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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7 19:12:43 | 移动端: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社区矫正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积极探索、求真务实、扎实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工作总结如下:一、1-6月份工作汇报

截至6月底,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名,按时解矫7名。我镇目前共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29名,在29名社区服刑人员中,男23人,女6人。犯罪类型为:诈骗罪7人、故意伤害罪4人、交通肇事罪2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3人、盗窃罪3人、抢劫罪2人、流氓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赌博罪、容留卖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各1人。犯罪年龄结构:最大的为62岁、最小的为18岁。共对法院开出调查回复函15封,联合检察院对矫正对象分别谈心、谈话29人次。具体工作做法体会是:

1.充分发挥帮教作用,以人为本,促进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一)是加强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矫正对象到**看守所参加各种警示教育活动,提高矫正对象的守法遵规意识。

(二)是增强工作技能培训。积极与人力资源所联系,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鼓励、帮助、扶持矫正对象自主创业。

(三)是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有需要法律援助的矫正对象,做到应援尽援,及时解决矫正对象维权的法律需求。

今年,兰干社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在**市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绿洲路街道的直接领导下,以“三个代表”为思想指导,掌握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的特点、内涵。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把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除创卫、除四害、健康教育、食品药品等中心内容,使博文社区爱国卫生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1、按照全市爱卫办和办事处工作的总体要求,将辖区环境综合治理作为主要核心工程,博文社区书记亲自抓,副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担负牵头责任,社区工作人员对辖区治理工作承担包联责任,博文社区先成立卫生城市迎检领导小组,社区书记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下设督导检查组,统计上报组,宣传报道组,各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卫生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起来,同时我们以街道下发的辖区卫生存在问题统计表和整改进度表为量化指标,找问题、抓落实。兰干社区还聘请专门保洁人员对无人管理的华光家属院和五小家属院两个小区实行全天保洁。

2、定期清理辖区单位和家属区院前、院后、地下室、楼道卫生,博文社区根据各单位卫生整治工作情况下发通报,并对行动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迎检复审要求兰干社区结合实际工作在全辖区内下发了《关于兰干社区迎接国家卫生》

扩展阅读:(人大审议)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三门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201*年,我县适时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力度,推进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下面我分四个方面汇报一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201*年下半年,我县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出台了《三门县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三门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并从201*年10月份起开展与公安部门的社区矫正对象交接,201*年6月份全县所有十四个乡镇完成了交接仪式,到201*年5月,共接收矫正对象1129人,其中到期解矫转入安置帮教的共609人,目前在矫520人,其中管制6人,假释81人,缓刑387人,暂予监外执行8人,剥夺政治权利38人。近四年重新犯罪被收监4人,因漏罪收监2人,被治安处罚8人,8人正常死亡。目前在册的520人中,请假外出务工对象113人,异地托管8人,通过采取一对一、多帮一、“定人包案”、“双列管”等措施,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和再犯新罪率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工作

自201*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时刻紧扣防脱漏防再犯主题,认真开展了社区矫正各项日常工作。

(一)强化监督,完善制度。为切实落实各项任务,县矫正办积极走访乡镇,深入开展调研,加强指导。201*年出台了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统一建立了社区矫正案卷台账资料和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好头布好局。201*年度我们建立了例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学习教育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汇报、监督考察、公益劳动、迁居审批、考核奖惩和外出请假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201*年,根据“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建设要求,明确了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中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资料移交接手续,建立了社区矫正资料移交接登记制度,确保社区矫正资料完整,法律文书按时送达。201*年,根据上海世博安保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建立健全了外出务工对象异地矫正、异地托管等工作制度,规范了流动矫正对象的衔接程序,有效地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现象的发生,由于工作出色,我局矫正科被省综治委办公室评为201*年度“环沪护城河工程”先进集体。

(二)创建机构,优化队伍。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县建立了县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即: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镇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监护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201*年,根据“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建设要求,建立了村

