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审工作总结
征兵政审工作总结
在*武装部的直接领导下,在镇党委、镇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确保新兵质量这个核心,加大了国防教育宣传力度,严把征兵操作环节,在全镇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较为顺利地完成了兵员征集任务,共向部队输送优秀青年*名,其中团员*名,高中文化*名,占总数的*%,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名,新兵综合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在今年的征兵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
今年的征兵工作,是在国家进行兵役制度改革后的一次兵员征集,我镇在客观上面临着适龄青年基数减少,而兵员任务数大幅增加这对矛盾,为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冬征兵工作,镇党委高度重视,把征兵工作列入第四季度中心任务,明确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镇上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武装部长任副组长,派出所、医院、教育、民政、宣传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通过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齐心协力抓征兵的良好局面。镇党委陆书记在镇委扩大会议上就征兵工作作专题讲话,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作为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哪个单位完不成任务,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还多次了解、听取征兵工作进度,亲自关心、过问有关家庭实际情况。分管副镇长蔡彩虹同志对征兵工作也充满热情,多次深入家庭作好应征青年本人及父母亲的思想工作。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顺利圆满完成今冬征兵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强化措施,严把征兵操作环节关。今年的征兵工作面临着任务重,适龄青年少等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顺利完成上级交给的征集任务,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四个环节:
1、严把兵役登记关,确保适龄青年登记一个不漏。
兵役登记是征兵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今年,我们从九月一日开始镇兵役登记工作,成立了由宣传、文教、工青妇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由武装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按照一抄、二核、三登记、四分类的程序,严把兵役登记质量关。今年,特别加强了对户口在口袋里的中专、中技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了适龄青年登记率达100%。
2、严把政审体检关,确保各项条件一丝不差。
今年,镇上专门成立了政审、体检两个组,抽调各单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熟、责任强的同志担任,并按照上级关于政治、身体条件的有关规定,对政审、体检的人员专门进行学习培训,真正做到上级政策明,标准掌握细。在镇小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都能尽心尽职,严格执行政策,正确掌握标准,特别是身体条件处于边缘和病史模糊不清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积极做好认真细致的核实调查,确保了体检的质量。在政审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政治条件规定,做到政策严把关,调查细到位,现场表现清见底。在具体操作中,真正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慎而又慎。如南塘村一名小青年参军热情很高,多次到武装部要求应征入伍,但是在了解到本人在前几年社会交往复杂,特别和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有联系,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坚决予以淘汰。由于对各项条件的严格把关,确保了政审、体检不出丝毫差错。3、密切加强征接双方关系。
今年,镇武装部与接兵部队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妥善处理好征兵过程中的各项问题。一方面我们对接兵部队人员做到热情接待,为他们在生活上提供便利条件。另外,和接兵部队共同走访,并主动同他们介绍预征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定兵过程中,镇武装部也听取接兵部队意见,按照公开、民主、择优定兵的原则,集体共同定兵,确保兵员质量。
4、认真抓好优抚安置,妥善解决入伍新兵后顾之忧。今年,镇武装部把入伍新兵的优抚安置作为征兵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调动适龄青年踊跃报名的有效途径。镇人武部多次到*企业,和单位领导商量入伍新兵的工作安置问题,并得到了单位的大力支持,在今年*名新战士中,有*名在入伍之前都有工作单位,按照“从哪来,到哪去”的安置原则,单位都已表示接收。另外*名在入伍前是在家务农和个体户也都安排落实了单位。*位非农户青年的安置工作在武装部的努力下,全部安置到*厂,为新兵本人及家属找到了满意的答复。
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激发广大应征青年参军报国热情。
一是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抓好兵役法规的宣传。今年,我们紧紧抓住征兵工作的各种时机,利用有线电视、征文赛、演讲赛等形式,把国防教育作为重点,通过宣传优秀退伍军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好领导、好父母等典型事例,引导广大适龄青年树立正确的国防观念,依法服兵役观念。同时,今年我们还把新兵役法的宣传教育作为重点,以适龄青年为重点对象,加大宣传力度,激发了应征青年踊跃参军的热情。
二是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思想矛盾。今年,我们对体检合格人员及家庭挨家挨户进行了见面走访,及早摸清他们的想法、思想动态,根据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同他们畅谈思想,帮助端正应征青年入伍动机。如*村三是强化依法征兵的宣传教育。
我们在认真抓好思想教育的基础上,还重点突出了依法征兵的宣传教育,宣传内容以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重点,明确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讲条件、讲交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个别阻挠征兵工作的犟头户坚决予以处理,并在全镇通报暴光,维护了征兵工作的良好局面。
征兵工作,基本上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但对照标准,自感仍有差距,我们决心在明年工作中再接再厉,把明年的征兵工作做得更好。
扩展阅读:征兵政审相关规定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
查工作规定》
(201*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范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第九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第十条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人户时间、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自愿应征人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招)。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教育部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对下一级参加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市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部署实施本地区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的新乒进行政治审查;
(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二)负责组织实施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张榜公布审查合格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
第四章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一)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公民的年龄、户口性质、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二)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三)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掌握本辖区应征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的审查、考核情况,并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把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作为审查重点,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的情况与年度征兵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
第五章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巾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I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二)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作出鉴定意见。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作出审查意见。
(四)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申查情况,并作出审查意见。(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联审,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六)各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后)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入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学校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附后)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函》(附后),寄往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土官,八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走访调查。预定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第三十条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六章政审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复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对作退兵处理的,应当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第三十二条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部队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审复查期间,属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宜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人部队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军纪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1991年11月8日《关于征集中央警卫团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1993年10月9刚对的几点说明》、1996年9月18日《颁发的通知》即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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