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医学证明
上海生育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
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
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
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1*〕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1*〕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
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部。
第三章签发与填写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
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
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篇:生育医学证明是什么生育医学证明是什么
生育医学证明是什么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申请表(限母亲户口在外地,婴儿来济随父报出生)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在济常锥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1*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第三篇:生育医学证明号码生育医学证明号码
生育医学证明号码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es;××,性别,×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镇级/乡级计生部门xx村(居)委会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加具意见)(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未婚有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未婚,于×年×月×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类推),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何时处理。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镇级/乡级计生部门xx村(居)委会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加具意见)(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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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未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镇级/乡级计生部门xx村(居)委会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加具意见)(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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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生育一孩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镇级/乡级计生部门xx村(居)委会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加具意见)(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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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生育二个或以上孩子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初婚,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镇级/乡级计生部门xx村(居)委会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加具意见)(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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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镇级/乡级计生部门xx村(居)委会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加具意见)(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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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
某某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
该同志现系:未/初/再婚,有/无生育,有/无领养小孩,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或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二00年月日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生育保险的办理流程《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的是婴儿出生时的状况,并且是小孩入户、上学、出国等必需的证件。请各位孕产妇及家属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凡在本院出生的婴儿,均需在一个月内(最晚不能迟于3个月)到本院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证前请慎重考虑好婴儿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将不能更改。
5、户口地址:婴儿所上户口薄的家庭住址,要与母亲或父亲户口薄一致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做好新生儿筛查及听力筛查。
时间:每日均可办理,办理前可电话咨询:1234567
地点:医办室
生育保险住院流程
一、办理住院前
1.申请人(孕妇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备案窗口开具备案表。
2.申请人持医保证、卡、备案表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定点医院要把医保证、卡、备案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时
孕妇出院时医院将医保证、卡返还给孕妇或家属,将备案表留下和病历一起保存(备案表院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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