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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分局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7 23:20:50 | 移动端:朝阳分局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总结

朝阳分局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总结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朝阳分局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总结

为加强乳制品生产监管,做好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督促企业持续保持乳制品生产许可条件,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局、省、市局有关文件精神指示,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朝阳分局对辖区内两家乳制品企业(分别为广泽乳业有限公司、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如下:

一、审查情况

本次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人次,执法车辆2台次,共抽取样品81批次(含平时日常监管抽取样品数)。两家乳制品生产企业总体审查结论均为合格。1、原辅料进货验证方面。

在审查工作中,分局审查人员对两家企业的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和相关记录进行了核查,企业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完备,记录完备。

2、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

广泽乳业有限公司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55种,食品添加剂(复合)15种;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种,食品添加剂(复合)7种。经查验,两家乳制品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方面均备案完备,使用过程控制严格。3、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方面。

经查验,两家乳制品企业各自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硬件方面检验设备等的改造,原料、产品批批检验,软件方面要求企业内部管理更加严格。乳制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备,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较好。

二、存在问题

1、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两家企业或多或少在厂区卫生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厂区内有无序堆积的货物、卫生清理还不够及时等等。

2、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两家企业在员工卫生消毒净化设施方面较为齐全完备,但个别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不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如:进车间后不戴口罩等现象还不能完全杜绝。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厂区卫生清扫、管理及物品摆放相关制度。增设专人看管、监督。

2、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企业相关卫生制度,彻底杜绝个人卫生相关问题的发生。

3、监管部门采取巡查、不定时抽查等形式,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朝阳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扩展阅读:汤原县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制度

汤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省局《关于加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黑质监食〔201*〕24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为加强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工作程序,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辖区内乳制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立组织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深入一线,加强督促和指导。按照省局《意见》要求,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辖区监管原则,严格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本辖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定期将监管工作情况上报市局及县政府;2、负责派观察员监督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并负责现场核查中整改项目的验收;3、严格监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纸质和电子动态档案;4、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逐企制定并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计划、方案和措施;5、负责落实省、市局组织及本辖区自行组织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监

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6、负责本级依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7、负责落实本辖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年度审查和年度报告制度;8、承担省、市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按省局《意见》要求,在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中,做到“六严格一逐步”:一严格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重点对本辖区两家获证企业严格证后动态监管,确保企业持续保持发证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二严格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按照“双重监管”责任制要求,明确本辖区两家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人,要求每家企业由一名监管人员和一名检验技术人员负责,并制作监管责任人公示板,在乳制品生产企业明示,同时,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所有责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要上报省局备案,人员发生变动要随时上报;三严格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要严格按照《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及监管计划方案规定的频次和检查内容,对本辖区两家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包括监管巡查和常规监督检查。(一)监管巡查。指对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至少每月一次,监管巡查项目及内容见附表1《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巡查记录》(以下简称《监管巡查记录》)。监管巡查的重点是企业对进厂原料的把关、出厂产品的自检和重要生产环节的控制情况,《监管巡查记录》每巡查一次

记录1份,经监管人员、企业当班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

1.对企业进厂原料把关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采购的每一批次生鲜乳和原料乳粉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生鲜乳采购自取得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奶站,乳粉原料为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的国内乳制品企业所生产或为境外企业所生产但已经检验检疫合格。

⑵生鲜乳有奶站提供的合格检验报告和交接单,乳粉原料有生产企业提供的含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的合格检验报告(国内企业生产的乳粉,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满足《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版)》规定)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乳粉)。

⑶对采购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企业已按规定进行了包括三聚氰胺项目的检验,且自检合格。

⑷原辅材料的采购、查验、入库已建立可追溯台帐记录,且相关资料已建档。

⑸采购的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材料按规定采取了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

2.对重要生产环节控制情况的检查要求。主要包括6个方面:

⑴投料使用的生鲜乳和乳粉原料是否已经查验、自检合格。

⑵投料环节是否建立了可追溯台帐记录。

⑶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管理是否符合规范。⑷生产场所和员工的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规定。⑸生产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⑹生产环节关键控制点的管理、产品的防护和工具、设备等的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3.对出厂产品自检情况的检查要求。主要检查企业拟出厂销售的每一批次产品是否都进行了自检,自检项目是否符合《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版)》规定,是否合格(特别是三聚氰胺项目)。

(二)常规监督检查。依据《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1*〕437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版)》、《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要求,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及内容见附表2《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不放过任何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将记录及监管音像资料等及时存入企业动态监管档案备查。具体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方法和措施按省局《意见》要求执行;四严格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按《国办通知》要求,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按不低于15%批次数的比例,出厂产品按每品种每周1批次,风险

监测每季(省局要求每月)1批次的要求抽样,送相关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样品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由企业抽样。抽样时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一式三份,经抽样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一份随样品送质检机构,一份交企业,一份存档备查。其他要求按省局《意见》规定执行;五严格落实包厂监管和监督检验工作职责。(一)认真履行包厂监管工作职责。包厂监管人员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经查验合格的原料,不准企业投入生产;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准企业出厂销售;监督过程中,对有疑问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乳制品产品要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三聚氰胺检测。发现生产企业在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中有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要对问题进行记录,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情节严重的,应采取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依法应当进行查处的,要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切实把好原料及产品检验关。与承担乳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及产品监督检验的质检机构在法定要求范围内做好协调配合,要高度重视乳品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工作,第一时间安排并按时限要求完

成乳品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在乳品原料及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报告省、市局食品处、科,并通知辖区县局;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辖区县局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六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一要严查严防无证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对辖区内两家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开歇业报告制度,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还原生产乳粉,严格禁止乳粉分装生产行为,严格查处期满未换证,混淆冒充申证单元等无证生产行为。二要在县政府领导下,依职责分工全面彻底清缴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粉“黑窝点”;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每月至少排查一次),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黑仓库”。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缴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环节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乳制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严防一罚了之、以罚代刑。七逐步建立完善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要认真按照省局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动态监管纸质和电子监管档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以黑龙江光明佳原乳品有

限公司生产原料乳粉为试点逐步带动佳木斯硕业乳业有限公司实行乳制品生产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对不法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三、其他要求。

(一)做好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相关保障工作。要向县政府及时汇报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情况,争取政府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大人力、财力的有效投入,提高监管检测能力和水平,要从经费、车辆、人员装备等方面为监管工作提供充足保障,保证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人员培训要到位。要组织包厂监管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办通知》、《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版)》、《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和省局《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同时及时参加省局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包厂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监管任务的需要。

(三)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驻厂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包厂监管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方案、考勤记录、巡查监管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记录表、抽样记录、整改通知书、案件调查处理资料、企业整改材料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厂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泄漏企业的生产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自201*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包厂监管工作情况(格式见附表3)报送县政府及市局食品科。

以上监管工作制度的有效性服从上级局要求。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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