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单位收入证明不等同于贷款担保,它只能证明办卡人、贷款人当时的收入情况。如果是真实的收入证明,单位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提交给银行,单位是存在过错的,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一些单位忽视法律风险
赵小鲁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单位为了帮助职工购买房屋、申请信用卡,有时为职工出具不真实的收入证明。银行对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一旦职工还不起房贷、或者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就会产生法律后果。而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对此普遍缺乏风险意识,甚至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正是基于忽视法律风险,才使一些单位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变得“有恃无恐”。
出假证明涉嫌侵权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涉嫌侵权责任。赵小鲁律师说,如果单位将虚假收入证明提交给银行,银行根据这些收入证明为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者批准房贷造成了损失,单位将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单位这样做在主观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单位与员工“恶意通谋”,构成侵权。银行可能会以侵权之诉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赵小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法官完全可能通过个案的自由裁量权处理银行的侵权之诉,判定单位为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可将条款写进合同
“银行可以把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条款写进合同,给交易加上一道‘保险’。”赵小鲁律师说。目前,有些银行在与申请人签订信用卡合同或者房屋贷款合同时,将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一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不实之处,不仅员工(申请人)个人面临被银行起诉的风险,而且失信的单位也有可能被银行以“利害关系人”的理由追加为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证明潜在风险巨大
“如果房屋贷款在萌芽阶段就建立在不实收入证明之上,一旦作为抵押品的房屋出现价格大幅下跌,这个金融链条就可能引发危机。”赵小鲁律师特别说,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已经开始波及世界很多国家,但在我国,还仅仅局限于理论界的少数人在关注和研究。
其实,美国次贷危机,本质上是金融信-用-危-机,已经反映出金融产品的信用链条过长,商业道德缺失,金融监管不力等发人深省的问题。我国的金融部门需要增加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防范和监管,首先应从制止单位为员工出具“不实收入证明”开始。
为经适房出“假证”违法
赵小鲁律师最后说,职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时,要提供个人家庭的成员状况、住房、家庭资产、年收入等材料。只有职员的收入等情况符合政府特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职员要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就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收入证明成为购房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单位为了使职员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可能应职员要求出具虚低的收入证明。“这种不实收入证明违反了政府有关规定,侵害了其他申请购房人的利益,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员流动快企业易陷“贷款门”
在数家单位的调查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因给员工开具收入证明,而后遭银行“追债”的单位并不少,尤其集中在规模比较小,人员流动比较快的企业单位中。
潘女士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办公室主任,说起为员工开收入证明,她就皱起了眉头。据她介绍说,从公司开办以来,经常有员工要求她开具收入证明,“要么是买房子贷款,要么是买车贷款,要么是办信用卡,类似这样的事就没断过。大家还都希望多开,能挣3000的要开5000,能挣5000的要开8000。”她说。
她表示,为了维系与员工的关系,他们都是满足数额上的要求,但因此发生的银行“追债”也是有的。201*年的一天,潘女士就接到了某银行打来的电话,要求及时催促单位的一名员工缴纳拖欠了三个月的贷款,否则将不再批准以单位名义申请的贷款。
“这个员工的确是我们单位的,因为要贷款买房,让我们开收入证明,我们后来才知道,他要每月还贷款2800元,可他的收入只有每月201*多一点,基本没有能力还贷款,后来我们赶紧找到他,做他的工作,最后他把房子卖了,把银行的贷款全部还上了,这才完事。”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单位负责人也介绍,曾经为朋友的孩子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导致单位资金链出现问题,错过一单重要的生意。他介绍说:“一个特别要好的朋友因为要买房,要我帮他这个忙,碍于面子,我就给他还在上学的孩子开了证明,还写的是年收入8万元。当初就是想帮他一把,只要他按时还贷款也就无所谓了,可谁知道后来他用这个证明到银行办贷款的时候,被人发现了破绽,不仅他的贷款没办成,单位还上了‘黑名单’,耽误公司的项目贷款,错过一单非常重要的生意,直接损失了20多万,这样的忙以后真不能再帮了。”
七成受访人希望“高开”证明
随后,记者在西单一繁华路段对20多位路人进行了随机采访,最终得出的结论是:70%的人希望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比自己真实收入高;30%的人认为无所谓;没有一个人希望收入证明上书写的数额比真实收入低。
一位选择“高开”的年轻人说:“之所以找单位开收入证明,目的就是为了在办理银行的贷款业务时给银行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证明,说明自己有偿还能力,证明上写的多点就能多贷些钱出来,相反,写的少就贷不出更多的钱,而之所以选择贷款就是因为自己没钱,那为什么不多写点贷出更多的钱呢?否则就失去了贷款的意义了。”
乍一听起来,说的有些道理,但这样的理论却禁不住推敲。高额的贷款相应的就是高额的还款,如果利用虚假的收入证明贷款,一旦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就会没钱还贷款,不仅个人信用受到损失,也会给开具证明的单位带来信-用-危-机,而这种利用虚假收入证明获得贷款的行为,无疑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支招:银行可制定格式化证明
一位银行的内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经遇到过依靠虚假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客户,结果就是直接被取消了办理资格,而且如果客户连续逾期还款,还有可能登上个人信贷的“黑名单”,而“黑名单”是数家银行内部共享的,以后在其他银行办起类似的业务时,审核也比没有“污点”的客户困难些。
他还补充说,在股份制的银行内,审查过程比较灵活,而在国有银行内,审查就相对比较严格,鉴别是否是虚假证明,主要是银行的审核部门,如果顺利通过审查,以后就很难发现了。银行的审核部门主要依靠客户年龄、工作单位、工作职位、工作年限等一系列重要指标来判断客户的还贷能力,以确保银行不出现呆账坏账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建议说,银行方面可以制定一种格式化的“收入证明”,要求单位填写这种收入证明载明的内容,如申请办卡或房贷职员的姓名、年收入(或月收入)数额、职位等固定内容,盖上单位的公章,此外,还要加上“特别提醒”,要求单位保证上述内容是真实的。这样相当于银行与单位就出证建立了协议。
第二篇:单位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是否承担责任
单位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是否承担责任
编辑: 佚名|来源:天基律师网|日期:201*-2-27 10:25:03
作者 杨俊伟
