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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毕业论文_关于商法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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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毕业论文_关于商法的文章 本文简介:

商法毕业论文_关于商法的文章内容摘要:成年人的产业权,是指未成年人根据独立的法令品格,因继承、赠与或劳动、运营等方法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一切的产业。未成年人根据生理和心理的特别性而不同与成年人。未成年人不管在生理上仍是在心理上仍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简单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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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毕业论文_关于商法的文章

内容摘要:成年人的产业权,是指未成年人根据独立的法令品格,因继承、赠与或劳动、运营等方法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一切的产业。未成年人根据生理和心理的特别性而不同与成年人。未成年人不管在生理上仍是在心理上仍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简单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所以,未成年人需求家庭、校园、和国家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维护。而民法方面对未成年人维护的规则比较单薄,特别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力维护的专门法令、法规还很短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集体,其人身和产业都极易遭到伤害,因此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维护。

  本文以从此方面着手,安身我国民法的立法现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的民法维护进行讨论,一起提出立法建议,借此期望补偿我国对未成年人民法维护的缺憾,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维护准则,最终服务于社会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产业权 民法维护

  导言

  在我国,年纪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都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构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别良莠的才干还较差,抵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才干还较弱,更易遭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决议了他们在社会上归于需求予以特别维护的一个集体---弱势集体。关于这一弱势集体予以特别维护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常规,也是我国坚持的一项法令准则。但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现行法令对亲权准则的缺失雨监护准则错位的立法体例,是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产业权维护的法令体系残损而紊乱。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期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维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求全社会一起参与的系统工程。我国社会经济的开展和现代家庭产业体系的杂乱化,不只拓宽了未成年人取得产业的时机,也是未成年人产业的办理和维护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益突出。在未成年人产业权维护的内容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已完备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实施维护未成年产业权力职责的法令规则。对爸爸妈妈行使未成年子女产业照顾权的约束,建立监护人准则,是未成年人产业在被办理、运用和处置时处于持续和全程监督中。本文通过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以求为我国未成年人产业权维护准则的完善根据有所裨益的考虑。 一、我国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的维护现状

  首要,从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13条规则:“国家维护公民的合法的收人、储蓄、房子和其他合法产业的一切权。国家按照法令规则维护公民的私有产业的继承权。”这其间自然也包含对未成年人产业权力的维护。其次,从一般法层面上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则:“公民从出生时起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力才干,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第10条规则:“公民的民事权力才干一律平等”。这是从权力才干的视点对未成年人的产业权力进行维护,由于未成年人也是我国的公民。第18条规则:“监护人应当实施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监护人不实施监护职责或许危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职责;给被监护人构成产业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这是对未成年人产业权力维护的直接规则。此外,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66条规则:“私家的合法产业受法令维护,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吞、哄抢、损坏。”而对未成年人合法产业的维护应是其间应有之义。而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还清晰规则了未成年人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即以继受取得的方法取得产业。是普通法从不同视点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的维护。最后,从特别法层面上而言,我国2007年6月实施的新《未成年人维护法》第46条规则:“国家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略。”其间“智力成果”归于产业权范畴。第52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子,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第60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危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令、法规已规则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则;构成人身产业损失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由此可见,我国在特别法层面也有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的维护的相关规则[1]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产业权往往遭到忽视,许多爸爸妈妈都不承认未成年人有产业权。他们以为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都是由爸爸妈妈供给的,那么未成年人哪里还能具有独立的产业权?所以实践中爸爸妈妈往往将本应归于未成年人一切的产业与自己的产业混同,由自己自由支配。例如,在实践中,常常有爸爸妈妈以未成年子女还小为由,提出为未成年子女保管其各项收入如压岁钱、亲朋所赠与的礼物等,但实际上却是据为己有,并无归还未成年人的意思,这种行为现已危害了未成年人的产业权,即使爸爸妈妈宣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把这些钱物保存起来,作为将来子女学业之用,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由于使子女接受教育是爸爸妈妈的职责,爸爸妈妈应该从自己的产业中支出未成年子女的学业支出,而不能动用归于未成年人的产业,否则也是危害了未成年人的产业权。实践中监护人危害未成年人产业权的最常见的景象是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不考虑未成年人自己的定见而恣意处置未成年人的产业。

