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方便、快捷、灵活之效能,农村民事调解是适合农村特色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对于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就应掌握民事调解中的技巧,将一定的调解技巧妥善的应用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澜、鼓风杨波的特殊作用。笔者就农村民事调解技巧提出肤浅的建议.
一、把握局势,找准矛盾焦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势,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控制场面,选准切入点
很多矛盾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去劝说。甚至丧失理性,极易做出违法的行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1、察言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的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2、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发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里。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机率就大大提高。3、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应把把双方当事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三、换位思考,选准沟通点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促进双方彼此了解,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和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侵权行为,只有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效果,才能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面对“剪不断,理不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真正实现沟通无距离、沟通无障碍。
四、客观公正,选准平衡点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民事调解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除这些因素外还不免有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员是否出于公心。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
第二篇:浅析农村常见纠纷的特点与调解技巧的运用浅析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特点
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军赛司法所 王新荣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矛盾纠纷高发,复杂的时期,特别是群体性、多主体性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各种矛盾的发生也可能有其他的矛盾交错,要根据基本的类型进行简单的归类,这样便于把握矛盾的特点,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
一、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就是“以和为贵”,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通常常用的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 1 -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
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
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生产经营纠纷
涉及到农村承包经营、征地款的分配,集体土地的权属和经营、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性很强。所以要根据这类纠纷的特点,严格依法调解。要处理好这类纠纷,需要把握各
种法律知识和政策的规定。
(一)土地权属纠纷
要处理这类纠纷,要深入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权利证书。对权属纠纷注意事项如下:
我县是在82年—83年联产承包到户,耕地由于经过多次调整,很少有争议,主要是自留山、土,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村民耕作荒闲隙地,这种地(敬请期待公文素材库更好文章:www.bsmz.net)如果发生争议要与附近的山、土区别开来,青苗是管理人的,包括征地款中的青苗补偿,而土地权属就是原产权单位的,属于河道的荒摊、荒涂,按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法》有一条规定,占用20年,而未主张权利的,原产权人丧失其权利,这一点在处理问题时要灵活掌握。如果不是另一产权集体单位长期占用和经营,不能视为所有权的变化。这类纠纷调处方法有三个步骤:
1、查产权归属,分三个时段:一看联产承包到户时,有无凭证,没有的话,再看“五领大包干”时,是不是进行过调整,这次还不能确认的,就看土改时的权属,当时是怎么划分的。
2、对界线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地界的界石、界沟等。
3、以上的活动仍然不能确认争议地段的,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依据管理现状,对方又长期没有提出异议的,维持原状。二是按分配时亩积或人口的比例,在进行实地丈量
之后,按比例划分。哪一种更适合,选择哪一种。调解不成的,告知向主管单位申请裁定,值得注意的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产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集体与个人的经营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而承包经营纠纷,属于组上自治范围的,不能提起诉讼或政府确权,由于村组的程序不合法,可以由政府责令村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确定。
(二)农民私换土地纠纷
首先,我们要分清双方争议的是承包经营权还是所有权,如果私换土地分别属不同的村、组,同时涉及到所有权。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同所有权人交换土地耕作,必须通过产权人书面同意,而同一法人内的村民互换经营承包权,只要是组上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又有交换的事实,且长期无异议,这种交换成立。但是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国家对土地承包采取了长期稳定不变的效果,许多地方在征地时,习惯上将征地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臵补偿都分给承包人,交换后的利益关系就变得很复杂,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依规,又要适应村级自治的村规民约,同时要注意当地习惯做法。下面举例说明几种情况:
一是换年满二十年的,除非有文字约定,或期间有发包方提出异议,一般土地流转已成事实。个人侵占的荒闲隙地,原则上过了二十年原所有权人也“不能追究”。至于二十年
以内,又没有文字依据的,也没有通过村、组同意的,视为交换无效,但一方已改变土地用途,如建房、建厂,转包给第三方开发的,维持现状为好。后者有合法的手续,不能以其他理由相对抗。
所以这类纠纷处理的原则和步骤是:一是查法律依据,有法律凭证的优先确认;二是查双方协议,查原始记录或原始经手人的证明;三是双方协商;四是按公平的原则处理。
