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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结镇201*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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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结镇201*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巴结镇201*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1*年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市局矫正股得领导和指导下,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不再重犯的工作思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6名,其中男性5名,女性1名,缓刑4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2人请假外出打工,2人在兴义打工,2人在家务农)。

二、工作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工作,我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非常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层层抓落实。(二)、加强管理,为使矫正对象不漏管、不脱管、不再重犯,做到无缝对接,一是名单掌握准确,随时与派出所核对名单,见人见材料,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二是集中学习与个别谈话;三是外出严格请销假制度;四是矫正对象按季度向司法所汇报工作情况一次,使在家和在外、同样不脱离管控,达到不再重犯的目的。

(三)、齐抓共管,力促解决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工作安置就业门路,打工,挣钱、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我镇司法所人员一一到对象家走访,了解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有特殊困难户、及时向民政部门反映,并鼓励他们走劳动致富路。

三、今后工作打算

今后工作中,我镇继续抓好、抓实、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出新的方法、新的路子,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巴结镇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年10月30日

扩展阅读:宜丰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及发展趋势初探2

宜丰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及发展趋势初探作者:袁文平、喻泉安来源:宜丰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列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正在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如何发展,怎样发展,有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需要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寻求一条适合宜丰特色的社区矫正发展之路。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内容

社区矫正的特点、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工作实际,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的产物,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其主要特点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其适用范围包括五类罪犯:①被判处管制;②被宣告缓刑;③被暂予监外执行;④被裁定假释;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改造;三是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服务。

二、宜丰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宜丰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根据201*年“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和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精神,于201*年2月正式启动,在宜丰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在工作格局、制度规范、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尝试,为维护宜丰县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6名,其中缓刑83人、假释8人、管制2人、剥夺政治权利9人、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4人。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宜丰县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建立了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性。在工作网络构建方面,成立了由法、检、公、司、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编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各乡镇(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各村(居委会、社区)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由党委统一领导,县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各乡(镇场)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三级网络二级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了规范有序的衔接机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经与人民法院协商,本着依法规范、创新实践的原则,将法院判决通知书的主送机关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从而减少了工作环节,简化了工作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担负的执法主体作用,矫正对象外出打工、请病、事假等方面的审批权限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同时,在工作中通过规范工作程序,及时的情况反馈,定期的接受检查,自觉地将社区矫正工作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的开展。

(三)建立了形式多样的教育帮教机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性。严格推行“四管一”措施,即每个矫正对象落实一名乡镇场副科级领导、一名司法所干部、一名公安干警、一名村干部和一名志愿者负责管理和帮教。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四包、四定”,即对矫正对象包管、包教、包扶、包人;定期组织谈话、定期听取思想汇报、定量公益劳动、定工作标准,通过定期谈话、定期家访、经常性的学习教育、灵活的公益劳动方式、严格的分级管理、有效的考核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职能、社会职能、司法职能得到有效结合,确保了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各司法所相继成立矫正工作心理咨询室,采取心理测试,面对面的心理咨询,及时消除矫正对象心理障碍,重塑健康人格,从根本上解决了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不适应、不习惯的问题。一年多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帮教,使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彻底摆脱了行为恶习,端正了生活态度,从而在社会上树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

(四)建立了以人为本的保障机制,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性。为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具有人文性,在“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五一”和“十一”等重要节日走访矫正对象,对个别家庭有困难的矫正对象,积极协调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尤其重视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建立了政府、社会、家庭联合帮教体系,在矫正过程中正确处理宽与严的管理关系,在工作模式创新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广泛的反响,扩大了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主要问题经过一年多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工作成绩,但从开展的情况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一)支撑依据缺乏合法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最直接的依据是“两高两部”的文件,但该依据既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又不是部门规章,充其量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单靠部门规范性文件去设计和规范,显然在效力层次上是不足的,其在实施当中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例如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执法主体定性等都难以解决。