  当未成年人的产业权遭到监护人的危害时,能够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1)关于有必定智力和认知才干的未成年人首要能够有礼貌地向监护人说明自己具有独立的产业权,自己享有独立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权能,爸爸妈妈占用或许擅自处置自己的产业是不对的。

  (2)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在行使自己独立的产业权时也应该主动与爸爸妈妈商量,寻求爸爸妈妈的定见,有了自己的产业要用于合理的当地,不能随意挥霍,这样爸爸妈妈就会以为子女现已具有了必定的行使独立产业权的才干,能第一文库网够定心让未成年人具有自己的产业并自己行使处置权。

  (3)假如爸爸妈妈不听子女的劝止,未成年人也能够向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反映,寻求其帮助。但关于无行为才干人又应该怎么处理?许多状况下他们底子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权益遭到危害,因此他们的产业权最简单遭到危害。针对这种状况,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开展未成年人会享有越来越多的归于自己的产业,咱们建议成立未成年人产业公证准则和提存准则,由公证处或许律师事务所进行这项事务。未成年人或许其监护人能够将未成年人的产业进行公证或许提存,证明这些产业由未成年人具有,待未成年人成年后交还其自己。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产业权民法维护不足之处

  尽管我国现行法令体系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的维护已有相关规则,但尚不完善,《宪法》和《未成年人维护法》的相关规则多为准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2007年10月1日开端实施的《物权法》第66条规则:“私家的合法产业受法令维护,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吞、哄抢、损坏。”该条凸显了《物权法》对私有产业的维护,而关于未成年人产业的维护问题,并未置一词。应该看到,第66条并未特别提及未成年人产业,并不是《物权法》忽视对未成年人产业的维护,恰恰相反,其将未成年人包含在“私家”的范畴中,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产业受法令维护,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吞、哄抢、损坏。再者,《物权法》之所以未明文规则未成年人产业,或许是由于作为一般法的《民法通则》现已在相关条款中对此加以规则,若作为特别法的《物权法》重复规则,恐有弄巧成拙之嫌。但应

  该看到的是,《民法通则》对此虽有规则,但其规则却适当含糊,不利于实践操作,会集表现在:未清晰规则爸爸妈妈在何种状况下对未成年子女产业享有处置权。《民法通则》第18条中“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的规则适当含糊。其间,何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其或许具有哪些景象?怎么理解“处理”?都需求进一步清晰。否则或许导致监护权的乱用,未成年人的产业权力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一)对亲权准则和监护准则不加以区别

  我国现在有关未成年人产业权维护的法令规则,散乱散布于许多法令之中,没有构成较为系统、完备的法令体系。由于未成年人首要生活在家庭里,对其人身、产业权的维护,应首要表现在婚姻家庭法中,因此,婚姻家庭法应成为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的重要法令。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一向短缺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的具体规则。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仍未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的维护作具体规则,实为憾事。亲权准则与监护准则中有关未成年人产业的规则是不同的,亲权人对子女的产业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法令对亲权人处置其子女的产业约束较为宽松,而亲权人被监护人的产业不享有用益权。建立在监护准则基础上的我国未成年人准则必定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现实需求不契合,又算立法的科学性。所以,应当建立有别于监护准则的未成年人准则产业准则,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处理司法实务。

  (二)未成年人的产业规模和内容没有界定

  现行立法中有关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的条文,一般仅笼统规则维护未成年人的产业权、继承权等,确认了未成年人产业权的归属问题,但关于未成年人产业的规模并没有作具体界定,仅清晰规则以继受取得的方法取得的产业属未成年人一切。而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运营、创造发明等方法获取的产业的归属问题,立法彻底没有触及。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未成年子女以自己的劳动等方法获取的产业当然归爸爸妈妈一切的观念,也极不利于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的维护。“身体发肤,受之爸爸妈妈。”[2]子女是爸爸妈妈的私有产业的封建观念已根深柢固,况且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其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爸爸妈妈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劳动所得归爸爸妈妈一切好像更合乎情理。因此,以立法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的产业规模进行清晰的界定,清除封建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规则:“有产业的无民事行为才干人、约束民事行为才干人构成他人危害,从自己产业中付出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在外”。这项规则要求有产业的未成年人危害人用自己的产业补偿损失。但是,我国法令规则并未清晰未成年人受法令的产业规模,以及对未成年人承当事职责时的产业内容,这样简单发生监护人随意处置或挪用未成年人的产业的状况。这些都不利于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益的有效维护。