第三篇:调解纠纷的技巧瓜山社区调解纠纷的技巧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区稳定,更好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我社区流动人口调委会在平时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调解纠纷的工作方法,我们通过纠纷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人物、发生的情节、发生的原因五大要素很好的化解了当前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有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到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是又季节规律,每年发生的纠纷的类别一般与每年发生纠纷季节差不多。对每类纠纷发生前期,我们做好每类的纠纷预防工作。比如,纠纷持续的时间,说明了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我们要利用当事人的最佳时机进行调解。我们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调解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要多谈其他的事情比如多聊聊家常。当事人对你有谈话的想法时候,开始谈纠纷的事情,这样当事人容易接受我们的调解。这样当事人不容易对我们调解员反感和敌视。如果第一次调解不成功,预约当事人有空的时间进行调解。不得按我们调解员的时间来定调解时间。当事人约好的时间调解员不管是否休息都要到调解地点进行调解,这样当事人就会信任我们调解员的工作。调解员所说的话他们就容易接受,矛盾纠纷容易化解。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租赁纠纷,发生在瓜山东苑和瓜山南苑就不同,东苑纠纷的特点是当事人会利用房东多收电费为理由不增加房租和以退电费的理由和房东争吵。南苑纠纷特点是利用江西人居多的优势来和房东讨论房价。我们要了解清楚纠纷发生地点,人员是哪里人,其社会关系,从事行业,我们要根据上面的信息进行调解。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距,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快通过感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我们就要善于察言观色,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表情,语言和行为,弄清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针对文化水平、法律素质比较高的,我们要用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解,针对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我们要用简单的法律知识和语言进行调解,要及时的回访工作,多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这种人员容易反悔调解的结果,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我们调解员只有把握了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识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双方当事人和我们调解员的满意结果。
四、情节要素情节要素主要是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我们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充分掌握纠纷情节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我们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在调解中就可以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第四篇: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1、商事纠纷的调解时机是指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各类商事纠纷的特点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同一勒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商事纠纷大致有以下六个调解时机:
(1)诉状副本送达之时。在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不少被告尚没有思想准备,也没有咨询相关的诉讼事宜,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比较真实、可靠。当事人双方均迫切希望解决争端且对法院认可其诉讼意见寄予希望,加之诉讼初期事态尚未扩大,双方对立尚不激烈。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2)案件开庭之前。此时,当事人经过了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对双方的意见与争议有了基本的认识,已经能够较为理智、客观地面对纠纷,庭前调解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3)庭审时行之中。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庭审进行之中审判人员不得建议调解,或者当事人不得申请调解。在庭审程序开始后,案件的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着急事实逐渐显露,这些事实可以作为调解的有利基础。
(4)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往往会就庭审情况请他人帮忙分析案情,推测诉讼胜败的可能性,对案件结果 1
大体有数。此时,如果利用时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
(5)辩论结束后。在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时,案情已明朗化,且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
(6)案件宣判之前。当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大多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较大,希望通过调解以减轻经济损失。因此,审判人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2.商事纠纷的调解方式
(1)双方调解。双方调解是指法院召集当事从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这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由当事人某一方先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另一方提出协商意见,或者由法庭提出调解方案并说明供双方协商,通过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商事案件的调解,如出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较为通情达理,以及企业之间具有合作关系或存在合作前景,则双方调解的效果会更为明显。
(2)单方调解,单方调解是指法院分别对当事人做工
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审判人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意见,加以符合情理的分析、劝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一方处于外地,或者双方存在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
(3)三方调解。三方调解是指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审判人员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或者需要施加一定外在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商事纠纷的调解方法
商事纠纷的有很多种调解方法,这里对一些重要、有效的方法加以介绍:
(1)成本调解法。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均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行为目标。对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给当事人算成本账。如上诉费用、执行费用、双方因诉讼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因此可以丧失的商机,使有过错的一方能够适当让步。对于无过错的一方,使其知道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其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是对相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诚意,缩短了解
决纠纷的时间。
(2)发展调解法。对于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营利性是其追求目标,但营利必须通过生产、发展才能实现,发展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尤为重要。发生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合作可能,特别是一些长期合作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果通过判决方式结案,很可能使得原本良好的合作关系破裂,殊为可惜。因此,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可以着眼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发展,对双方纠纷不激烈,继续合作有潜力,应尽可能通过调解促成双方继续合作。
