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属性
同学们下午好,今天给大家演讲的内容是关于法的属性。无论研究什么的属性,我们必须先了解到它是怎么样形成的。所以当我们研究法的属性时,我们必须了解到法是怎么形成的。
首先我想从社会形成这个角度来说明一下,我们想象一下,我们现在退回到原始社会,人类聚落群居,一切东西都是共享的,整个社会形成一个难以分割的共同体,那时的人们是没有私心的,一切的东西都是集体所有,根据马克思理论的思想,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的丰富,私有制的诞生,这种集体共有制的社会逐渐瓦解,但我们人类毕竟是一个群居类的生物,我们要生活,要发展,必须生活在一个社会这个大的家庭中,那么私有制代替了共有制,社会在向前更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维持整个社会集体的稳定,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规则,一种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于是法律就这样诞生了,所以我认为法律其实就是一种为了维持人类群居这种状态的规则。
在此我想引入一个话题来进一步的说明人们为什么需要法律,那就是“人性”,我先问你们一个问题,人性本善还是本恶,我以前相信人性本善的,但我现在相信人性本恶的,为什么呢?我想从用反证的思想来说明一下,假如人性本善的,那么在物质逐步发展的时期,在原始社会公有制过度到私有制的期间,占有大部分物质财产的人,应该基于人性本善的道理,去分给那些物质财产少的人,而恰恰相反的是,他们没有,他们利用他们占有大部分物质财产的优势确立了私有制,确立了他们的统治地位。所以说我认为如果人性本善的,就不会产生私有制。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里畅想了“正义与善”理想的国度,知名的基督教无政府主义者托尔斯泰,在《上帝之国在你心中》所倡导的怜悯非暴力自由的无政府主义,他们所设想的国度到最后都是失败的。所以说,我还是认为究其这些理想国度失败的根本来说,人性就是本恶的,最近流行的电影《釜山行》不也就说的是人性之恶。
那么人性之恶,又要让整个人类生活在一个整体当中,为了维持稳定和发展,就必须把人性之恶限制在一个规则的框架之中。所以这就必须靠一种强有力的力量去制约。这种力量就是强制力,关于强制力不得不提到“权威”,根据韦伯的理论,我们可以把传统式的统治和领袖式 的通知结合在一起,因为再次之前,整个世界里不断的出现独裁统治,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也会出现纳粹的独裁统治,这种传统式的独裁统治也会被披上“合法”的外衣,事实证明这种独裁的统治是不可以长久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去遏制人类内心的恶的。但这种独裁的统治对国家的催眠作用,是令人触目惊心的,就像在《帝国的毁灭》这部电影中希特勒发布最后的指令时,还是有许多人执行疯狂的命令。那么在韦伯的笔下,我们会过度到一种比较先进的统治形态,那就是法律式的统治,这种统治就会变得尊重法律的统治而与个人统治是无关的,所以现代的民主国家,多半已经废除了领袖式的权威,而偏好制度化的立法机制、行政组织和司法制度,,让他们在一个正当的法制国家所运作。所以说正是人类社会过度到民主法制社会,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去遏制人类恶性来达到维持整个社会平稳的运行发展。
其实我今天演讲的内容主线就是法的属性是一种通过强制力去遏制人类本性之恶的一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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