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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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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二0一一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201*年上半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院党组和市院侦查监督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201*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情况

201*年1至6月份,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批准逮捕255人,不捕35人,其中存疑不捕14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不构成犯罪1人,不捕率为12.07%。

在诉讼监督方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件4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已被有罪判决5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份。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底线。我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实现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同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科干警认真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

等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运用到侦查监督实践中,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对每一起受理的报捕案件,承办人均会在第一时间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办人则积极开展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争利用审查逮捕有限的时间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在所有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案件发生后,徐正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徐家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以4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2、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201*年,省院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作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院侦查监督局也将其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我科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与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局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通报了市院关

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并在我院以前制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达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一致意见。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把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这一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以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201*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占报捕人数的7.87%,与去年同期相比,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个百分点;公诉部门受理直诉案件37案53人,与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诉案件数量明显有所增长。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一是与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定》,并对案件评议卡进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捕后案件跟踪监督,也降低了公诉案件退补率。二是与控申部门实行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但拓宽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案源,也为控申部门更为妥当处理该类信访案件提供了法律上

的支持,也是侦监部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实践。三是与监所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加强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由监所部门每月将在押人员出所情况向侦监部门通报,侦监部门将此数据与当月及上月批捕、不批捕情况对照,看是否存在刑拘后未报捕而改变强制措施或捕后改变强制措施不及时通知侦监部门情况。从而实现了侦查监督向前延伸、向后跟踪的良好状态,也推动了侦查监督由完全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发展。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沟通协调,有效遏制滥用刑事拘留等问题。

4、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201*年10月以来,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联合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在我县开展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经过动员部署、线索排查、调阅卷宗等工作,先后走访了全县二十余家行政执法单位,调阅各类行政执法卷宗283册,在查阅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嫌犯罪案件,即王某销售假药案,现王某已被偃师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通过走访与查阅卷宗,我们也发现了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未坚持“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罚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已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3份,并引志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整改之中。专项监督活动的深入开展,必将对规范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发挥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上半年的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仍是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少、重刑案件数量更少,纠正违法难度较大。二是人员少、任务多的矛盾突出。目前全科干警仅能应对正常的审查逮捕工作,对主动深入开展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三是当前的信访形势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同时保证不出现不稳定因素,如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确是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难题。

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全科干警坚信,只要坚守法律,紧紧围绕县委和院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侦查监督工作一定会更好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此,我们将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二是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进行总结,探索建立监督长效机制。三是加大学习力度,促进侦查监督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四是加强宣传工作,积极撰写调研、信息、宣传材料,使侦查监督工作为更多的群众了解,取得更多支持。五是培育亮点,打造偃师侦监工作品牌,为提升检察形象发挥更为积极作用。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扩展阅读:201*年侦监工作总结

201*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件80人,不予逮捕3件4人,其中:盗窃案14件33人,寻衅滋事5件10人,赌博案2件4人,抢劫案1件6人,抢夺案1件1人,故意杀人案1件1人,故意伤害案6件6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1人,过失致人重伤案2件2人,交通肇事2件2人,非法经营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诈骗案4件12人,贷款诈骗1件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件1人,贩毒案1件1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1人。

我科始终坚持把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衡量审查逮捕工作,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准确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项条件。敢于行使、善于行使不批捕权,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确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予批捕。如今年7月1日歙县公安局报捕的孙中林,罗治平,杜云鹏等人赌博一案,我科经认真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治平、杜云鹏是受孙中林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治平实施了召集参赌人员,犯罪嫌疑人杜云鹏在赌场只是负责监督抽头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嫌疑人罗治平系老年人,有胃溃疡、高血压等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必要。经过科室集体讨论后,最终对犯罪嫌疑人罗治平、杜云鹏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同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优势,积极介入案件侦查,大力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两个"向前延伸"。一是将侦查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动态,通过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从源头上严把案件质量关。二是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批捕案件质量。三是严格控制有瑕疵、较轻的刑事案件进入批捕程序,从而有效的保证了批捕案件质量。

此外,适用刑事和解是我科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做的一种有益探索。在批捕环节,针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我科尝试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使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如今年2月11日歙县公安局报捕毕光明故意伤害一案,基本案情为:201*年6月5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毕光达在长陔乡长陔村深坑组"红叶树"自家田中垒田埂时,挑着猪粪的毕光明路过时(两人系亲兄弟)将刚垒好的田埂踩坏,两人遂为此事发生争吵并导致互殴。犯罪嫌疑人毕光明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打中毕光达的左眼,造成轻伤。案发后,毕光明的家属项银子于201*年2月9日同被害人毕光达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药费等项40000元整并履行。被害人毕光达也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再追究毕光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我科受理该案后,承办人经过认真仔细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工作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同村亲兄弟,此案系民间纠纷直接引起,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毕光达也以书面形式要求不再追究毕光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遂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我科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我科认真组织干警通过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条款、以案释法、疑难案件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其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努力提高侦查监督能力。201*年,我科组织科室干警集中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及其他与侦监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20余次,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侦监队伍,为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打下坚实的侦监人才基础。

201*年我院批捕案件均未出现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等情况。二、结合侦监专项调研活动,不断强化立案监督。

结合今年3月份开展的“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集中专项监督活动、5月份开展的“201*年立案监督案件复查”活动

、7月份开展的“关于开展黄山市监所在押人员羁押情况专项调研活动”,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实现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

