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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的特点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4-20 15:51:47 | 移动端:司法文书的特点

司法文书的特点 本文简介: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及非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制作并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介绍司法文书的特点。司法文书有以下特点:(一)鲜明的人民性我国的法律是以保护人民、维护法制为根本目的的。司法文书是反

司法文书的特点 本文内容: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及非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制作并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介绍司法文书的特点

司法文书有以下特点:

(一)鲜明的人民性

我国的法律是以保护人民、维护法制为根本目的的。司法文书是反映诉讼程序与实体结果,确认法律行为、有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文书,它当然具有保护人民、维护法制的性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司法文书是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工具,它制作的目的就是要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民事、行政等司法文书是为保证实现民事诉讼任务和行政诉讼任务而制作的,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这是它人民性的体现。

(二)法定的强制性

司法文书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制作司法文书是为执行法律,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职能运行,是具体实施法律的书面材料。司法文书的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必须执行,不具有任意性

司法文书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司法文书一经司法机关制定颁发,任何机关、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认可,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在实践中,司法文书一经作出,即使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处理不当,也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作出变更。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更。这是法定强制力所决定的。

(三)制作的合法性

司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制作文书。司法文书制作的合法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司法文书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

司法文书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非法定的制作主体不得制作司法文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条规定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作民事司法文书,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也就是说,这类司法文书的制作者只能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2.司法文书制作以法律为依据

制作司法文书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制作司法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是司法文书法律效力存在的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及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司法文书的制作都有相应规定。制作的合法性,是司法文书的生命力所在。

3.要正确适用实体法

司法文书的制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司法文书叙述案件事实、引用材料、分析证据、陈述理由、表述结论时都要正确适用实体法,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要符合法定程序

制作司法文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刑事案件不能制作、适用民事司法文书,行政案件不能制作、适用刑事司法文书,经济纠纷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只能依法制作使用民事司法文书,而不能制作使用所谓的经济司法文书。同样,一审程序只能制作与一审程序相适应的司法文书,而不能制作与二审程序相适应的司法文书。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必须制作与本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相适应的具有特定内容的司法文书,而不能制作与本诉讼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不相适应的司法文书。

程序的合法和实体的合法,是司法文书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制作、使用司法文书不仅内容要符合法定程序规定,在文书的提交、移送、拟稿、审核、签发、宣布、送达等具体运行环节上,也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非经法定的程序、手续制作的文书是无效的。

(四)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文书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它是内容合法与形式规范的统一体。形式规范是司法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体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保证司法文书效力的重要条件。司法文书的规范性表现为:

1.样式格式化

司法文书一般都具有比较规范的格式化样式,不同性质的司法文书,其格式也不相同。制作司法文书必须要按规范的格式制作。司法文书格式化的要求是:内容要素立项简明、格式固定、层次清楚、标准统一。制作、使用司法文书,要严格遵守规范,逐项拟写,不能随意改变格式,增减内容要素。

2.结构程式化

司法文书的结构都比较程式化。结构程式化是指司法文书结构具有相对固定的样式标准。具体表现为:第一,不同的司法文书具有各自不同的样式标准,文书的结构样式基本上是固定的;第二,内容事项要素化。司法文书的内容都由若干要素构成。如当事人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又如正文表述事实,一般都要写明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等事项。

3.用语规范化

司法文书必须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专业术语,不能使用地方俗语和口语化的语言,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这是司法文书的基本要求。例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案件的由来表述等,都有固定用语,不得任意使用。

司法文书的特点 本文关键词:文书,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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