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的
经验总结
平房区发展改革局物价科
自国务院下达《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40号)文件和省政府“保供稳价”常务会议要求,我区物价科进行一系列关于明码标价的宣传和检查行动。现将本次工作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领导组织、分工明确
我科在局常委书记何志文领导下,由科长吕先文任组长,于201*年2月对我区大型购物广场、超市、药店等零售业商户进行了全面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部分商家仍存在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价签标注不规范以及自制价签等现象,立即现场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现象
工作人员来到运动装专卖店,发现店内所宣传的商品“买一赠一”,没有标注赠送的具体规则,是买高赠低还是同价赠送,概念模糊;在健康药店内写着会员日买药超过20元即赠现金券,结果咨询营业员才得知现金券只能在下次购买药品时才能抵用,而且所购药品必须超出一定的限额;在手机专卖店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器材部分商品不但没有明码标价,还自行打印标签。三、采取的措施对于这些商店概念模糊、价格标注违规行为,当即责令限期整改。
四、总结
“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对于百姓而言,在消费过程中通过商品明码标价了解商品或服务,是自我维权最直观和最简单的一步。我科将继续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一些消费场所不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甚至还有部分经营者故意错标价签内容,欺诈顾客。为此物价部门先行开展了对大中型零售业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整治行动期间,物价部门将对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实行从重处罚。
201*年5月17日
扩展阅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根据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价监发[201*]16号)精神,县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会同县纪检委于10月11日至10月26日对全县在售楼盘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开展1、检查的组织。
成立了贺兰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所协调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对各自主管的业务实施具体检查。由于加强领导,责任明确,使我县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得到了顺利的进行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走访、现场考察、检查合同等形式进行。
2、检查的范围。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房地产企业都要列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的内容
1、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2、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3、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4、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标示价格相关因素及收费等内容;5、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是否标示实际成交价格;6、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7、是否
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检查工作的进行
1、逐一进行检查。集中人力,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3、注重证据的收集以及整理。在检查进行期间,我们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是否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通过拍照、摄像提取证据,核实房地产企业是否有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情况。通过将销售合同的成交价格、公示价格、备案价格进行核查,来检查房地产销售价格的情况。
4、及时整改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房地产提出整改和完善的意见措施,监督房地产对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自201*年以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房地产调控措施,我区房地产市场随之出现积极的变化,商品房销售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总体来看,绝大多房地产销售企业能够做到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标示实际成交价格,并严格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但是仍旧有一些房地产销售企业存在一些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1、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2、公示价格高于备案价格,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3、地下室没有进行价格备案就销售了,个别是赠送的,有的是出售的;4、房屋销售价格公示不完全,或者公示不完全;5、没有公示成交情况,或者公示的不完全;6、仅公示了成交情况,没有标示实际成交价格;7、基本情况公示不齐全;8、合同中规定交纳“税费、配图费、工本费(80元/
本);办证手续费(100元);登记费(80元)等”;“装修管理服务费(1.5元/平米)、装修垃圾清运费(2元/平米)、拆除墙体垃圾清运费(30元/平米)”;9、广告语言模糊如“看房还报打车费”,没有标明报销范围;10、没有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收费标准;11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备案或公示价格;12、没有办理价格备案就取得了预售许可,并销售了房屋。
五、整改措施
针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整改如下:
1、依法严厉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2、纠正不规范的标价行为,对基本情况标识不全,广告语言模糊误导消费者,只公示备案价,没有公示成交价,或不按实际成交价公示,在购房合同中强行规定交纳不合理费用等行为,予以坚决的纠正和责令退还。增强商品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购房者明明白白的购买。
3、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民监督。监督房地产销售行为是我们长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调控、稳定和规范商品房价格,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和配合。除了需要单位的监督检查,还需要群众的积极参与,对此我们要求房地产在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公示”12358”举报电话。监督房地产销售行为也是一项持续进行的工作,除了在初期价格备案时要进行审查外,还要在备案后的销售过程中进行监督检
查。只有通过持续、全面的努力,才能有效规范房地产行业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贺兰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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