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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护人保证书(精选多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2 11:40:13 | 移动端:取保候审监护人保证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取保候审保证书

篇一:取保候审保证书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是**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月**日

篇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犯罪嫌疑人**之父。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年1月3日

篇三: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住址)

被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因****(写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机关名称)立案侦查。保证人****愿意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取保候审保证书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

关系,取保候审保证书。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保证书《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第三篇:取保候审保证书格式

保证书

本人[请输入保证人姓名]家住[请输入地址],在[请输入单位名称]工作。我与[请输入被告人姓名]是[请输入相关信息]关系,特向[请输入相关信息]区公安局自愿作如下保证:

我保证被告人[请输入姓名]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候审不误。被告人如有潜逃、继续犯罪等行为,我立即向公安局举报。

此致

[请输入相关信息]公安分局

保证人:[姓名]

[日期]

第四篇:取保候审的保证书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是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201*年最新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联系方式(转载请注明来源www.bsmz.net):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涉嫌罪一案被,我与被保证人是关系 ,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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