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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依法行政示范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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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依法行政示范县总结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县”总结

201*年为推进我县依法行政示范县创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我队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经济社会中的引导、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大队按照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府办发[201*]34号》和县交通运输局《南交安[201*]77号》的精神,要求开展了依法行政示范县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县“率先突破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我队路政执法工作,构建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纪律严明、服务热情、执法严格的公路“护路使者”,确保我县“依法行政示范县”创评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为使创建工作收到实效,进一步增强大队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队依法行政工作更加有序、高效运行,大队成立以大队长徐松林同志为组长,支部书记张金岗、副大队长李明、韦宇为副组长,各股、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执法监督办公室),杨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县局创建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夯实责任并狠抓落实。

三、方法和措施

1、强化学习,提高执法素质。按照县局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和持证执法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制度、有目标、有考核、工作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实现法制工作与执法服务的有机结合,2、推进依法工作机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明确各项业务工作中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和服务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具体化,使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相应业务工作中得到落实,使管理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设定自己职权、擅自规定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按照路政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并按规定及时公开执法信息。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得到处理。大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4、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制定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工作规则及流程》。对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和执行、结案等各个工作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和操作规程;各个环节需要制作的执法文书格式、填写要求、应当注意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和规定。5、规范执法证件和车辆的管理。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目标考核办法》。严把执法人员考评关,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其次是现有车辆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执法车辆的使用和监督、执法用品的配备等作出具体规定。

6、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打造“阳光政务”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工作机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将“阳光政务”延伸到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领域,做到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结果公开,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实现“树行业新风,建廉政行业”;二是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路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和《工作职责及干部职工岗位职责》,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四、主要成绩

1.规范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使其执法人员能够以制

度化、规范化和具体化来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使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利,各项要求、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相应业务工作中得到落实,使管理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设定自己职权、擅自规定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规范了文书的制作要求。对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和执行、结案等各个工作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和操作规程;各个环节需要制作的执法文书格式、填写要求、应当注意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3.建立了长效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路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和《工作职责及干部职工岗位职责》,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同时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实现“树行业新风,建廉政行业”,创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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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能力,现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就大队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大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二、行政诉讼过程中,大队应当认真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依法出庭应诉、答辩,遵守法庭纪律,尊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自觉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三、大队领导干部应当充分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和旁听。

四、大队行政正职领导作为法定代表人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正职应当出庭应诉:1、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2、案件涉及金额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

3、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4、在大队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符合以上情形的案件,行政正职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分管副职出庭应诉。行政正职与分管副职均不出庭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一般案件可由行政正职委托有关人员出庭应诉。

五、大队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出庭人员,组织诉讼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拟定答辩状,10日内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并在庭审前准备好代理意见,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出庭,积极应诉。凡由大队领导干部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提前五日将庭审时间、地点及出庭人员名单书面告知县交通运输局法规办。大队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六、大队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若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败诉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七、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行政案件结案后,大队应当制作结案报告,于结案后10日内报县交通运输局法制办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案件的当事人、案由、开庭时间、出庭应诉人员;2、案件争议的事实及理由;3、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案报告应当附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及法院判决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九、大队在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将本机关本年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执行本规定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县交通运输局法规办。

十、本规定自发布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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