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二、区县政府对以居民住宅楼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楼整栋改为商用的,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作出向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书面承诺后,其房屋可登记注册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1、"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如"徐州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产权单位(人)或房屋提供单位(人)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徐州领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篇:营业场所证明营业场所证明
工商局有一份“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空白文件的。上面就有一栏是这个。
第一栏是
公司(企业)名称
第二栏是
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第三栏是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
第三栏具体内容如下:
本房产产权归所有,同意将㎡以(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法人产权单位(公章)
自然人产权人签字: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备注:在最下面的那一栏“出具证明须知”里的规定:
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并在表格上注明清楚;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应不得少于一年;
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产权属自然人的,则由自然产权人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5、本证明所需提交附件:
(1)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房产证),并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2)产权人与公司(企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如是复印件则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无偿租赁提供场地证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3)房产如果是军队产业的,应提交军队师以上单位的军产租赁批准文件。
6、法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栏作出证明并签字盖章。
2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③组织章程;
④资金信用、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⑤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③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④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国务院门或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⑷公司章程;
⑸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⑹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⑺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⑻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公司住所证明;
(请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bsmz.net)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申请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和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③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如: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变更住所,应提交新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
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
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发起人或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应提交新的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
明)或变更姓名、名称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发起人还应提交原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应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9、申请变更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应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的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变更营业单位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由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变更资金数额,应提交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上级主办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③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⑤清算组织成立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2、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③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13、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14、申请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该单位的《营业执照》;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第三篇: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为80平米,其中房屋面积80平米,位于黄河十二路701号中海城棕榈湾商业街西门北侧一楼。该营业场所产权属于滨州市莱钢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房产证尚未办理,无偿提供给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该场所不属于住宅,作为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不存在扰民行为。
特此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我在深圳要在一栋商住楼内租房注册公司,房屋租赁所要求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公证明。有点麻烦的是这个商住楼内没有业主委员会(实际上据说深圳70%的楼房都没有业主委员会),要上每业主家上门询问并签名。
请麻烦能否提供一下业主意见书(工商局版本的),谢谢!(可不想好不容易弄齐了签名,结果人家说格式不对)。
不一定非要业主委员会证明,写一份办公场所证明,找物业管理盖个章就可以了。
我上传不了图片,给你写下大概格式吧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面积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
以上栏目由申办人如实填写
小区物业管理
部门审查意见:
兹证明上述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该房屋所在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鉴于该房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不影响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同意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盖章)
说明:此证明仅限于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疏导发照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1*〕121号,以下简称《决定》,附件1)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清无”疏导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凡是未能提交房产证或《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1、2、3、6、7项场地证明文件,属于《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4、5、8项情形的,应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公章,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附件3)。
(一)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出具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明确记载下列内容: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名称、房屋位置、房屋用途和临时场所证明使用期限等;
2、临时场所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该临时场所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4、告知当事人开业前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二)场所所有人自行使用作经营场所的,凭有关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出租给他人使用作经营场所的,租赁双方凭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有关租赁合同的备案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作为企业办公住所问题
(一)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同时提交建设局关于同意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并由业主委员会加盖公章),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4)。
(二)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如属于花园式住宅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5)。
(三)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如属于村民自建房无业主委员会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和住宅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6)。
(四)以龙岗中心城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的企业,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情况下,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的,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
三、关于消防前置许可问题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清无”期间,根据“清无”有关政策(指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①临时场所证明文件②备案租赁合同③相关部门按“清无”政策出具的前置许可证件等)申办营业执。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那么,公司应当如何设立分公司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分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五篇:营业场所证明材料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有效期限的探讨
前,正是工商部门对一年一度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验照的时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进行营业执照验照时,需向工商部门提供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外的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关的其它证件的复印件,也就是法律法规所说的前置许可。如: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烟草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但笔者近日在验照工作中发现,我们在除审核他们所提供的前置许可件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也是我们验照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新问题,这个问题虽然看似不起眼,往往很容易被登记人员所忽略,但它却很有可能给我们登记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和隐患,应引起登记人员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就这一新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众所周知,在目前的登记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是“一审一核”、“谁发照、谁负责”的原则。这项制度的实施,虽然解决了过去群众办事较难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赞许。但也给我们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稍有闪失,就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之中。这就要求我们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除加强自身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外,还要时刻提醒自己要学会如何在做好登记发照工作的同时尽可能的保护好自己。这其中,个体工商户所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也不例外,更不容忽视。以下例经营户为例:“x经营户;经营范围:零售:烟花(b、c、d级)、爆竹(b、c级)(在201*年5月30日前经营);经营场所:内江市市中区xxx街xx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自201*年3月1日起至201*年12月31日止”。虽然这户经营户在验照过程中提供了相关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也注明了在201*年5月30日前经营,属应验照范围。但如果我们工作人员仅凭其所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中所载明的事项就为其工商营业执照进行验照,表面上看确实符合验照要求,但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隐患。不难看出,这其中我们并不知道这户经营户在当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所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限是多少,是一年?两年?亦或更长的时间,但也有可能是半年,或在201*年5月30日前。在过去的验照工作中,我们并没有要求经营者在验照时提供新的经营场所证明,这就提醒我们登记人员,如果经营户在当初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大于201*年5月30日,那我们就平安无事,因为那时他必须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如果他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小于201*年5月30日,或是在201*年12月31日,如果我们不严格审查,仅凭其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就为其营业执照验照,那我们就有可能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不出意外则罢,一旦出现意外,我们登记人员就有可能成为被告,被告上法庭。因为他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早已经到期,已不再具备经营所需的场所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工商部门是不能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而我们所发放的营业执照却还有效,而且还进行了验照,这不就自相矛盾了吗?
为规避登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笔者建议:一是在登记发照过程中能否参照经营者所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有效期限核定经营时间,二是在验照过程中通过查询发现经营户原所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已经到期的,需重新提供场所证明,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再予验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好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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