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请收藏本站WWwww.bsmz.net)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第二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
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第三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第四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年月金额单位:美元
经办人:负责人:制表日期: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第五篇: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
汇除外)。
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其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核对通过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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