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在当前维稳制度中如何转化面临的风险
目前的维稳工作方式可以称之为一种“运动式治理”模式,即各级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用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
只有制度化建设才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会稳定和利益表达并重,建立以利益均衡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包含6个子机制:第一是信息获取机制,比如保证公众阅览非保密卷宗、参与政策听证等的权利;第二是“利益凝聚机制”。当权利受侵害的人们还是一个个分散独立的个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难在政府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也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第三是“诉求表达机制”;第四是“施加压力机制”,比如诉诸媒体;第五是“利益协商机制”;第六是“调解与仲裁机制”。
一、能够担任最后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机构。
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从运动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甚至充满风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长期被压制的矛盾冲突可能会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来,甚至会出现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短时期内的“井喷”现象。因此,谨慎妥善地处理好机制转轨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草木皆兵。
二、社会矛盾“井喷”期如何根治社会矛盾
“井喷”现象并非是机制转轨所造成的,利益均衡机制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让以前那些被掩盖起来的社会矛盾以规范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藉此得到可能有效解决的机会。
由于矛盾无从解决、利益无法维护、公正无法实现而造成的怨气和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变成具有强大破坏潜能的力量,迟早都要找到释放和发泄的渠道。
各类矛盾长期积累、不满和怨愤不能以适当的方式得到释放,拖延越久,风险越大,治理的社会成本也就越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可以有效地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压阀,并实现从运动式治理社会矛盾到制度化治理社会矛盾的转变过程,进而建立起真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为了尽量平稳地渡过社会矛盾的“井喷期”,可以考虑采取合理的、从实际出发的过渡性措施。比如,面对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和处置手段: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老问题采用集中处置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新问题则采用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通常,老问题是指那些涉及面广、历史复杂的遗留问题,可以考虑借鉴“落实政策”的经验尽量给予一次性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则应该严格依照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
为了避免出现较大的社会震荡,可以考虑采用渐进式的方式,自上而下地进行利益均衡配套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利益表达和施加压力机制的建设。在解决当前问题过程中,逐步进行制度化建设;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倡导和培育通过合法合理的沟通来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协商意识。可以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波及面较小的社会矛盾类型,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进行制度化解决的试点,给基层官员、矛盾各方以及全社会一个学习和适应的时期。
三、破除“不稳定幻象”
在逐步建设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过程中,人们很自然地会产生一种担心和疑虑,即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是否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种种负面效应。这些对负面效应的担心主要包括:对“连锁反应”的担心,即政府一旦在某个案例上“开口子”,是否会引发大量同类或相似的案件涌现,从而让政府陷入社会矛盾旋涡之中,无法招架;对“远水不解近渴的担心,即与运动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治理模式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时规模小、速度慢、效率低,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大批社会矛盾,从而一举扭转社会不稳定的局面;“组织恐慌”,即担心推动利益凝聚的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后,有着共同利益诉求的民众可能组织起来,政府却无法“分而治之”,分辨出“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一小撮”。
上述担心同样是“不稳定幻象”的表现。针对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可以考虑如下措施,即通过“渐进式”方式推进制度化建设,一个阶段集中应对一种类型的矛盾,分类治之,尽量减少可能同时引发的矛盾数量和范围,使之始终处于可以控制的状态之下。在一个问题上或者一个局部出现“连锁反应”并不可怕,处置得当,就不会引发全局性震荡。
“远水不解近渴”也是一种普遍的担心,尤其是在各种维稳指标的压力之下。对此,可以考虑一种老的运动式方式与新的制度化机制妥善衔接的方式,特别是将以往“应急式”处理中积累的制度性因素转变为制度建设。我们可以预期,在机制转轨的时期,可能会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是两种机制并存的。在这个过程中
第二篇:在当前维稳制度中如何转化面临的风险
目前的维稳工作方式可以称之为一种“运动式治理”模式,即各级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用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
只有制度化建设才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
会稳定和利益表达并重,建立以利益均衡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包含6个子机制:第一是信息获取机制,比如保证公众阅览非保密卷宗、参与政策听证等的权利;第二是“利益凝聚机制”。当权利受侵害的人们还是一个个分散独立的个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难在政府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也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第三是“诉求表达机制”;第四是“施加压力机制”,比如诉诸媒体;第五是“利益协商机制”;第六是“调解与仲裁机制”。
一、能够担任最后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机构。
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从运动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甚至充满风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长期被压制的矛盾冲突可能会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来,甚至会出现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短时期内的“井喷”现象。因此,谨慎妥善地处理好机制转轨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草木皆兵。
二、社会矛盾“井喷”期如何根治社会矛盾
“井喷”现象并非是机制转轨所造成的,利益均衡机制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让以前那些被掩盖起来的社会矛盾以规范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藉此得到可能有效解决的机会。
由于矛盾无从解决、利益无法维护、公正无法实现而造成的怨气和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变成具有强大破坏潜能的力量,迟早都要找到释放和发泄的渠道。
