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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事业的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6 22:22:49 | 移动端:关于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事业的工作总结

关于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事业的工作总结

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

关于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事业的工作总结

二一一年翠屏区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号)精神,认真按照市教育局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全区民办教育工作实际,积极争取民间投资教育事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环境,不断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事业,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我局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事业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进一步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事业,加强民办教育规范化管理,区教育局调整、充实了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各科、室长为副组长,完善了引资工作组职责和要求;同时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区教育局“十二五”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兴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各职能科室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号)精神,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协作意识和发展意识,多渠道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教育事业。

二、宽松环境,积极支持

(一)简化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民办校联络员等制度,不断健全服务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落实了业务精干的专人负责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宜,切实实现了审批一站式服务,提高了民办教育审批工作效率。区教育局专门研究印制了《翠屏区教育局政务服务手册》,明确登录各种审批程序、表格和要求,为民间资本投入教育事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截至目前,共发放《政务服务手册》册,为人次提供了民办教育咨询、审批和变更服务。现已成功引入黄冈、棠湖、戴氏、新概念英语等知名学校或培训机构,全区各类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已达182所,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教育事业已达49648.5万元。

(二)政策经费支持。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一是鼓励捐资助学,根据(川府发〔201*〕4号)精神,民营企业自愿无偿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依照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年,全区民办教育共获得各类捐赠约万元,减少纳税支出万元。二是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民办学校在规范招生秩序遵守招生制度的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不作限制。201*年,民办普高、职高、中小学以及幼儿园在校生达到2.7万人。同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时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对质量先进,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予以通报表彰。201*年以前,每年有20万元的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民办学校。在各级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表彰中,都有适当名额分配给民办教育。三是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义务教育任务均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近3年来,区政府共对全区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校划拨生均经费及补助25611人次,经费共计593万元。

三、注重引导,规范管理

(一)营造舆论氛围。区教育局根据民办校园总体布局及市场供求关系实际,广泛宣传国家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民办教育市场供需信息,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翠屏教育信息网等宣传媒体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全区民办教育发展状况及民间资本投入教育事业相关态势,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不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完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了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的流动制度。民办学校聘用公办教师的数量,除有协议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超过0.5人/班;在部分高端民办学校实施了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支教、跟岗互派交流方式,即公办学校选1名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民办学校选1名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互相促进提高。二是实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全区所有公民办教师档案都实行人事代理,具体办理由各级各类学校与区人社局联系沟通办理。三是逐步探索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由于民办学校的创办起点不一,一些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水平和质量良莠不齐。201*年,区教育局结合评估结果,对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不能按批准的办学类型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2所民办学校予以撤销。数量减少了,但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在提高,总体实力得到了增强。

(三)强化校园管理。为规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区教育局制订了《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制度》等26个管理制度及《学校(幼儿园)食品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13个应急预案范本,供民办学校参考。教育科、法规科、后产办相关科室多次到民办学校检查、指导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食堂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开展对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区安监局等部门单位对全区21所非法办园机构进行清理,责令停止办学,符合标准的,取得合法办学资格后方可办园,不符合标准的已依法取缔;开展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清理整顿工作,今年5、6月对存在未审批的专业和相关专业人员不足、实习实验室等情况进行规范。四、强化督导,公正评价

(一)狠抓过程指导。区教育局督导室统筹配合各业务部门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开学、放假期间和专项工作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教学过程指导,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督促各民办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和档案资料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认真开展督导评估。修订和完善了《宜宾市翠屏区民办职业中学教育督导评估细则》和《宜宾市翠屏区民办义务教育督导评估细则》,201*年4月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了对辖区内宜宾黄冈实验学校等9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综合督导评估。评出了合格办学单位6所,基本合格办学单位2所,不合格办学单位1所。配合区教育局对不合格办学单位依法进行了取缔,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于201*年3月下旬对翠屏区宜宾华神机电职业技术学校等6所民办职业学校进行了督导评估,评出了合格办学单位1所,基本合格办学单位3所,不合格办学单位2所,评估结果通过宜宾晚报、宜宾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扩展阅读: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

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

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

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

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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