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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2 11:00:09 | 移动端: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201*年第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查验个人身份证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开具凭证

(1)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3.资料归档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590号)文件规定,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根据京地税个229号规定,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39号)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原件。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或受托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和材料,开具完税证明之后,受理人员应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中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字轨号码,并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协议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归档。

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本程序为:个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申报缴税的税务局(所)进行申请,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核结束后再到税务局(所)领取完税证明。具体工作周期请咨询所在税务局(所)。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纳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我处承建的 东兴区汉安大道南侧10号路西侧翡翠国际社区商住楼一期工程二批次13#楼43#楼工程,该工程系公司自主经营;不属于挂靠和分包;该公司工程(项目)会计账簿,核算凭证完整,准确,已全部纳入公司统一核算;项目负责人在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第三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有时候我们离职时的工龄不一定恰好是整数,那么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就补偿半个月工资。

黄小姐她因有去南极的好机会,但今年假期已无,遂决定辞职。黄小姐的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但是这次去南极的机会很难得,以后再去需要花两倍以上的钱才能去成。此时我建议黄小姐过多一个月再辞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若不是员工因为严重违纪等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公司解聘,公司需对员工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是该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工龄数乘以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黄小姐为例,若她去年平均月薪是2万元,而她在公司工作了两年,若公司辞退她,则她可以取得2×2=4万元的补偿金。

若不是公司辞退,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则要区分是公司不愿续签还是员工不愿续签。若是员工不愿续签,则与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一样,没有补偿。但如果是公司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视同在合同期内解聘员工的标准来给予补偿。即,若黄小姐一个月后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愿意续签,则黄小姐同样可以取得4万元的补偿金。黄小姐听完,欢呼雀跃,她再捱一个月就能多一大笔旅费了。我等她欢呼完,开始讲老本行。

上海市去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是46757元,三倍的金额是140271元。她的离职补偿金是4万,小于了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她的离职补偿金超过了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就需要交税。她的月收入是2万,假定她在这个公司工作了8年,则可以取得16万的补偿金,差额=160000-46757×3=19727元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19727/8(她的工作年限)=9864.5元。以9864.5元作为她的月薪,减去现行3500元的扣除基数之后,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864.5-3500)×20%-705=567.9元,则她取得的这笔补偿金总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67.9×8=4543.2元。

但有时候我们离职时的工龄不一定恰好是整数,那么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就补偿半个月工资。有的时候,补偿金中还包含了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那么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应缴纳的社保金和公积金。若黄小姐的补偿金中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15000元,则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727-15000)/8=590.88元。小于每月的法定扣除基数,则这部分补偿金就完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第四篇: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提示1】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第五篇: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内容提要: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年,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座椅、门内饰板及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武经开发区国税局缴纳。武经区地税局对该纳税人进行201*年度纳税评估时,发现该户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业务量较201*年度有较大增长,但其201*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却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匹配,遂将其列为评估对象。经举证约谈和实地核查,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分析选案: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1*年度个人所得税查账户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201*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201*年主营业务收入2518万,201*年主营业务收入3745万,同比增长48.73%),与其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的增长(201*年入库113134.00元,201*年入库124539.00元,同比增长10.08%)不匹配,存在着隐瞒收入以及随意列支扣除项目的嫌疑。 举证约谈:

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解释,并按规定要求提供工资表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对

该疑点进行了解释:公司奖金分为三部分,包括劳动竞赛奖、原材料节约奖、销售提成,由公司分到各部门,再由各部门二次分配到个人。由于各部门二次分配表格上报不及时,致使各项奖金没有全部纳入工资表,故部分奖金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实地核查:

针对约谈举证情况,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所做的解释,只反映了一部分情况,经主管税(在好范 文 网搜索更多的文章WWwww.bsmz.net)务机关负责人批准,评估人员对纳税人下达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其纳税评估转入实地核查环节。重点审核其账目。

1.审查纳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的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发现有按扣除“现金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以后实发工资申报纳税的情况。

2.审查“生产成本”账户,发现有列支的原材料节约奖,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审查“营业费用”账户,发现列支发放了劳动竞赛奖,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发现列支了销售提成奖金,已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5.“管理费用”账户,发现记载了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等福利,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6.向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了包括经理、高管在内的所有职工人数,和“工资结算单”中实领工资的人数比较,未发现异常。

7.核查了“应付工资”账目中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发现有将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的情况,减少了税基,降低了适用税率,应按照国税发【201*】9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 评估处理:

经评估人员分析选案和举证约谈,纳税人针对实地核查中提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补贴类薪金”补缴个税2156.39元,“绩效奖金”补缴个税10825.46元,“外出旅游”补缴个税3160.27元,“年终一次性奖金”补缴个税18250.00元,合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做出差异纠正性结论,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书》, 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税款。

评估建议:

此案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很多企业因为会计账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将一些本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科目,放入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账目环节,导致了漏税。

2.一些不太容易引人注意的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法,可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但直接发放则应计入,企业对该类情况的处理并不熟悉。

3.一些将公司的产品以实物形式发放给企业职工,或者组织职工集体旅游等非现金形式的物质奖励,企业很难将其计入个

税应纳税所得,应加强税法宣传。

4.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计算其实并不是很复杂,但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觉得不会计算,导致了漏税。实际上市地税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里专门对该项目作了介绍,税管员应充分利用这些宣传资料对纳税人进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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