目前,部分单位为了帮助员工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夸大职工收入,为职工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员工用此证明向发卡银行申办信用卡。那么,员工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将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予以分析说明,以厘清认识,规避风险。
一.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1.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当事双方是发卡银行与申请人,该合约只对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银行对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情况有审核义务,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综合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只证明出具时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二.虚假收入证明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影响。
如果申请人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办理了信用卡,那么就意味着申请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发卡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订立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信用卡领用合约。
实际上,很多银行均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某银行的领用合约就规定,申请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该银行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申请人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该问题,可以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首先,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则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银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申请人以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申办信用卡,申请人与单位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与单位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再次,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虚假的收入证明是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一,当然的影响了发卡银行的判断。发卡银行将信用卡交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致使发卡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显然,申请人与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发卡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主观上当然是故意。一般情况下,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只是想帮助申请人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不会明知申请人将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而仍然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会出现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况,但单位认为不会出现该情况或者即使出现该情况也与单位无关,就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
根据以上分析,申请人以虚假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申办成功信用卡后,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并造成发卡银行财产损失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及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将承担什么责任。
1.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在前,主观为过失,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在后,主观为故意,单位与申请人既无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发卡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则发卡银行对其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那么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减轻申请人或单位的赔偿责任。
3.发卡银行是根据全部申请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的,如收入证明对发卡银行的判断影响较大,则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应较大;如收入证明对发卡银行的判断影响较小,则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应较小。
4.单位不应对申请人拖欠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项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申请人提交真实收入证明应取得的信用额度与申请人提交虚假收入证明所取得的信用额度的差额同申请人提交虚假收入证明所取得的信用额度的比值和申请人拖欠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乘积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单位承担责任计算公式:
信用额度(虚假收入证明)-信用额度(真实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拖欠透支款项×单位承担比例 信用额度(虚假收入证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本文为您介绍的是关于《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的范文,详情请您参考:
(转载请注明来源:Wwww.bsmz.net)兹有我单位_______(同志)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专业年限为______年,现申请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工种)_____级职业资格考试,
备注: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
单位(盖章)
工作证明我单位_________同志,已累计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共______年。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单位出具证明的格式
单位出具证明的基本格式(供大家参考)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男,出生于xxx年xx月xx日,非本市常住户口,高中学历,现该同志欲参加今年的成人高考,希有关部门准许其报名参加成人高考。
特此证明
某某某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接收证明
赵宏伟(身份证号:370611198508171911),自201*年12月17日起入职,为我公司在职员工,我公司为其缴纳公积金,并同意接收其在青岛工作期间缴纳的公积金,特此证明。
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2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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