(二)领导认识缺乏深刻性。有相当部分领导并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从感性上认为这项工作只不过是法检公司等部门内部工作分工的变化,在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不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财政和政策支持。造成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分析其原因有三: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而“两高两部”文件效力低,引不起领导的足够重视;二是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与实行监禁刑的罪犯在数量上过于悬殊,产生的社会影响力不大;三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仍不够。

(三)衔接程序缺乏系统性。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宜丰县严格依照“两高两部”的文件精神,边摸索边实践,总结出具有自己工作特色的方式方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硬性规定与现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是人户分离问题。由于我县人员流动性较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易发生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问题,即原户籍所在地与其暂住地相分离,比如就棠浦镇来说,棠浦煤矿的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在棠浦,由棠浦司法所管理,而居住有的在县城,有的在外地,且棠浦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在新余,容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处于脱漏管的状态。二是有关法律文件没有明确分工。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职权划分等环节上没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无形中加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

(四)管控措施缺乏执行性。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法、检、公、司、人事、财政等多个部门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从目前状况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未到位。很多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模糊的认识,例如:财政、劳动就业和民政等部门对矫正对象经费保证、就业和低保等方面存在着配合不到位的情况,而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使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二是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五类非监禁刑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两高两部”文件则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法检公等部门配合,实际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这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容易造成部门间权责不清,使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统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对于某些不服从管理或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往往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于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五)教育程度缺乏透彻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肩负着改造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目前我县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参与化程度不高。一是工作人员数量少。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三大任务,除监督管理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外,其余教育改造、帮助服务两项任务均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承担,而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工作部门就是司法所。但目前司法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相当繁重,现有的人力资源难以应付社区矫正艰巨的工作任务。目前,全县有15个司法所(大多是“一人一所”),与司法部要求的司法所应由3人以上组成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的要求相比差距明显,同时,由于司法所职能多,人员少,这样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在司法所本身工作力量就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兼职过多的现象势必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的是抽调人员,专职人员少,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每个人的教育背景、文化程度、个人年龄、个人能力等都各不相同,对整体的业务知识和处理问题方式方法的理解程度的不同,导致了对矫正对象教育的质量差异性很大。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尽管为了弥补专业素养的缺乏,矫正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相关专业的培训,但很显然,通过这种“速成班”是不可能培养出专业的矫正人员的。志愿者的队伍无论是在年龄、专业和经验方面都显得过于单薄,无法满足复杂的社区矫正的需要。虽然,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度上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由于没有搭建起制度框架和政府资金的投入,使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时间、效果很难保证,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程度和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熟练、过硬的心理专家,由于不管是从原生导致犯罪的心理病态,还是因害怕歧视产生的心理负担来说,社区服刑人员都急需及时的、制度化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但由于心理专家的缺乏,这些“心理矫正”就开展艰难。

(六)工作经费缺乏保障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足,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展开。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应该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开展工作中,没有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的财政预算。实践表明,社区矫正成本低于监狱改造,但劳动矫正基地、矫正设施设备、矫正人才培养、社会资源的有效引入等硬件和软件建设仍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从现行工作机制来看,矫正经费问题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明显制肘。特别是一些日常的开支,如打印费、工作人员的报酬都没有解决,全靠对这项工作比较热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来支撑。如果长期停滞在这种状况,将成为棘手的问题。经费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四、现阶段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思路

面临上述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加强宣传,提高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认识和理解。因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重要意义;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途径向政府反映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积极争取重视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架构。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参与部门多,必须建立一个协调顺畅、指挥有力的领导机构。一是在县(乡镇场)成立二级协调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二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组建相应的工作队伍:一是以司法所工作人员(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专职矫正队伍,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以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辅助矫正队伍,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帮扶。根据服刑人员不同类型,可以分为各类辅助帮教队伍。例如,对妇女服刑人员,成立以妇联志愿者为主的帮教队伍;对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成立以关工委志愿者为主的帮教队伍。