级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健全了工作网络,充实了基层一线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目前,全县基层一线社区矫正工作者31人,社区矫正志愿者有483人,监督管理人员的紧张问题正在逐步得到缓解。近四年县司法局共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25次1055人次,各乡镇共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1669人次。各乡镇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15458人次,参加公益劳动16869人次,走访谈话2342人次,对加强思想教育,积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务实改造,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再犯新罪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在配齐配强队伍的同时加强了社区矫正硬件设施建设,落实好社区矫正办公用房的基础上,为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人配备电脑,每个司法所增配社区矫正工作专用电脑,部分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工作用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有良好的办公条件,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也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良好、坚实的基础。

(三)依法管理,注重实效。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取得明显的改造效果。

一是规范公益劳动管理。司法所坚持把组织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公益劳动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改变其好逸恶劳的恶习。各司法所都制定并实施了因人而

异,因地制宜的公益劳动计划,保证服刑人员完成每月不少于16小时的公益劳动,培养他们吃苦耐劳的思想,加强劳动创造财富的思想认识,让他们在劳动中感受到自己存在的社会价值,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全县共建立了16个公益劳动基地,基地有联络员,由联络员负责对劳动时间核算和劳动质量的评定。在公益劳动过程中,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并能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二是组织集中学习教育。各司法所制定并实施了知识系统、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重点抓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认真落实上门走访、个别谈话教育制度,把“向教育要质量、向教育要安全、向教育要稳定”的工作目标贯穿社区矫正工作始终。集中教育学习紧密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在有效地帮助其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开展心理健康辅导。201*年,我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投入了10多万元建立了心理咨询室,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和不同心理,根据工作需要分阶段对部分矫正对象进行了心理测试和心理辅导,引导他们克服心理障碍,促进自我调节,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达到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的目的。到目前,共对250名矫正对象进行了心理普测和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让他们及时调节自我,走出压抑,重获新生,同时,让他们感觉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更

有信心走好今后的人生路。

四是规范日常监管考核。县局矫正科每星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轨迹抽查1次,各司法所每星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轨迹普查3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对不假外出、越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改造。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实行“日记载、周小结、月评议”的考核制度,列矫和解矫手续规范。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矫正方案、签订帮教协议书、规范公益劳动登记、每月小结、走访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同时建立了对考核结果、矫正处遇变更告知制度,实行公开奖惩,公平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五是落实“三防”专项活动。201*年,根据省矫正办《关于开展“防脱管、防漏管、防严重再犯罪”专项活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规定,专门建立了领导小组,出台了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严格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了集中点名点验制度。4月底,在我局牵头下,联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职能单位对我县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集中点名点验。通过点名点验,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情况,为信息化平台建设奠定良好基础,同时,树立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四)加强联系,规范衔接。加强了同公、检、法的紧密联系,矫正办每月一次,司法所每半月一次与公检法核查核对矫正

对象名单,不定期地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相互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管理工作。建立实施社区矫正定期工作例会,通过实施工作例会制度,达到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协调问题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立足实际,创新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矫正质量,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我局在依法依规执行监管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着力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试行了审前调查责任担保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的工作标准,要求在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的活动前,落实具备担保资格的责任人与社区矫正机构签署《三门县社区矫正责任担保书》、《三门县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三门县社区矫正志愿帮教书》,确保已经作出社区矫正裁定的罪犯不脱管、不漏管,同时增强了社会共管功能,提高矫正对象的改好率。二是严格信息化教育管理。开展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全县14个乡镇GPS定位系统全覆盖,共有390多名矫正对象安装了手机定位,有27名矫正对象安装非定位信息平台教育手机,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率保持在80%以上,实施无线遥控、随机查控,确保监管人员每日对社区服刑人员能听到其声、查到其人,掌握其行踪。通过全天候定位监控和定期不定期发送教育短信的方式,实施密集型教育管理,使社区服刑人员身感随时随处都处于工作人员的监管之下,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近四年的努力,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立法有待完善。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较少,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只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单位,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提纲挈领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范围、任务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20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为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确保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得到有效的教育矫正,出台《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禁止在管制执行期限、缓刑考验期内社区服刑人员“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并且明确

了《禁止令》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如违反禁止令,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有提出撤消缓刑建议权。刑法修正案(八)和《禁止令》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使监外执行刑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能更有效的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但这只是社区矫正工作立法的一个开始,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已有明确

