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主要类型 本文简介:
决定的主要类型,决定是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就某一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指导性公文。决定一经作出,不容改变,必须照办。它具有法规作用,或具有行政约束力。《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把决定定义为:“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
决定的主要类型 本文内容:
决定的主要类型,决定是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就某一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指导性公文。决定一经作出,不容改变,必须照办。它具有法规作用,或具有行政约束力。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把决定定义为:“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的适用范围很广,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法规性决定。用于发布权力机关制定、修订或试行的法律文件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指挥性决定。用于对某一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或部署的指挥性公文。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决定》。
(3)知照性决定。有些事情比较重要,需要让人们知道,用决定的形式公布只是“广而告之”的意思,并不需要人们都去实施。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全体会议何时在何地召开的决定便是这一类。
(4)奖惩性决定。对某些性质重要、影响较大的个人或事件作出的决定,目的是引起人们的注意或警惕,扩大正面影响,缩小消极影响。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授予孟二冬同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5)变更性决定。上级领导机关可以用决定的形式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和规定;国务院有权撤销各部、委员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的特点有以下三个:
(1)性质重要。决定一般是由领导集团或权力机构针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的安排和部署,因而其性质重要。决定的实施一般会产生重大影响。
(2)政策性强。决定涉及的问题重大,它公布后,对下级机关和群众的活动有指导和向导作用,因而政策性极强。若稍有偏差,就会给工作带来损失。
(3)有约束力。决定对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它的执行是带强制性的。一经决定的事情,有关人员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改变决定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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