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五心十法”倾力调解定纷止争构建和谐
我院法庭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每一起案件调字当头,用“五心十法”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平息矛盾纷争。二年来,共审理案件1210件,其中调解或经调解当事人和好并撤诉的案件944件,调解率为78。庭里3名审判人员年结案均在200件以上,个人调解率均在75以上,调解案件做到了无反悔、无申诉、无矛盾激化,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法庭在办案中摸索出“五心调解法”,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纠纷。一是“热心”,即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热情。通过热情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使得当事人戒备来,轻松走;怨愤来,满意走;误解来,理解走。二是“诚心”,即法官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纠纷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调解。三是“细心”,即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当事人怨气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厌其烦,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无原则地调解,不能以势压人强迫调解。此外,调解结束后,做到“四个及时”,即:当即让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即制作调解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签收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
法庭采取“五心调解法”对强化案件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用“五心”赢得了民心。如该庭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中心诉被告武汉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江汉路122-124号临街大楼的一楼门面和第二层楼及大楼背后冷库房一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201*年5月,原告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则表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且原告在未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允许第三人长盛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导致被告全面停产,被告有权不付租金,同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由于该案案情比较复杂,为查明案件具体情况,审判人员冒着酷暑前往实地查看。经现场查看,发现由于长盛进场施工,造成盛之旺门前和店内一片狼籍,已经无法经营。原告方主要靠大楼出租的租金发放职工工资,被告方从事食品经营,第三方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官司拖延下去,对三方均会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及时协商,才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损失扩大。承办法官多次利用休息时间组织调解,讲解法律,分析利弊,不厌其烦的做各方的工作。经过法官深入细致的调解,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湖广与盛之旺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湖广放弃追究租金、违约金的权利;长盛公司向盛之旺公司支付损失补偿款25万元;盛之旺公司收到补偿款七日内腾退房屋。在法院见证下,该协议顺利履行,湖广撤诉。各方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人民法庭位于基层,婚姻家庭案件、借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小额经济纠纷比较多,这类案件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多调少判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庭总结出了十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一是情感沟通法。通过亲情、友情来沟通亲属及朋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案例展示法。法官根据案件特点,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并以此权衡诉讼风险,再行调解当事人往往比较容易接受;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www.bsmz.net)官的法庭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201*年11月27日 星期二 10:48
在实习期间,我跟随付风海法官学习,他的法庭调解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付风海法官,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庭长,人到中年,知识广博,业务精深,睿智善言,期间他带领的法庭荣获市“基层先进法庭”、省“集体二等功”、“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他主管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常在80%以上。且无一上诉发还、改判,无一设法上访,从根本上化解了民事纠纷,不留矛盾隐患,多次得到上级和周边百姓的好评。
观察付法官的实际工作和研读他的工作报告,可以大致归结他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一,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相结合。付法官在工作上取得的突出成就,缘于他对调解工作的重视。他认为诉讼审判制度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易留下隐患,这样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在这种观点的驱使下,他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无论是在庭审之前,还是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能有调解的机会,他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积极认真地进行调解工作,争取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第二,注重法庭调解工作与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紧密合作,化矛盾纠纷于萌芽中。付法官除了在法庭受理案件后进行调解外,还积极地下乡去发现萌芽中的矛盾,通过乡镇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员的配合,在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非得诉讼解决之前,化解矛盾于萌芽中。这样虽然付出了额外的辛苦,但却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复杂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总体上减轻了司法工作的负担,有利于一方治安的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三,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率。光调解没有成效也不行。付法官说:“调解是一门艺术。”他在调解时,及其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他在工作报告中曾总结自己的调解工作经验,任务应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针对不同性格的人要运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对于一些思想先进的人可以进行思想沟通,说
服其牺牲让步,而对于另一些人则可直陈利害;对于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可以进行科学的理论沟通,对于一些迷信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则不宜直接进行科学方面谈话,而应委婉另行方法解决。等等。
第四,调解人员应有广博的知识,例如心理学、管理学乃至宗教的一些知识。付法官曾开玩笑说:“要做好基层法官,一要会相面,二要会算卦。”虽是玩笑的话,却道出与个人沟通时,应要用相宜的方法——很多地区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迷信心理。广博的知识和经验,是调解时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才能和不同的当事人做更好的沟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以自愿为原则。这是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实现矛盾的彻底解决,也才是调解工作的宗旨所在。
付法官的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给了我很深的启迪。我们应深刻了解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很早就建立其一套包括诉前人民调解、法庭调解等在内的调解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调解制度也的确有其巨大的优越性,发挥着良好的作用:调解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彻底化解纠纷矛盾,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等等。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完善调解制度,让它在新时期继续为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第三篇:人民法庭调解室工作经验介绍
能动司法创特色全程调解促和谐