主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到公安、看守所走访调查和调卷审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通过内外配合协调发现案件线索;三是通过审查批捕案件,从中发现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特别注意从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团伙犯罪等方面的挖掘线索。认真做好从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详细审查证供之间,供与供之间,证与证之间是否存在问题,查明有无遗漏,对案卷中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分析,对明显错、漏的就刨根究底,对反常翻案的察微析疑,以防错捕、漏捕。201*年,共调查立案监督线索30件次,立案监督12件12人。

三、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推进侦查活动监督。

201*年,我科对侦查机关(部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复查,针对侦查中存在的一些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到位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准确运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形式,监督公安机关准确、快速、严厉地打击刑事犯罪,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同时,积极加强与侦查机关联系,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适时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快速开展侦查活动,有利于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分析案情,准确定性定案。我科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严格监督,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201*年,我科共提前介入疑

难、复杂案件19件次,督促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从而及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

四、侦监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一)、两项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立案监督工作案源少,线索发现难,我院主要是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特别是对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结伙犯罪等情形进行跟踪,但往往陷入“失踪比跟踪快”的局面,而且侦查机关当立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不破不立、以罚代刑、立而又撤的情况具有隐蔽性,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很难在这些问题上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对侦查行为存在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从公安报捕的案件材料中,很难发现侦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提审过程中,虽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反映存在违法侦查活动,但往往因为时过境迁,而很难查证。而且大多是监督程序性问题,如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有无见证人签名、拘留24小时内未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有无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在实体上却很难发挥作用,此外,提前介入的范围、时机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监督手段单一,侦查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随意性较大,但检察机关在实体上发挥监督职能的可操作性低。

2、公安对建立刑事案件监督协调沟通机制长期以来不够重视,信息交流不通畅,沟通有缺陷,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难度高。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应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是审查的源头,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开始,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审查公安立案情况和提前介入案件,才能及时掌握刑事案件发案、破案和侦查活动情况,同时通过审查,从中发现有案不立和违法侦查活动的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侦查的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于2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信息畅

通、衔接紧密、配合默契、协调高效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对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不够重视,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不积极,很少有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主动向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部门备案或者进行协调沟通,甚至有的以内部档案资料为借口谢绝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对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不重视、不积极造成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严重不畅,开展立案监督工作难度大。

(二)、建议及对策。

1、加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认识。宣传应因地制宜,结合我县县情,以人民群众通俗易懂、容易理解的方式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此外,还要结合县政法系统“四进四送”、市政法系统“千名干警进万家、化解矛盾促和谐”等活动进行谱法,定期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着力提高宣传的效果。

2、建立与控申、监所、公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内部资源整合。控申、监所、公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应移送侦监部门,特别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诉部门应积极配合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统一行使侦查监督权,理顺侦查监督权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关系与流程,进一步确保了侦查监督权的依法行使。近年来,根据市院《黄山市检察机关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我院自侦、公诉、监所等业务部门积极加强内部联系、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了刑事司法相衔接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出台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捕诉衔接及备案审查等多项制度。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平台。这些机制和工作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案件工作的开展。

3、建立投诉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并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和侦查活动中的权利告知程序。侦查机关对群众报案、举报、控告的案件是否立案应告知报案人,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侦查人员在每一次讯问时都应该明确告知被讯问人其自身权利,并记录在讯问笔录开始部分;每一次讯问结

束后,讯问人应询问“侦查人员有没有刑讯逼供”、“有没有违法行为”、“如果侦查人员有违反告知条款的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举报”等事项,并记录在讯问笔录的结尾部分,最后才由被讯问人确认后在告知书上签字并随案卷移送。

4、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对建立完善公检两家刑事案件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视,从而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目前,我院已与公安会商制定了《歙县人民检察院歙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初步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互相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的立案协商制度等。着手与公安机关就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可行性研究,建议公安机关在内部指定与办案系统联接的专用电脑,由人民检察院派专人定期上门查看相关情况信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大大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1、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办案质量,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规范取证要求,全面提高证据审查、分析和判断能力。加强对定案关键证据的复核。对于涉及罪与非罪关键证据存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证人、复核文证审查与鉴定结论、听取律师意见等方式开展必要的证据复核,排除矛盾,消除质量隐患。进一步加强捕诉衔接工作。对于重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要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加强研商,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监督,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重点放在纠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民事纠纷等突出问题上。加强与控申、公诉、监所等内设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完善投诉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线索移送渠道。

3、加强对批捕、不批捕执行情况的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捕后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对于逮捕未获在逃人员,我科将继续向公安机关发送追逃公函,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捕力度。适时介入侦查机关侦查,引导侦查取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侦查活动有序、合法进行。

4、认真贯彻落实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探索建立侦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通过严格执行常规有效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重大情况。

5、结合检察职责,我院侦监科将深入到各基层派出所进行走访,了解各派出所接出警及案件处理情况,把握社会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犯罪活动。

6、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各类专项行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认真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对社会治安情况定期分析,全面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7、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侦查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政治学习,巩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深化“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开展好“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参加各种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

8、加强调研和信息工作。重点围绕侦查监督职责,针对侦监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探索侦查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促进侦监工作创新发展。

总之,第四季度我科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工作推进会的精神和要求部署,认真对照《全市侦监工作考评标准》,努力消灭工作中的空白点,弥补薄弱环节,确保完成各项既定目标。

歙县检察院侦监科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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