各类矛盾长期积累、不满和怨愤不能以适当的方式得到释放,拖延越久,风险越大,治理的社会成本也就越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可以有效地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压阀,并实现从运动式治理社会矛盾到制度化治理社会矛盾的转变过程,进而建立起真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为了尽量平稳地渡过社会矛盾的“井喷期”,可以考虑采取合理的、从实际出发的过渡性措施。比如,面对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和处置手段: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老问题采用集中处置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新问题则采用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通常,老问题是指那些涉及面广、历史复杂的遗留问题,可以考虑借鉴“落实政策”的经验尽量给予一次性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则应该严格依照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
为了避免出现较大的社会震荡,可以考虑采用渐进式的方式,自上而下地进行利益均衡配套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利益表达和施加压力机制的建设。在解决当前问题过程中,逐步进行制度化建设;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倡导和培育通过合法合理的沟通来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协商意识。可以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波及面较小的社会矛盾类型,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进行制度化解决的试点,给基层官员、矛盾各方以及全社会一个学习和适应的时期。
三、破除“不稳定幻象”
在逐步建设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过程中,人们很自然地会产生一种担心和疑虑,即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是否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种种负面效应。这些对负面效应的担心主要包括:对“连锁反应”的担心,即政府一旦在某个案例上“开口子”,是否会引发大量同类或相似的案件涌现,从而让政府陷入社会矛盾旋涡之中,无法招架;对“远水不解近渴的担心,即与运动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治理模式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时规模小、速度慢、效率低,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大批社会矛盾,从而一举扭转社会不稳定的局面;“组织恐慌”,即担心推动利益凝聚的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后,有着共同利益诉求的民众可能组织起来,政府却无法“分而治之”,分辨出“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一小撮”。
上述担心同样是“不稳定幻象”的表现。针对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可以考虑如下措施,即通过“渐进式”方式推进制度化建设,一个阶段集中应对一种类型的矛盾,分类治之,尽量减少可能同时引发的矛盾数量和范围,使之始终处于可以控制的状态之下。在一个问题上或者一个局部出现“连锁反应”并不可怕,处置得当,就不会引发全局性震荡。
“远水不解近渴”也是一种普遍的担心,尤其是在各种维稳指标的压力之下。对此,可以考虑一种老的运动式方式与新的制度化机制妥善衔接的方式,特别是将以往“应急式”处理中积累的制度性因素转变为制度建设。我们可以预期,在机制转轨的时期,可能会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是两种机制并存的。在这个过程中
,应当以渐进的方式,实现新机制对旧机制的替代。更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机制虽然看起来效率较低,没有立竿见影的结果,但其着眼于利益关系的根本性调整,这些矛盾一旦得到解决,就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访罢诉。从长远来看,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方面更有作用也更有效。
社会组织的正常发育在我们社会中一直是一道
未迈过去的坎,社会组织总是被当作可能带来不稳定的假想敌。其实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促进力量。具体来看,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于:首先,通过组织内部的沟通和自我约束,形成主流的理性意见、孤立个别的激进观点,可大大增强群体行为的可预期性,亦可成为解决群体矛盾的“助推器”。其次,通过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协商,利用集体谈判的方式自行解决群体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构成了防止群体矛盾向社会冲突转化的“防火墙”。再次,即便仍需政府介入,也为政府的调处工作提供了“着力点”,基层干部不必再面对散沙式的诉求,不仅大量节约工作成本,还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调处模式,妥善化解群体矛盾。可以说,向社会组织开放合法性空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应该承认,在从运动式的矛盾治理模式向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的转化过程中,的确可能引发一些问题,甚至可能出现一些局部的社会震荡。但是,这些负面效应和局部震荡一般不会导致社会的整体动荡。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虽然比较突出,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不大,推动以利益均衡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化建设恰逢其时。在历史赋予我们这样的机遇面前,等待、拖延,畏缩不前,将会是历史性失误。
第三篇:信访维稳风险评估制度
鄢委发[201*]18号
中共高坪区鄢家乡委员会
关于印发《鄢家乡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的
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驻乡各企事业单位: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社会动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践“三个代表”和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为了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现将《鄢家乡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鄢家乡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 信访维稳风险评估通知送:各党委成员
发:各村民委员会、驻乡各企事业单位中共鄢家乡委员会201*年1月3日
鄢家乡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
第一条重大决策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主要是指乡、村两级和乡政府各部门在政策出台、重大专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时,事前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并通过信访风险评估,了解群众潜在需求,分析论证重大决策、项目、活动实施等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从而使决策科学合理,重大项目、大型活动的实施能够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确保全乡社会稳定。
第二条乡级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及需要提交乡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评估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评估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评估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公开评估原则。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广播、会议等方
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进行舆论评估和监督。
第四条评估内容
(一)辖区内总体规划制定及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的修编和调整;
(二)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大决策方案的出台与推进;
(三)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重要公共资源的配置、重大管理模式的改变;
(四)涉及“三农”问题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重大举措推行;
(五)涉及土地征用、劳动就业、工资社保、拆迁安置、企业转制并轨、文教卫生等社会民生问题的推行与调整;