  (三)对爸爸妈妈办理未成年人子女产业上的权限未作具体规则

  法令对理未成年子女产业上的权限未作具体规则,权限内容、行使办理权时的注意职责、清算职责,行运用益权时的背负及收益归属等等。未成年人具有独立产业的权力也包含: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由于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或约束民事行为才干人,所以法令规则其产业由监护人署理办理和维护,自己无权随意处理产业。假如没有征得监护人同意擅自处理,在法令上该处理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未成年人是否行使与自己年纪、智力相适应的经济活动?假如未成年人有权行使,那么又在什么状况下,监护人有权

  干与?什么状况下无权干与?这些在我国法令中都没有规则。又如,法令规则了爸爸妈妈对未成年人的产业具有办理权,那么爸爸妈妈在行使办理权时又该背负什么职责以及爸爸妈妈行使这些权力有无约束?监督怎么?怎么避免爸爸妈妈乱用权力,特别是爸爸妈妈非为子女利益处置期产业似的效力状况?法令关于这些都没有规则。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产业维护准则的规则过于简单准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上的操作。

  依国外的立法例,爸爸妈妈或监护人在办理未成年人的产业时,都会遭到专门组织的监督,特别是为子女的产业利益处置产业时,须征得监护法院等专门监督组织的允许后,方可为之。我国一向没有建立专门的组织监督爸爸妈妈或监护人的行为,社会各界对爸爸妈妈也是持十分信任的态度。只有当爸爸妈妈乱用权力、构成未成年子女严峻的伤亡后果时,有关方面才予以干预。而关于爸爸妈妈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产业办理不妥构成其产业损失的,基本上无人过问,严峻地危害了未成年人的产业利益。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力的立法存在缺陷,不只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不契合当今“儿童利益优先”之国际化趋势。为此,完善我国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的法令准则,刻不容缓。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产业权维护的建议 未成年人具有了众多产业来源,使未成年子女产业的办理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益突出。爸爸妈妈离婚时分割归于子女的产业、根据子女产业利益而争夺未成年人子女抚育权、非为子女利益而处置其产业等案子时有发生,严峻侵略了未成年人合法产业权益;另外,随着未成年人参与经济生活的日益普遍,发生了许多法令联系,如未成年人的侵权、债务实施时的产业职责等等,笔者以为,家庭维护是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的关键环节,有关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的内容,应成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为了更好地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产业权,对我国将来立法在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方面的首要建议有:

  (一) 建立“儿童最大利益准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准则”

  继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力宣言》提出为维护儿童利益,拟定法令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国际性指导准则今后,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力条约》又提出了“儿童利益优先准则”。[23]这些准则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所建立。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维护儿童利益。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力条约》,发布了《90年代我国儿童开展规划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准则”。国务院2001年5月22日发布的《我国儿童开展纲要(2001-2010年)》,其“总目标”部分开篇就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准则’,保证儿童生存、开展、受维护和参与的权力,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开展”。[3]与我国政府的鲜明立场比较,我国的相关立法却有些滞后。1982年《宪法》第49条规则:“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维护”,即《宪法》以底子大法的方法建立了对未成年人特别维护的准则。《婚姻法》、《未成年人维护法》等法令尽管表现了这一立法准则,但并未清晰建立“儿童最大利益准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准则”,仅在未成年人抚育与监护、子女探视权问题的处理上表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准则”、“儿童利益优先准则”的精力。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实施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力条约》时的承诺,我国将来的婚姻家庭法及有关立法中,应清晰建立“儿童最大利益准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准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产业权益。