——**县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情况介绍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不断深化,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群众对法院的期盼越来越高,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挑战与日俱增。如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县法院从201*年开始,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展民事纠纷调解范围,创新民事纠纷调解方式,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年来,共指导或参与诉前调解案件八百多件,调处民事诉讼案件两千多件,民事诉讼案件调撤率由201*年的 63.55%上升到201*年的78.30%,平息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赢得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赞誉,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现将我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转变观念, 树立能动司法、超前服务新理念。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院工作坚持“不告不理”,只能被动等待当事人起诉。实践证明,这种被动司法的观念,已经影响和制约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很多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化解的难度加大,加上群众的诉讼法律知识不多,证据意识不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证据灭失,原本“有理”的官司也不一定能打赢,而简单裁判下去,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缠访。如果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既减轻群众诉累,也有利于减少执行难案,还有利于缓解涉诉信访压力。为此,我院及时更新理念,变被动等案为能动司法,变“冷面判官”为超前服务,主动承接矛盾化解的责任,把工作着力点前移,做在矛盾纠纷的初发期,做在起诉到法院之前,使诉前调解工作成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之间对抗, 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搭建平台,创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 三调联动”新模式。 当前,法院工作与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1
到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费钱,群众诉讼负担较重;有的官司打赢后,难以执行到位;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反复申诉信访。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就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此,我院及时向县委汇报,提出构建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设想。201*年4月,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批准我院《关于设立人民法庭调解室的请示》,对调解室的编制、办公条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在党政领导的积极推动下,201*年6月,我院在全县10个乡镇设立了10个人民法庭调解室,选任了25名人民陪审员兼做调解员,并经过培训上岗,使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三位一体”,真正实现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我院 还积极推进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将司法服务网络延伸到村组,在每个行政村设立司法联络点,共聘请126名司法协理员,司法协理员又是纠纷调解员,从而形成一个法院主导下的基层非诉讼调解司法服务网络,连接着辖区每个村组,覆盖着辖区每个角落,增强了矛盾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为农村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开辟了方便快捷经济的服务渠道。
三、创新机制,探索诉调对接新举措。为使诉调对接有序运行,我院建立完善了五项机制。一是案前劝导机制,就是法院在接待咨询起诉、审查立案时,对未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庭调解室进行调解。二是诉前调处机制,是对当事人选择由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纠纷,指定两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能及时履行的,不作为诉讼案件处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纷争。三是诉中联动机制,因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员也是人民陪审员,我院重视吸收调解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视情况,也可将案件交由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联合调解,将人民调解员“情况熟”与法官调解“业务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解员人缘、地缘优势,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利于促成调解。四是司法确认机制,是对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或者协议具有履行内容的,经司法确认后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
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是业务指导机制,即法庭调解室业务受法院领导,并由辖区内人民法庭负责具体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法庭在巡回审理中及时跟踪调解室的工作情况,对遇到的难题加强个案指导,帮助释明法律,传授调解技能。
四、全员参与,实现民事案件诉讼过程调解全覆盖。为了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千方百计做到案结事了,我院注重调动全院干警参与民事案件调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干警从立案到审判之行的每个环节都要竭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一是大力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官就是要“坐堂”问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在起诉到了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我院把工作重心前移, 成立调解中心,专门从事民事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我们针对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努力使民事纠纷化解在开庭审判之前。 近年来,我院约有50%的民事案件未经开庭,就以调解或当事人撤诉方式结案。二是注重做好判前调解工作。部分民事案件进入庭审后,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摆事实、讲法律,在裁判之前再次组织调解,又有一部分当事人接受调解。 近五年来,我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分别达63.55%、66.62%、69.85%、77.96%和78.30%,每年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调解案件的增多,致使判决案件下降,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下降,上访申诉 压力缓解,社会效果得以明显体现。。三是把调解 扩展到其他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全方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重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通过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为被害人争取赔偿。对赔偿到位、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在刑事处罚时,作为量刑情节给予充分考虑。这样既让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内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制裁,又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救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近年来,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 始终保持在85%以上。 注重做好行政纠纷协调工作,有60%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协调撤诉方式结案,较好地协调了官民关系,促进了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 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要求干警对有和解可
