇:海关注册登记
分两种情况:
1、报关企业登记,先到直属海关的企管处或者企管科得到许可,再到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3);
(七)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收发货人登记直接到所在地隶属海关就行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四篇: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无需年审。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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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采用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出口货物通关申报,买方负责进口货物通关申报。换言之,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通关申报。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直译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消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x滞报天数x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报关登记证明书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北京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北京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
第五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 注册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公告201*年第25号
[201*]第25号
201*年7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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