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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河庄坪镇石圪塔幼儿园上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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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河庄坪镇石圪塔幼儿园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年河庄坪镇石圪塔幼儿园上半年工作

总结

上半年悄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回首这半年的工作,我倍感欣慰。虽然说不上创造了一流业绩,但我们立足于本职岗位锐意进取,推动幼儿园发展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推动教师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又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我努力探索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办园策略与方法,在不断的实践与探索中,无论是办园条件、管理水平、师资建设,还是保教质量、幼儿发展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就以点滴工作体会求正于同仁。

一、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园档次

我们注重为教师创设有弹性的创造工作空间。工作中,时时不忘征求教师的想法意见,采用对话式而非命令式;思想上,鼓励多交流不求大一统;工作方法灵活多变。我们努力营造健康温馨的文化氛围。在保证教育现代化建设投入的同时千方百计地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我们以务实的作风投入工作,引领着周围的年轻教师奋发向上;我们以满腔的工作热忱凝聚人心。我们不摆架子、不说空话、不唱高调,常见缝插针与年轻教师交流思想、促膝谈心,引导教职工珍爱自己、热爱生活、快乐工作。一件件细致入微的小事,充分体现了我们对教职工的关心。我们情感化、弹性化的管理凝聚了全园教师的真心,激发了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狠抓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

在“务实与灵活兼俱、求真与创新统一”的大思想下,我们狠抓园本内涵建设,大力提升办园质量,使幼儿园环境更温馨、更儿童化。园部资源共享提高了管理透明度,增强了管理效益。

我们倡导教师悉心钻研教学艺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厚实实践基础,不断根据新的基础教育理念来审视和反思自己的工作,理性构建自己的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教育艺术、积累教育智慧。我们鼓励教师“人人有潜力,个个能成功”,鼓励团队合作,提升教育智慧。我们狠抓重点教师的培养、重点课型的研究,强化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步骤。我们充分运用表彰、鞭策、激励等机制推动教师成长,引导教师向着各级名师的目标奋进。我们用清晰的目标激励教师,不断用阶段性的目标引导教师,用积小胜为大胜的办法,不断增强教师的工作成就感,使教师们迅速成长。三、更新办园理念,强化服务意识。

面临发展快、竞争强、要求高的幼教形势,我们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理念与时俱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大力倡导教师一方面要教书育人,另一方面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在我看来,幼儿园的生存与发展既要用过硬的教育质量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更要用优质的服务羸得家长的满意和支持。家长是幼儿园的上帝,它既可载舟又可覆舟,有了广大家长的满意,才有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有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幼儿园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基于以上思想,我们不断强化教师服务意识的培养,引导教师事事、处处设身处地为家长着想,为家长解决后顾之忧,通过办好一件件小事去赢得家长的满意。

优质服务的首要条件是保证幼儿的安全。安全健康是幼儿园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我们高度重视,常抓不懈。我们对全园教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强化教育,使“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意识深入人心。强化领导班子值班检查监督制,大力推行岗位责任制,广泛开展教职员工、幼儿家长、幼儿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特殊病史的排查活动;保证幼儿园严格执行家长持卡接送制;同时,幼儿园进一步完善了食堂建设,狠抓保健卫生的“三个原则”、“四个严格”、“五个认真”,使我园保证了卫生安全工作常态达标,本年无一例责任事故发生。

教育需要无私奉献,管理需要不断创新。让我们在反思与展望中以更好的姿态投入崭新的下半年。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河庄坪镇石圪塔幼儿园

二零一二年6月19日

扩展阅读: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发〔201*〕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辖内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2020年)》的有关规定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名牌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27号)精神,设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申报企业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做到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凡达到评审标准的企业均可获奖。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12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服务业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旅游总局等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市质监局)。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组下设产品生产企业评审组(设在市质监局)、工程建设企业评审组(设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服务企业评审组(设在市商务局)。

秘书组工作制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质量检测和综合评价等工作。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第九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管理等政策规定,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行业前列,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无消费纠纷,无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秘书组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推荐。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征求意见。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市政府将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届总金额100万元,每个企业获奖金额由评审委员会具体提出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并对每个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秘书组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四条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已获奖企业每两年进行复查评审,复查评审通过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奖牌,不再奖励奖金。

第十六条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全市企业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获奖企业需向秘书组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推广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加强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培训以及激励质量管理人员等。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广安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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