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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6 20:40:20 | 移动端:港口镇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港口镇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港口镇201*年度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20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镇党组和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开展,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我镇201*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落实,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我镇、各村居委员会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一)严格核实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经调查,我镇共有农村贫困对象412户、768人。这部分贫困对象今年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我镇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收集保障对象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等),确保申报材料不重、不漏、真实、准确、齐全。同时,要认真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务必于6月21日前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确保我镇今年7月份之前能顺利发放低保金。(二)严格资金管理,切实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一定要落实制度,堵塞漏洞,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和虚报冒领等任何问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要完善资金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的问题。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村委会核实、乡(镇)政府审核,镇民政局审批、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保障金等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冒领和扣押农村低保金等情况出现。对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明确规范了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我镇要依法办事,及时受理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我镇建立完整的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强化痕迹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化管理,增强低保工作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低保工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开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差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城乡低保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201*年城乡低保工作在201*年工作基础上,在以村居

委会为中心和我镇民政所的支持下有序推进,城乡低保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初步实现了“保障对象公开化、运行程序规范化、保障办法多样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四化建设”。201*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我镇城乡低保保障总对象768人,农村长保对象8人,发放城乡低保保障金660120元。

(二)为使低保对象做到“有进有出”、低保标准“能升能降”,不断加大动态管理力度。201*年我镇三级对原享受城乡低保人员进行了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超标的5户5人给予退出低保保障,换成更困难的老百性。对核查中发现保障金过低确实无法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20户20人给予了提高保障标准,对生活好转但又很贫困的18户18人给予了降低保障标准。使我镇城乡低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三)201*年我镇对享受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6户6人给予了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支出救助资金12万元。

(四)201*年我镇以省委的要求对城乡低保进行整改,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我镇抽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对新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50人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审批前调查、走访(共计:52户,80人),对新申报对象做到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布。并将所有的412户,768人城乡低保人员名单在各村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给予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确保了我镇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从真正意义上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201*年我镇对城乡低保档案的管理,对新增及停发和续保人员的档案建立做到了及时、准确,逐步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使查阅更加方便简捷。

(六)201*年我镇对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因灾、因上学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6户6人给予了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5400元。

(七)201*年我镇完成了城乡低保微机信息的复查、发放、汇总、上传工作,按月按质按量上报了城乡低保信息数据。

(八)201*年为使新增农村低保名额审批做到程序合法,步骤到位,我镇对八个村委会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逐一认真仔细审批,对审批不合格人员材料全部返还所属村委会,要求重新调查审核上报。确保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工作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按质、按量。

(九)201*年我镇完成接待农村低保方面来访120多人次,对不明政策群众耐心细致的进行政策讲解,对十人来信所反映问题给予了全面妥善的书面答复,对园竹村2人,港口村6人所提议案、建议、意见给予书面答复并对他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给予了致谢。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低保名额有限,矛盾突出,压力较大。虽然去年我镇进行了动态管理,纳入了一部份城乡困难家庭,但要求享受城乡低保家庭较为突出,目前收到申请412户768人,工作难以开展,社会压力较大。

(二)社镇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设立关于城乡低保的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在申请低保过程中瞒报收入情况,部分隐形收入上报不如实。导致社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了解时难以掌握,造成部分收入超标家庭人员被纳入低保。

(三)、由于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导致乡、村、组三级工作人员对农村低保政策“吃不透”,时有群众因不了解低保政策上访的情况发生。

(四)农村的宗亲氏族关系特点更为明显,农村干部的工作素质与城镇居委会干部工作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低保资格的鉴别审核更为复杂,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难度大。部分该享受的农村低保家庭人员未纳入到低保管理体系当中,而不该享受低保人员被纳入低保对象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难以界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它包括了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大项。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乡场价格不稳定,加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分,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有的农民瞒报收入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也末明确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没有赋予民政部门对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另外农民大部分外出务工,大部分没有通过职业介绍所或村委会登记,客观上造成故意隐瞒收入的可能。因此,是否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纳入低保范围增加了难度。(六)、城乡低保工作机构、人员与经费严重不适应工作需要。就目前来看,困难居民多,工作难度大,尤其是低保工作即要接受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每一个低保对象的有关备案材料、建档造册,还要做好审批及证件、资金的发放等,同时还要进行定期核查,加强动态管理,而且每一次的低保对象核定和审批就需二、三个月,任务极为繁重。而乡镇、村居委会一级几乎没有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直接影响到低保工作的质量。

港口镇民政所201*年06月12日

扩展阅读: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1)

各苏木镇民政办公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苏木镇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务必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旗民政局;同时要求每个嘎查村将农保评议记录及相关公示资料存入嘎查村务公开档案。

乌审旗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监察局、纠风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将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自治区民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盟市务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分别上报上述部门。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纠风办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主题词:低保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通知抄送: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201*年6月8日印发(共印60份)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现行低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现制定全区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组织领导: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监察厅、纠风办等部门参与,采取盟市、旗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自查,自治区重点抽查的方式,对201*年1-6月份全区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6月15日至7月15日为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自查清理阶段,7月16至8月15日为旗县(市、区)重点自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为盟市重点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为自治区重点抽查阶段。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1、城乡低保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现行的城乡低保各项政策,制定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和办法并严格执行,是否将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要求落

实到位,使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真正得到实惠。

2、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规范执行情况。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严格的评议、公示和审批工作;是否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进行认真核查;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现象;是否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直接受理城乡低保申请;对拟批准享受低保的人员名单是否在决定公示一级组织的村务、政务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是否又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本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小组进行了公示;是否从201*年起在当地媒体上或政府、民政局网站上将全部城乡低保对象的享受类别、补助金额和其他专项救助情况进行了公示;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是否存在未经民主评议而审批的现象;是否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各级的举报电话。

3、城乡低保的日常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现行的城乡低保政策要求,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对于家庭收入发生较大变化的低保家庭是否及时调整保障类别;对于家庭收入变动较大且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是否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4、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各地的城

乡低保资金、临时生活补贴资金和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是否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是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城乡低保资金是否实行了专户管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低保补助资金的现象;在发放低保补助时,有无搭车收费现象,如收取低保证工本费、更换银行存折费等。

5、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情况。从201*年起,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旗县和苏木乡镇两级政府建立具有一定规格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充实了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按照每1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每201*名农村牧区低保对象至少分别指定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旗县(市、区)按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的标准、苏木乡镇(街道)按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的标准、社区嘎查村委会按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的标准安排了工作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落实城乡低保各项政策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现行城乡低保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事关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稳定内蒙古的高度出发,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成专项检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并于6月17日前上报本地区工作方案、主抓领导、具体联系人和各级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专门的工作经费,层层明确责任人。各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入检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各地区在安排检查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群众举报投诉和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要以暗访为主,要深入社区、村委会和低保对象家中进行调查了解,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反映比较集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

(三)加强案件查处,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地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清理检查工作,发现在城乡低保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地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并纠正的问题,自治区将不予以追究。《通知》下发后,如对存在的问题仍

不进行整改,一经发现将从重从严处罚。自治区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违法问题,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创新工作方法,保证检查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城乡低保政策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各地要根据现行城乡低保政策涉及的对象、内容、标准的不同特点,创新检查方式,丰富检查手段,抽调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业务特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包含检查方式、工作成效、制度建设、剖析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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