(三)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流程,规范送达、接收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程序,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个工作环节的制度,使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条不紊。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行政资源,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社区矫正工作内容丰富,有许多工作任务与司法行政工作紧密联系,可以进一步整合现有的司法行政资源。例如在教育改造过程中,通过提供普法教育,组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社区服刑人员举办法制讲座,进一步增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在帮扶过程中,可以利用现有安置帮教组织和渠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生活和就业帮助;对一些经济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五)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的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工作新,任务重,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现阶段,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让每位人员都熟练掌握社区矫正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工作方法,确保工作能顺利地推进。

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措施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新生事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很强的刑罚执行活动,对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一)健全矫正工作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要规范送达、登记、监督管理和考察等工作程序,健全例会、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着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社区矫正尚处于试点阶段,实践中还存在急需改进的地方以制度加以规范。例如:要改革和完善工作中出现的“人户分离”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制度,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全国联网管理制度”。积极利用互联网实施社区矫正。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工作都离不开互联网。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了新型的沟通方式,如QQ、虚拟社区、论坛等。目前宜丰县各司法所均已实现办公网络化,各村委会也普及了网络,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及沟通方式用于社区矫正,应是创新之举。如矫正对象一般比较难上门报到、思想汇报,那么可允许矫正对象通过QQ或发电子邮件向司法所矫正人员报到、思想汇报,且非面对面的谈话更能让矫正对象敞开心扉,更能让矫正人员掌握其思想动态。如可建立社区矫正人员论坛,或建立QQ群、建立思想交流、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板块,通过网络的方式实施社区矫正,捷径便利,还能让矫正对象们互帮互助,共同树立起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异地托管制度”和收监执行制度,进一步加大与法院、监狱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保障。(二)加强管控措施,重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要着重充实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有效地整合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承担着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目前,由于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依法治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职能庞杂,人力不足,急需增加力量,提高素质。同时,要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要求,加大投入,加强规范化建设,为司法所全面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按司法所现有编制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考虑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吸入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这支队伍法律素质高,熟悉业务,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对社区矫正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弊。应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矫正工作者的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矫正工作能力。社区矫正立法,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支撑和法律保障,也是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困难与问题的有力武器。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结合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实际和取得的经验,修改和补充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规定,明确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组成、执行对象、矫正形式、工作任务、执法程序、考核方法等具体内容和要求,为社区矫正全面推行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将来发展趋势,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招聘热衷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学生、离退休干部和社区干部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为全社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搭建工作平台,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工作队伍,是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迫切需要。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基本力量是司法所人员。二是招聘一批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并承担部分实体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三是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在开放的环境中执行刑罚,对志愿者的需求量很大,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还应占一定的比例。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特点,可以将他们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根据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不同特点,可以将他们又细分为准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两类。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可称为专职社区矫正官员,也就是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应当根据社区矫正的特点,从具备人文、心理、教育、社会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进行选拔,并且在上岗之前进行培训,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这一类社区矫正工作者担负着刑罚执行的职责,负责办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各种法律手续,并负责监督、控制以及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换言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承担着监督管理和帮助改造两种工作职能。

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就是辅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具体而言,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主要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履行上述帮助改造职能的人员。他们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指导和安排下,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面临的家庭或就业困难和各种心理或人际交往方面的问题。

(三)注重协调配合,加大教育投入。社区矫正是一项严格的执法活动,同时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应在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非监禁刑特点,从入矫到解矫,从个案矫正到心理矫正,从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到公益劳动,从硬件基础设施到软件内业建设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规定具体的标准,注重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建议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主要用于矫正工作者和矫正对象的培训、指导、管理和奖励等方面,更加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注重改造的质量和效果。通过与社会团体、社区志愿者以及家属的密切配合,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帮教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其思想转化和行为的转变,促进其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和适应社会。

