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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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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1)

201*年度湖北信达信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日前,我公司接到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回顾积极进取、认真拼搏、团结奋斗的201*年,我公司不仅获批湖北省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我公司发展趋势蒸蒸日上,截止201*年12月31日,我公司已实现销售收入1151.95万元,比上年增长14.83%,201*年度是我公司创新管理年,主要工作重点是提高执业质量和加强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并严抓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和收费管理等方面,以及风险基金提取、结余、使用等工作,卓有成效。下面将我公司201*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抓执业质量管理,铸就优质涉税平台。

我公司自201*年成立以来,一直以“遵从税法,合理纳税”为宗旨,秉承“重税事、重专业、重事前、重日常、重及时、重资源、重反思”的涉税理念,在湖北省、市国地税、科技局等部门的支持下,铸就了全面优质的涉税服务平台。

特别是201*年,我公司高层领导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详尽、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具体表现在:1、依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结合我司以税务代理及纳税筹划为主的业务特点,制定了《常年代理管理制度》及《专项代理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合理、胜任、责任原则,做到执业中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2、项目负责人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涉税服务业务计划。了

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了解约定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并根据服务内容和约定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3、我公司全体员工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精诚团结,努力拼搏,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涉税工作,并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取得客户的满意和尊重。

二、落实风险基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为了增强职业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14号),设立专门账户核算。具体表现在:我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纳入专门账户核算,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控制了职业风险。

三、规范业务收费管理,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注税行业从产生到现在只有十多年时间,目前各个事务所在执业准则、规范、流程等方面还很不统一,更缺标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公司为了提升业务层次和质量,统一我们的执业流程和标准,打造品牌影响力和行业竞争力,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在业务收费管理上更是力求规范化、标准化、精益化。我公司从业务合同签

订起,严格执行《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均符合《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服务收费标准》,从未采用不正当手段压价竞争或招揽业务,不仅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而且深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四、勇担社会公益责任,奉献爱心发挥光热。

我公司在提升整个集团业务层次,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努力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201*年10月,我公司收到一封来自西藏拉萨彩岛福利特殊学校的感谢信。信中谈到:感谢公司全体员工为学校残疾孤儿捐助衣物,这19箱爱心衣物从武汉辗转到西藏,再由西藏工作人员直接送到孩子们手上,不仅为他们提供了无私的帮助,而且为这些残疾孤儿送去了温暖和关爱。

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关注慈善,热心公益”已经成为我公司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的十几年里,我公司一直通过爱心捐助的方式,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公司员工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做了许多事情,但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要多开展一些增进企业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活动,建立适合员工发展的职业薪酬体系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将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继续以勃发的英姿和拼搏进取的精神,打造税务代理服务行业的优秀品牌,努力成为具有影响力的专业税务代理服务旗舰企业。

湖北信达信税务师事务有

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扩展阅读:关于20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6-19【选择字号:大中小】

鄂国税函[201*]11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1*]180号)有关规定,决定于201*年6月至7月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年检对象

(一)年检时间:201*年6月11日~7月27日;年检所属期为201*年1月1日~201*年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截至201*年5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1*〕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14号)精神,201*年度检查以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为重点,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情况,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和收费管理等方面,以及风险基金提取、结余、使用等进行全面检查。

(一)税务师事务所方面

1.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以下各项有一项不合格超过50%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②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③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④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⑤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⑧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②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3)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任何业务的(收入为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2.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凡是违反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行业收费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只收费不服务的;

②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10%未满20%的;

(2)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20%未满50%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50%的,年检不

予通过,责令1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局直接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4.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

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分所的;

③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④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⑤允许注册税务师挂名而不在本所执业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5.团体会员

税务师事务所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及时办理会员会籍登记、变更手续的,根据省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由省协会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6.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①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②未按照《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⑦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

⑧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

⑨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或整改验收合格未盖年检合格印章的。

(2)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201*年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只就其资质进行检查,不检查执业情况。

(4)税务师事务所在各项行业检查中连续两次被列为限期整改的,直接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以201*年度年检开始计算)。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税务师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同时在2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下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5)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6)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8)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7)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受到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已撤消执业备案

或者收回执业证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6.执业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省协会提请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3.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年检方式、程序及时间划分

(一)自检阶段。6月11日至6月17日,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检。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年检内容逐项认真自检,自检完毕后,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因特网“注册税务师”栏目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检栏,分别填写年检登记表,提交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二)审核阶段。6月18日至7月1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实地全面查验辖区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并对照年检内容,逐项审核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审核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签署意见,而后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报市州级税务机关。

(三)复查阶段。7月2日至7月15日,市州税务机关对年检纸质材料进行复审,同时组织实地复查,复查面不低于30%(武汉市可自行确定复查比例)。复审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签署意见,而后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后存档(存档材料不上报省局)。另将年检结论汇总后撰写地区年检工作报告于7月15日前从FTP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公示阶段。7月16日至7月27日,省局将综合各市级、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果在省级行业网站进行公示,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级税务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和规范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国税牵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年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进行具体研究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检查。并结合涉税鉴证准则规定,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对有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在年检过程中,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各地1~2家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检情况。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在年检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不合格者认定为合格,如发现此类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问题的,要认真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时,对201*年度行业年检,按照时效性的考虑,我们将在明年元月份进行,请各地提前做好准备。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4)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论表(附件5)

3.注册税务师年检结论表(附件6)

4.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附件7)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1-4附件5附件6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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