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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6 20:07:49 | 移动端: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

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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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311:39:58|分类:业务学习|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1、主要法规及内容

1)财税(1994)第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

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2)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

关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4)国税发(1995)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

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1*)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1)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的变化:由原先的生产环节更改为在销售环节征收,纳税人由生产厂家变更为销售单位;税率由

10%变更为5%;

2)减征、变更纳税环节的应税项目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

(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3)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零售业务的界定: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视同零售的业务: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

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

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4)金银首饰消费税非应税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

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5)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5条规定:

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并同时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国税函(201*)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

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上述审批;

6)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

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

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7)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

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8)纳税环节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9)金银首饰进出口的纳税规定: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

口不退消费税。

10)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法规规定范围内的

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不能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1)计税依据确定标准:

a)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

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

率)

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c)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d)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e)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6%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

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

“利润率”一律定为6%。3、政策变化分析

在国税函(201*)第826号中,取消了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

认定的行政审批,简化了纳税人的纳税程序。

4、特别提示

1)在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中,对于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认

存在几种方式,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有不同的规定:a)来料加工:根据规定,来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税范围仅限于加工费;b)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该方式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之不同,以旧换新的增值税应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认增值税计税价格,如无同类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材料成本+

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c)金银首饰的修理、清洗业务:不征消费税;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修理、清洗收入。

d)在上述不同的方式中,翻新改制与来料加工的分辨比较模糊,纳税人需要明确不同的加工方式,避免多缴纳消费税款。另外不要把修

理、清洗业务与翻新改制混淆多纳税款。

2)纳税人存在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及其他应税首饰业务的,必须注意将在不同环节纳税的也分开核算,不然会产生双重纳税的风险。在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其他应征消费税的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

费税。

3)纳税人在销售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的组合时,需要注意税收筹划,避免多交纳消费税。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

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扩展阅读:金银首饰消费税解析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11大类,其中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比较特殊,而且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文件对其征管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政策作一了解。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

我国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但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比较特殊。根据财税[1994]95号文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实际上,目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只有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从201*年起)。

二、金银首饰加工业务

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包括带料加工和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相比,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具有很多特殊性:

1、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者,受托加工者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而金银首饰的委托加工,则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2、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业务,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受托加工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而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根据受托加工者是个人或单位而有所不同:根据国税发[1994]130号文的规定,对消费税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而对于单位的带料加工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者的身份不同,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单位”,是指非金银制品经营经营单位,为金银制品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规定,不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关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规定,以纳税人当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据。这主要是因为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换进的是已税旧应税消费品,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只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征税。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

在金银首饰消费税征管历史中,《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作为划分企业经济业务行为是金银首饰加工、批发业务还是零售业务,即作为划分金银首饰应税与非应税业务的凭据,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基于国税函[201*]826号文已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停止执行该《证明单》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1*]193号文),目前该《证明单》已不再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相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加大针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的经常性专项检查力度,这实际上也就增加了纳税人自主申报的责任。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取消《证明单》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2)视同零售业务

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1*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2)对原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是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两类商品的①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②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若没有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委托方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5)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六、申报与缴纳(1)纳税环节

①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④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税;

⑤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现行规定征税。(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销售金银首饰,为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使用当天;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3)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③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94)财税字第95号文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1*年5月1日起,锦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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