(六)其他与公众利益密切,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七)乡政府安排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乡信访和群众工作办公室确定的需要评估的事项及各单位、各部门认为有必要予以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评估机构的设置
(一)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单位将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报请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办公室,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估事
项决策主体的性质,组成由责任主体单位牵头,信访、维稳及业务部门参加的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具体负责对责任主体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大事项的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二)政府信访和大调解中心应当为评估小组对重大决策的评估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支持。
第六条责任主体单位决策评估的重大事项,要向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稳控预案等相关材料。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存档备查工作。
第七条 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信访稳定评估小组的评估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提交乡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乡信访稳定工作小组审定后,移交有关决策机构和责任主体单位施行。对易发生连锁反应的重大事项和特殊重要事项,报请乡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评估的保障措施
(一)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乡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部门的重大决策评估工作纳入信访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二)乡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部门对信访稳定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通报。
(三)凡未经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未按程序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和未采纳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结论造成决策不当,引发信访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由该事项责任主体单位承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高坪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意见》由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据此制度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镇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
xxx镇201*年重大决策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机制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我镇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
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1、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项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法规制定或修改。
(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规划建设。
(五)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六)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2、评估内容
(一)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三)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妥善解决。
(四)对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六)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二、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决策,以人为本,民主法制和“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方案制订的职能部门。如重大事项是人大、政府制订出台的,由人大、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如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党委、政府指定。
具体如下:政府负责牵头重大改革决策及负责牵头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等方面;国土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建设管理等方
面;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等方面;水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施工建设等方面。
各级信访、维稳部门负责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导和协调。
三、评估组织
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稳定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稳定形势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预警,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作出的专项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判研,审核鉴定,最后形成决议提交镇委、镇政府决策。
四、评估程序
1、评估准备。牵头和协助部门应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
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群众代表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2、报告编制。评估责任单位应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对
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要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
所涉及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形成专项报告。
3、报告初审。将评估报告连同重大政策方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送至维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初审,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维稳风险评估小组须从政策、法规的层面和评估内容与矛盾化解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提出明确意见。
4、会审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估责任单位将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提交党委、政府或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审议研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得实施的决定。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议决定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方面的人士参加。
5、风险控制。对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应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应提前制订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五、责任追究
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
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各评估牵头单
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审核安排。