  (二)区别亲权与监护

  《婚姻法》尽管一向逃避运用“亲权”这一术语,但其间有关爸爸妈妈对子女管教和维护的权力职责规则,有“亲权”的内在,其首要触及人身联系;而调整爸爸妈妈与未成年子女产业联系则首要依靠《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的规则。此种立法将“亲权”与“监护”混为一谈,是不稳当的。关于在《婚姻法》中是否应建立亲权准则,我国学术界一向存在争论。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一些学者曾建议建立亲权准则。[4]但是,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采纳此建议。也有学者以为应正视“亲权”在我国履历了一个世纪之后仍难登立法“大雅之堂”的现实,何况进入立法程序的我国民法典也没有一丝迹象预示“亲权”有朝一日会在我国法令体系中“闪亮登场”。因此,应放弃“亲权”,实施未成年人监护准则的统一结构。[5]固然,随着“子本位准则”向当今各国亲子法的渗透,“亲权”内在中的权力弱化而职责增强,从前对监护人的许多约束也落到亲权人身上,两者的差异日益缩小。但以此为由将两者彻底合并也不免果断。笔者以为,就渊源而言,监护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为补偿“亲权”的缺失。假如一方面以监护吸收“亲权”,另一方面由于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与爸爸妈妈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仍存在差异,又以专门的条文诠释两者的差异,无疑会使监护准则变得更加杂乱。咱们彻底没有必要一提“亲权”两字便谈虎色变,如临大敌,好像封建家长制会卷土重来。笔者以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应学习国外立法的经历,[6]将亲权准则与监护准则别离立法。爸爸妈妈为未成年子女之亲权人,当爸爸妈妈逝世或丧失“亲权”时,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并给予其他监护人酬劳,以调集其积极性,从而构建完备的未成年人人身、产业维护准则。[7]

  (三)清晰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产业权的处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则:“监护人应当实施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处置是变更产业一切权的行为,侵权对未成年子女的产业不享有一切权,因此,侵权人也不应该享有对其产业的处置权。但在有些状况下,亲权人被以为享有处置权,一般均为“为子女利益才干处置子女产业”为准则。但是是否为子女利益,应根据具体状况调查。

  (四) 建立监督组织维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

  未来立法中应规则建立监督组织,对爸爸妈妈或监护人实施监护职责的状况进行监督,并处理与未成年人人身、产业利益相关的一些事宜。爸爸妈妈等欲对未成年子女的产业作重大处置决议时,须报请监督组织审查,如契合“为子女利益准则”的,予以允许。笔者以为,在我国当时的行政结构中宜将民政组织建立为监督组织。

  四、结语

  随未成年人的产业权是未成年人的重要权益之一。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才干,对其产业权的维护需求国家、社会及家庭的特别重视。就我国的国情而言,维护未成年人的产业权,不只要以立法的方法,对其产业的规模、维护方法等作出清晰规则,更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承认未成年人可依法具有产业,并尊重其与成年人相同享有平等的权力,这样才干构建起维护未成年人产业权完好的法令体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期望,维护未成年人就是在创造咱们的未来,实现咱们的期望

  致谢

  总以为时刻过得很慢,当毕业来临时才知道大学生活就要完毕了。回首校园生活的点点滴滴,有欢笑、有悲伤,有成功也有失利,总之得到的要比失掉的多吧?至少我认识了一帮可爱的同学和一直谆谆教诲的教师们?谢谢你们给了我许多值得收藏的回忆!在此,谢谢陆教师。没有你的指导,我的论文不或许这么快的完结,原本你应该度过一个轻松的寒假,就由于不定心咱们无法完结毕业论文,陆教师,您辛苦了!

  论文总算完结了,总算理解一篇好的论文是需求许多的精力和时刻的。只期望这篇论文能通过吧!不断地查资料、翻阅课本和网上查询,才把这篇论文完结,也理解自己的知识履历仍是短缺,但我会不断地充分自己的的,在此十分感谢给过我帮助的人和教过我的一切教师,出来找工作了才发现校园的日子都成过去了,时刻不会等人缅怀过去的,所以我会追逐时刻活出自己的天地!

  参考文献

  [1]谢晓:《论未成年子女法令准则》,法令科学,2000年第一期

  [2]《孝经》

  [3]拜见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准则”在我国的建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令的不足及其完善》,《法商研讨》2005年第5期。

  [4]拜见陈小君:《亲权准则研讨及其立法建构》,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讨》创刊号,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5]拜见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准则研讨》,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6]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亲权与监护别离立法,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

  [7]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亲权与监护别离立法,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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