(3)情感调解法。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不仅要耐心、细致,也要善于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以及在之审理案件中与当事人建立的感情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说明双方是相到信任的,使双方意识到市场经济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的、暂时的,发展和合作才是长期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4)个别调解法。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心态可能相差较大,有些当事人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协商调解;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占理,调解会损害既得利益;有些当事人担心接受调解将来会后悔,宁肯判决也不要调解,有些当事人考虑到调解协议更容易履行,或者今后仍有可能合作,同意
接受调解。审判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充分表达想法,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根据个案的情况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
(5)换位调解法。如果当事人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审判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角色的互换,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其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和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
(6)借助调解法。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审判人员应当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律师对法院调解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些律师对案件判决结果有较准确的估计,为避免败诉风险愿意调解;有些律师认为自己有理有据必赢无异,并不愿意配合调解。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争取律师的支持和配合,让其帮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第五篇: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
农民群众因生产生活引发的矛盾纠纷,历年来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由传统型、单一型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个人与集体矛盾、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向多元型、复杂型的经济矛盾、权益矛盾演变,呈现出矛盾数量多变,范围扩展,跨时较长,涉案人之多,情况复杂的态势,这使得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增大。作为农村社会矛盾排查与调处,面对现阶段矛盾纠纷的复杂情况,我们要冷静分析形势、找准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我认为农村现阶段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一个基础”把握好“三个关键”,既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把握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真情感化为轴线,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这三个关键。
坚持“一个基础”就是矛盾纠纷调解时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坚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我们在调解矛盾纠纷时,首先要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了解事实的来龙去脉,只有这样,我们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才能做到有据有依,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尺度和调解方向,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调处,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是我们调解矛盾纠纷的前提。3月份,我们调处了一起行政接边地区水源纠纷,受理此纠纷后,我们对案情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调解,致使无功而返。后来,我们对纠纷情况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了知情群众,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认真做好笔录,用客观事实来说话,调解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双方当事人只能尊重事实,接受了我们的调解,因此,我们成功而圆满地调处了这起三十年余来一直没有处理好的接边地区水源权属纠纷。
把握好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调解中要严格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结合乡风民俗,村情民俗,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一起矛盾纠纷出现后,首先要了解案情,其次要给矛盾纠纷定性,看属于何种矛盾纠纷,需运用涉及即此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乡风民俗,村情民俗给当事人讲解清楚,让他们遵纪守法、尊重民俗,只有这样,他们对我们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才容易接受和理解。
把握好以真情感化为轴线,就是在调解中要把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贯穿始终。我们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时要主动为当事人着想,真心实意地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有真情付出才能得到真心回报。年初我们受理了一起遗弃老人的矛盾纠纷,老人常某已70余岁,生有三子都已成家,生活条件都一般,日子过的还可以,但就是老人无人赡养,当事人对我们讲述:他们的三个儿子,大儿子早年读书,毕业于大理师范,在某单位工作,其余二子由于当年经济条件差,加之老伴又死得较早,经济上无能力负担,没有继续读书上学,因此在家务农,二兄弟都认为父亲培养了大哥成才理应由大哥赡养,而且对赡养问题大哥早读大理师范时就已承诺,现在三个儿子都各说各有理,就是不愿赡养父亲。说到动情之处老常泪流满面,我们听后也为之动情,当时就安慰老人说;我们一定帮你调解好此事。第二天,我们找到老人的三个儿子进行说服教育:“老人养你们三个儿子不容易,现在你们都已做了孩子的父亲,总有一天你们也会老,如果你们儿子像你们今天的所作所为,你们作何感想?俗话说,羊有跪哺三恩,人有抚养之情。你们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报恩的问题,而且是法律所规定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经过一番语重心长的劝导后,弟兄三人茅塞顿开,都表示悔意,并且当即表态,以后三弟兄共同赡养老父亲,并不让此类事情在他们身上重演,当时,三兄弟握住我们的手感动万分地说,你们真是我们的亲人,让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做人道理,看到你们司法工作人员如此善解人意,我们真是惭愧万分。随后,三兄弟搀扶着老
人高兴的回了家。
把握好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就是要在调解中讲究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因人而异,因势利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随着现行农村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调解方法,在实际调解中要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确保矛盾纠纷能顺利调处。今年5月,我们成功调处了一起伤害赔偿纠纷,事发后我们迅速介入此纠纷,并于第二天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谈到5000元差距时,调解陷入了僵局,这时我们想起当事人一亲属在县城工作,在兄弟姊妹几人中威望较高,且为人讲诚信,办事也公道。通过这种特殊的关系来做工作就顺利得多,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满意的协议,均对我们调解工作较为满意。
总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评判,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中能够运转,预防了一些非正常事件的发生,确保了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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