能的执行案件都要尽力做好调处工作,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量少用强制措施。近年来,我院有15.%左右的执行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我院还十分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形成了较为实用的 "调解十法",一是"全程调解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冷处理调解法"。对当事人一时激愤或者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先缓和双方矛盾,再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解。三是"追根溯源调解法"。对相邻纠纷、权属纠纷,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找出引发纠纷的症结所在,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四是"背靠背调解法"。对性格比较冲动的当事人,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将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教育、引导,使双方当事人意见渐趋一致。五是"换位思考调解法"。引导当事人互换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心理相容,消除隔阂。六是"舆论引导调解法"。对于追索"三费"(抚养费、赡养费、哺育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深入案发地,就地开庭审理,弘扬"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运用道德和舆论的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七是"求同存异调解法"。对一时难以完全查明案件事实并分清责任的民事案件,不纠缠细枝未节,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使纠纷得以平息。八是"案例启示调解法"。在调解过程中,选择相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疏导,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了参照,更愿意自觉接受调解。九是"情、理、法交融调解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善用亲情、友情感动当事人,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动员其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较亲近的人说服、劝导当事人。十是"化整为零、各个击破调解法"。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整体调解较困难的案件,可以将复杂的大矛盾细化为若干个小矛盾,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分别组织调解,最终达到整体解决矛盾纠纷。
第四篇:法庭调解经验材料
法庭调解经验材料
自开展大调解活动以来,***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在一如既往的强调以调解促和谐的基础上,认真进行部署,动员干警全员参与,群策群力,案件调解结案率大幅提升,涌现出了一些调解能手和调解先进审判庭,****人民法庭便是其中成绩较为突出的审判庭,总结了几点值得推广的调解经验。
(一)转变思维,突出诉前调解的重要作用,法官与当事人第一时间沟通交流。
在以往的工作中,存在重视诉讼中调解,忽视了诉前调解的重要作用,重视追求调解方式结案,没有认识到诉前调解促成的案外和解、撤诉则是更高层次的调解。****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方便条件,办案法官与当事人在第一时间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等信息,便于制订调解方案。实践证明,诉前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息诉、息访,将大量纠纷分流,最大程度的避免民事纠纷的升级、转化,将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两年多时间****法庭通过诉前调解化解分流了20余件土地纠纷案件。
(二)注重庭前调解和庭审调解相结合,做到调解全程化。
案件判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易留下隐患,这样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利益。要求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无论是在庭审之前,还是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能有调解的机会,都应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积极认真地进行调解工作,争取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法庭在调解案件过程中科学地对案件分类,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针对性调解。例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同案件及双方当事人均有代理律师的案件中,提前做调解准备工作,在受理案件和送达诉状副本的同时,将案件相关的病历、证据及赔偿依据、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一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使诉讼双方在庭审前对案情及相关法 1
律规定进行全面了解,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基本的预测,便于办案法官顺水推舟加以引导促成和解。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前将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摘录打印,并将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形成简要的文字材料一并发送双方当事人,并结合庭前劝解让当事人提前作好应有的、合理的心理准备,促成庭前和解撤诉或结合庭审辩论辩法析理,力促调解结案。
(三)注重法庭调解与人民调解紧密合作,化矛盾纠纷于萌芽中,实现调解工作多元化、全员化。
办案法官在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与乡镇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员沟通配合,在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之前,化解矛盾于萌芽中。矛盾纠纷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单一僵化。在保证审判效率、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将调解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树立每个人都是调解责任人的意识,深入了解案件,留心案件进展,全员参与案件调解,利用每个可以利用的契机,努力作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调解工作的全面提升,离不开当地党委、司法、人民陪审员和基层群众组织的大力支持,他们常年服务三农,了解民情,熟悉农村社会,在案件调解中会起到巨大作用,由其是在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件调解中。这样虽然付出了额外的辛苦,但却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复杂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总体上减轻了司法工作的负担,有利于一方治安的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四)注重调解方法,有计划地阶段总结,提高调解效率。
只有调解过程没有成效是失败的,调解是一门艺术,法官在调解时,要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法官在工作中认真总结自己的调解工作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针对不同性格的人要运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对于一些思想先进的人可以进行思想沟通,说服其牺牲让步,而对于另一些人则可直陈利害,对于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可以进行科学的理论沟通,对于一些迷信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则不宜直接进行科学方面谈话,而应用委婉方法另行解决。
(五)坚持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且达成的协议合法,是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实现矛盾的彻底解决,是调解工作的宗旨所在。办案法官应恪守司法职业道德,避免以专业知识“忽悠”当事人,避免为求调解而不辩是非,虽然有时以不当手段可以使个别案件得以调解,但毕竟在当事人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损害其利益,最终损害的却是法院的公正形象,抹煞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
第五篇: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庭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
一、制定方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为推进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二、具体措施
(一)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我庭指定了某人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所联系乡镇的人民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
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
(二)建立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由本院的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三)开通法律热线。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庭开通了法律热线,由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树立起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庭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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