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本文简介:
请示规则除上文在抄送规则中曾作过说明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一条外,尚有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同条另有&l
请示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本文内容:
请示规则除上文在抄送规则中曾作过说明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一条外,尚有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同条另有“‘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一语。此外,还有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详细介绍请示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把上述各方面内容综合起来,关于请示的规则,有如下一些主要内容:
(1)不得越级主送。这是为维护上级机关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而设的一条规则。试想事无大小,都可越级请示和报告,更高上级的公文处理必然为冗务所累。但原文提法为“一般不得”,这怎样理解呢?很显然,它是说遇重大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如在行政公文实际中,遇有重大灾害情况,为了保障当地人民的生活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是可越级请示请求帮助的。
而对于非重大特殊情况,依这条规则,上级机关对越级主送的请示和报告,完全有理由不受理。第三十二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一文一事。机关或部门都有明确分工,各自只能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如果一文数事,必然涉及几个主管部门,或关系到相当复杂的公务背景,如关系到法律法规性质的判断、总体规划的判断等,不利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判断与批复,给公文交办带来困难,即使勉强交办出去,可能谁也不愿牵头办理,造成互相推诿、扯皮。
(3)只主送一个机关。请示内容是要求答复的事项,主送机关有责任研究并作出答复。相关的机关或部门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签。如果多头呈送,上级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办理,会造成机关之间相互等待或意见不统一,增加协调难度,影响工作效率。例如一个上级机关批准了,另一个上级机关却不批准,势必会造成请示事项难以落实的局面,同时,上级机关之间因对请示批复的意见不同,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4)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内容是未决事项,在上级机关还没有批准前,向下级机关抄送透露,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矛盾,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因此,请示事项只能在上级机关答复或批准之后,通知下级机关。例如某市财政局将一份请示抄送给其下属的县财政局,这对相关下属单位说来,简直是不知所云,因为他们既无权批复该请示,也不知上级领导怎样批复该请示。
(5)不得以机关名义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这项规定和我国当前行文社会实际是密不可分的。“请示”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其危害性大体上有三点:
一是未经文秘机构签收、登记,成了“账外公文”,公文的流向、处理情况不得而知,查无踪迹,成了“断线的风筝”;
二是这类公文到了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颇感为难:批,没有部门的审批意见,只能照经验、凭感觉办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不批,有可能影响报送单位的工作;
三是现实中一些单位拿着直送领导的批示件当“尚方宝剑”,到有关部门要钱要物,借领导批示向对方施加压力,引起矛盾。所以,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这类直报的请示,而退给文秘机构统一签收、登记、分办,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坏了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乱。
如果上级领导个别交办、答应的事项,由此而上报的“请示”,最好也应主送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并在公文中作出说明。收文机关在分办时,自然会把这份公文分送给这位领导同志批阅。所以《办法》作出上述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机关领导的团队精神。
请示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本文关键词:行文,请示,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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