各村、各部门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维稳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使维稳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日益丰富完善。
xxx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二o一三年元月十五日
第五篇:新时期维稳制度与风险应对研究报告
目前的维稳工作方式可以称之为一种“运动式治理”模式,即各级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用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
只有制度化建设才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出路。只
有社会稳定和利益表达并重,建立以利益均衡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包含6个子机制:第一是信息获取机制,比如保证公众阅览非保密卷宗、参与政策听证等的权利;第二是“利益凝聚机制”。当权利受侵害的人们还是一个个分散独立的个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难在政府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也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第三是“诉求表达机制”;第四是“施加压力机制”,比如诉诸媒体;第五是“利益协商机制”;第六是“调解与仲裁机制”。
能够担任最后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机构。
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从运动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甚至充满风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长期被压制的矛盾冲突可能会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来,甚至会出现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短时期内的“井喷”现象。因此,谨慎妥善地处理好机制转轨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草木皆兵。
社会矛盾“井喷”期如何根治社会矛盾
“井喷”现象并非是机制转轨所造成的,利益均衡机制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让以前那些被掩盖起来的社会矛盾以规范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藉此得到可能有效解决的机会。
由于矛盾无从解决、利益无法维护、公正无法实现而造成的怨气和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变成具有强大破坏潜能的力量,迟早都要找到释放和发泄的渠道。
各类矛盾长期积累、不满和怨愤不能以适当的方式得到释放,拖延越久,风险越大,治理的社会成本也就越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可以有效地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压阀,并实现从运动式治理社会矛盾到制度化治理社会矛盾的转变过程,进而建立起真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为了尽量平稳地渡过社会矛盾的“井喷期”,可以考虑采取合理的、从实际出发的过渡性措施。比如,面对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和处置手段: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老问题采用集中处置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新问题则采用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通常,老问题是指那些涉及面广、历史复杂的遗留问题,可以考虑借鉴“落实政策”的经验尽量给予一次性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则应该严格依照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
为了避免出现较大的社会震荡,可以考虑采用渐进式的方式,自上而下地进行利益均衡配套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利益表达和施加压力机制的建设。在解决当前问题过程中,逐步进行制度化建设;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倡导和培育通过合法合理的沟通来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协商意识。可以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波及面较小的社会矛盾类型,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进行制度化解决的试点,给基层官员、矛盾各方以及全社会一个学习和适应的时期。
破除“不稳定幻象”
在逐步建设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过程中,人们很自然地会产生一种担心和疑虑,即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是否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种种负面效应。这些对负面效应的担心主要包括:对“连锁反应”的担心,即政府一旦在某个案例上“开口子”,是否会引发大量同类或相似的案件涌现,从而让政府陷入社会矛盾旋涡之中,无法招架;对“远水不解近渴的担心,即与运动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治理模式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时规模小、速度慢、效率低,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大批社会矛盾,从而一举扭转社会不稳定的局面;“组织恐慌”,即担心推动利益凝聚的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后,有着共同利益诉求的民众可能组织起来,政府却无法“分而治之”,分辨出“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一小撮”。
上述担心同样是“不稳定幻象”的表现。针对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可以考虑如下措施,即通过“渐进式”方式推进制度化建设,一个阶段集中应对一种(推荐打开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类型的矛盾,分类治之,尽量减少可能同时引发的矛盾数量和范围,使之始终处于可以控制的状态之下。在一个问题上或者一个局部出现“连锁反应”并不可怕,处置得当,就不会引发全局性震荡。
“远水不解近渴”也是一种普遍的担心,尤其是在各种维稳指标的压力之下。对此,可以考虑一种老的运动式方式与新的制度化机制妥善衔接的方式,特别是将以往“应急式”处理中积累的制度性因素转变为制度建设。我们可以预期,在机制转轨的时期,可能会有一个相
当长的时间是两种机制并存的。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以渐进的方式,实现新机制对旧机制的替代。更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机制虽然看起来效率较低,没有立竿见影的结果,但其着眼于利益关系的根本性调整,这些矛盾一旦得到解决,就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访罢诉。从长远来看,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方面更有作用也更有效。
社
会组织的正常发育在我们社会中一直是一道未迈过去的坎,社会组织总是被当作可能带来不稳定的假想敌。其实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促进力量。具体来看,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于:首先,通过组织内部的沟通和自我约束,形成主流的理性意见、孤立个别的激进观点,可大大增强群体行为的可预期性,亦可成为解决群体矛盾的“助推器”。其次,通过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协商,利用集体谈判的方式自行解决群体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构成了防止群体矛盾向社会冲突转化的“防火墙”。再次,即便仍需政府介入,也为政府的调处工作提供了“着力点”,基层干部不必再面对散沙式的诉求,不仅大量节约工作成本,还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调处模式,妥善化解群体矛盾。可以说,向社会组织开放合法性空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应该承认,在从运动式的矛盾治理模式向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的转化过程中,的确可能引发一些问题,甚至可能出现一些局部的社会震荡。但是,这些负面效应和局部震荡一般不会导致社会的整体动荡。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虽然比较突出,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不大,推动以利益均衡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化建设恰逢其时。在历史赋予我们这样的机遇面前,等待、拖延,畏缩不前,将会是历史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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