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货物生产证明
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年第23号)下发后,市局对原来的转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75号)自201*年5月1日停止执行,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纳税人予以告知。现将《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见附件)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将总局及市局文件宣传到位。主管税务所须及时向纳税人出具《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并做好台账的登记工作。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溃
附件:《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货物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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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1.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好 范文网:www.bsmz.netm*3.75mm*0.7mm.包装为纸箱,每箱201*张合计5箱。(透气彩色纸卡价值单张0.8元。合计8000元整。)并于201*年7月29日委托东莞市信达物流公司托运至浙江省温州市江北盛富龙贸易(宁波)有限公司。其中运输途中丢失一件,其价值为201*张*0.8元=1600元整,(大写:币壹仟陆佰元整)特此证明。
东莞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
电话:0769-8303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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