的立法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这一条款被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改了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这一条款被改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从法律条款中,仍可看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不是执法主体,同时《禁止令》中不涉及“禁止令”执行撤销问题,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禁止令”,设置撤销程序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转化质量。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和《禁止令》的出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法律制约问题。

(二)公益劳动场所不足。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是体现社区矫正强制性的重要环节,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和行为矫正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除外),并且每月累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得小于2个工作日,按要求我县必须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约420多人,每月必须完成800多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目前我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由各司法所分散组织,打扫卫生死角、除草之类的,方法方式过于简单,劳动时间未达标,外出请

假的社区服刑人员销假时未能及时补上公益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受条件限制差距明显,有失公平,同时也缺乏严肃性,势必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利。因此,在全县建立一家规模的公益劳动基地势在必行,是顺利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

(三)经费短缺。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广,工作量大,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不断增多,目前我县在矫对象520人,需要较多经费,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201*元计算,县财政需负担39万经费。但县财政历年来都没有足额拨付,县财政拨给我局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较少,无法保障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管理需要,影响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各职能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至今,我局在公、检、法各职能单位的配合下,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监地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在委托户籍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对其进行社会调查时,存在文书格式和交接渠道不规范现象,各地监狱文书格式各搞一套,没有按省厅统一格式规范执行,文书交接方面,大多数监狱能够与社区矫正机构公对公规范交接,但小部分有通过罪犯家属递送的不规范现象,法律又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给审前调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公、检、法有关环节配合不到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训诫、解矫等仪式上,公安派出所应派员参加,但在日常矫正中,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重大活动和入、解矫场合,公安派出所基本上未派员参加。个别派出所未按规定配合司法所做好解矫工作,造成超期解矫事实出现。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制度的执行,也需要派出所予以配合,积极采纳司法所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符合《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查处。法院在判处监外执行的刑罚后,应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及未报到的严重后果,并进行矫前相关教育。检察机关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执法不当,应根据执法环节发函建议,便于执法机构能及时改正,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解决的办法

我县社区矫正开展至今有取得成绩,也有存在困难。所谓胜不骄败不馁,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现在就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以下四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

《刑法修正案》(八)和《禁止令》的出台,标志着社区

矫正的执法权和建议提请权正由公安向社区矫正机构转移,

可见社区矫正立法指日可待,有了《社区矫正法》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强有力的后盾,相信日后社区矫正工作将能更好的开展。在社区矫正立法前,公、检、法、司四家职能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和《禁止令》的要求,各司其职,规范衔接,进一步健全社区矫

正工作制度,建立审前调查制度,完善学习、劳动、请销假等相关制度,使奖惩考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手段具有强制力,相信对社区服刑人员更具威慑力。

(二)加强宣传,提高相关责任单位的履职意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法律层面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加强宣传。通过会议、调研、座谈等方式,召集相关职责部门人员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进行再学习,促使职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充分利用基层例会平台,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间断的学习,采取定期培训、职业轮训、考察学习等模式,着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向上借力,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措施这是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的有效动力。社区矫正工作是“花小钱得大平安”,但也需要一定开支。在省财政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大头的基础上,我们要主动向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更大的支持。利用好省、市有关政策,落实好工作经费,使各个层面的培训工作、走访工作、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等能按要求正常开展,从而确保依法依规做好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

(四)强化机制,切实创新社区矫正执法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三防”专项活动意见,着力深化公、检、法、司联合执法,以建立规范、规模的公益劳动基地为重点,创新社区矫正执法制度,重点落实审前调查审批制度。我局将进一步规范公益劳动场所,采取县乡二级公益劳动互补模式,县级建立一家规模公益劳动基地,各乡镇立足实际承租土地各自建,争取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便捷、安全的劳动场所,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不小于2个工作日公益劳动的规定,增强社区矫正严肃性。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立法的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将会成为审前调查的工作主体、决定主体,我局将统一审前调查、评估的标准,以统一的标准及法律文书格式;聘请专业的审前调查员,业务上接受县局领导;规范审前调查时间、内容、格式文书;严格落实担保责任人制度,在审前调查过程中,程序前移落实好责任人、监护人、帮教人,规范衔接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加强同公、检、法职能单位的联系,工作上相互配合,提高审前调查成果的运用。

三门县司法局20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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