(四)矫正工作需要向前和向后两个方向的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指矫正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执行矫正措施的决定上,对于服刑人员决定何种矫正措施,矫正人员应尽可能提前介入。目前这种提前介入的主要方式就是对可能被判处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法院以此做为量刑依据之一。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会评价,包括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周围邻居和学校及工作单位同事对其进行的评价;二是前科,对以前被逮捕及犯罪情况的详尽说明及评价;三是本人的生活史,包括家庭、教育工作经历、身体精神状况、宗教、兴趣、社会活动、服役、财产状况等情况。这种方法,对相关各方面都有利。首先,从社区矫正工作来看,向法院提交这样一份报告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今后的开展,因为这可以让服刑人员亲自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会影响到他们的服刑方式,实际上是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权威,从而更有利于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其次,从法院来看,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这样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有利于法院准确量刑,对服刑人员做出有针对性的判决,从而更有利罪犯的改造。最后,从罪犯自身来看,这种调查报告在法庭上进行宣读,既是对罪犯的一种有效教育方式特别是对青少年而言是如此,而且更是针对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更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工作向后延伸,主要是指应与安置帮教工作更好的结合起来,在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结束之后,矫正工作不应该结束,还要有一些后续工作要做,通过对矫正对象的帮助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首先要改变观念,对矫正对象不仅仅是管理、监督,也有帮助关心和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既要在可能的情况下解决其生活的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培训其工作技能,使其有一技之长,或者帮助他们找到一份可以谋生的工作,从而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

六、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趋势的设想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取得成功,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破现有法律、体制上的束缚,按照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实解决影响改革和发展的实质性问题。

设想一:统一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切实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问题。

理想定位:立法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

理由:

1、公安机关不宜成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一是从宏观层面上看,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是实现司法各部门之间职能均衡,各负其责,又相互制约。治安、侦察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审查起诉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职能由法院行使,刑罚执行职能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符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二是从微观层面上看,目前公安机关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责过于集中,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都受其管理,任务繁重,人手不足,在现实中往往造成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管措施不到位、不落实,客观上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一方面有损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容易让社会和群众产生误解,认为罪犯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质疑政府部门是否存在失职腐败行为。2、司法行政机关具备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一是司法行政机关长期负责监禁刑的执行,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管理经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实践基础。二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已形成遍布城乡较为完善的工作网络,与社区、村居委等基层单位有良好的工作关系,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组织基础;三是司法行政机关现有工作职能与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紧密联系,例如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可以充分发挥和整合司法行政资源优势,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功能基础。

设想二: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员执法权,切实解决工作权能与工作职责相矛盾问题。

理想定位:授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警察身份确立执法地位和权能。

理由:

1、由社区矫正本质职能所决定。一是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们可称为“没有高墙的监狱”。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相比,社区矫正的惩罚改造本质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罪犯身份没有根本改变,而只是其执行的场所、环境和手段有所区别。“两高两部”文件规定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其中首要任务就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要依法有效地实施惩治,必须要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执法权能,通过在不增加专项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授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中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警察身份,是实现执法权能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与司法行政机关对抗,从而保障各项监督管理、教育改造措施的落实,提高矫正质量,实现矫正目的。二是同为刑罚执行措施,实施监禁刑的监狱设置了警察,相应实施社区矫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当配置警察。2、由社区矫正设立目的所决定。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降低行刑成本,减轻监管压力,通过不增加行政编制授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含事业编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警察身份就能实现上述目的。其一,由于只是授予警察身份,不需增加编制,在现在政府机构编制不断精简的大趋势下,可以较好地规避增加编制这一敏感问题;而且在经费保障上(含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也不过是增加了警衔津贴,不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二,由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具有了合法的执法权,在待遇上又享受到警察待遇,将会大大地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因此,是一种低成本,成效明显的做法。

设想三、吸收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理想定位:授予基层法律工作者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资格。

理由:

1、目前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宜丰县15个司法所长有一部分是法律工作者担任,司法所的职能都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行使,只有少部分的司法所长是公务员,且基层法律工作者都是事业编人员,完全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

2、这些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在人民调解、普法教育、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多数人员取得了法律大专学历,法律水平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先天优势,既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又可以充分利用其潜在的巨大功能,能够极大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新的形势下,探索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当前和今后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个重任,抓住机遇,积极探索,扎实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实践中提高、在开拓中创新,在前进中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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