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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局普法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0:24:55 | 移动端:水电局普法工作总结

水电局普法工作总结

普法工作总结

根据县委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五五普法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考评体系》内容对“五五”普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检,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制定规划方案,落实普法责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将普法工作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到了常抓常议。每年年初,都要召开一次普法依法治理专题会议,分析本年度的普法依法治理形势,排查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在局务会、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上,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对普法工作进行强调,既确保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又极大的增强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每年年中、年末,普法领导小组都根据当年《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掌握落实进度,部署安排下年普法工作重点,确保了全系统普法工作规划按步骤、有重点的加以落实。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为确保普法工作目标责任全面落实,我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教股、水政股、综治办、办公室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科教股、综治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领导班子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小组成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股室共同抓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县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水电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水电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等。同时,为切实推进工作,每年年初,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年度重点工作,都要制定下发本年度的法制宣传教育安排意见,并结合普法的总体规划,将年度的普法依法治理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有效促进了普法依法治理向纵深推进。

四是落实普法经费。为了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区、市、县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经费,及时购买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读本,保证培训开支,添置电教设备和多媒体设施,为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提供硬件保障。201*年以来,先后投入工作经费1多万元,用于培训、举行讲座、购买教材、设备,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等。

(二)、强化法规教育,增强普法成效

在五年的普法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要求,围绕水利工作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及涉水法规的宣传学习。一是加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力度。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发挥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带头示范作用。细化学习目标任务,每年安排局科教股制定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目标计划,认真落实“学、研、考”的普法要求,使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制度化,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的学法时间达到了40小时以上,一般干部达到了35小时以上。按时组织公务员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五五”普法考试。通过公务员普法工作的有效推进,增强了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理念,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加强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通过开展普法培训、举办法制讲座、设置普法橱窗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和水行政执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6.29“水土保持法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组织干部职工参与水法规宣传活动,增强职工合法合理履行职责意识,切实发挥法律宣传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广泛开展水法规培训,举办水法规专题讲座和普法知识竞赛。3年来,共开展水法规培训、专题讲座10多期,参培人数达500多人次。根据普法学习的需要,购置了相关的法律书籍,如《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全国普法办编印的《“五五”普法教材》、《水行政执法系统培训教材》等,满足了机关及基层普法工作的需要。为了检验“五五”普法学习成果,我们每年在系统内举行全体干部职工“五五”普法统一考试。考试范围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为主,考试合格率均为100%。在水政执法工作中,能够将五五普法体现在每个业务股室的具体工作中,加强防汛、水资源、水保、工程、水管等相关执法股室所涉及水法规的学习、培训,使执法主体执法水平、执法效率明显提高,保证了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工作开展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应水法规开展工作。同时,把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紧密结合,和法律“六进”相结合,通过开展执法工作,延伸推动普法教育工作深入到基层灌区、乡村,通过辐射带动,增加执法对象对法律法规的认同感,打消抵触情绪,为水法规顺利贯彻执行创造了良好和谐的执法环境。

三、注重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是推行政务公开。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在办公楼一楼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对主要许可项目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公布,方便了办事人员和群众来访。

二是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做好本部门的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强化信访业务办理,尤其是注重《首问责任制》的落实,要求首问责任人对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全程服务,跟踪办理,尤其重视群众的初信初访,坚持有访必接,有访必答,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做到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个人访不转化为集体访或群众事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水事和个人矛盾。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完善备案工作机制,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了行政监督制度,设立了举报箱、举报电话,自觉主动接受公众对水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以及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四)、强化执法检查,规范水事活动

为搞好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大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我局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每年分阶段有重点的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

一是开展工程质量执法大检查。认真履行政府监督检查职能,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强化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工管站在抓好质量监督全面管理的同时,长期派员深入一线,现场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查处违反施工规范、不重视质量的行为,及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有效防止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开展防汛安全执法大检查。督促各水库工程管理部门、重点河道堤防和有防洪任务的山洪沟道,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防洪工程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在贺州日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年4~6月,由县、镇抗旱防汛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队,全面开展辖区内水库、城防、河道险工险段和易发暴雨山洪沟道责任制落实、预案制定、执法情况、除险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汛前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大河道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河道滥采乱挖、围河造田、倾倒渣土垃圾等问题,保障行洪畅通,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三是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了全县开发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调查工作和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对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不足额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等问题进行督查。

四是强化水资源取水执法管理。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取水申请审批程序,对取水许可的申请、登记、调查立项、论证、审批验收、发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程序和限期执行。组织开展全县各类取水单位取水许可年度取水情况检查统计工作,重点检查取水标的、取水量及年内分配、量水设施、节水设施运行情况等有关事项,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加强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针对全县水电系统依法行政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我局充分发挥职能,在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的同时,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检查、普法检查、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分阶段、有重点对工程质量、防汛安全、水土保持、水资源取水许可等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查处水事案件,有效维护了正常的水事活动,加快了依法行政进程,使水行政执法工作日趋规范化,水事案件发案率明显降低,水事案件调查处率、办结质量明显提高,为全县水利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扩展阅读:水电X局法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设置...............................................3第三章公司总法律顾问..............................................................4第四章法律事务部组织及职责..................................................6第五章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15第六章职业资格和评定............................................................19第七章交流、实习和培训........................................................21第八章法律顾问的考核............................................................23第九章其他...............................................................................23第十章附则...............................................................................24

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制人员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实施方案》、《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表》、《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法律审核管理办法》、《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法务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司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内外各业务领域合法规范运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及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法律组织体系,全面提高法务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完善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健全法制工作规章制度,以规范化、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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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为手段,立足深化完善,努力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政治素质好、法律素养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标准,建设一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法制人才队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支撑。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创新法制人才成长机制、提高法制人才综合素质、优化法制人才队伍结构”为核心,以整体综合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法制人才向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发展,为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跨国公司提供法律专业人才支撑和优质智力支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务工作人员包含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及兼职法律事务人员。其中专职法律顾问人员,是指由公司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和暂未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人员;法律事务人员是指已经在其他岗位工作,兼职从事法律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法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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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七条法务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法务工作人员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具体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九条公司总部设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总部设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设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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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设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

公司各二级单位设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国内承包类项目和超过3亿美元的国外承包类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国内投资类项目和超过2亿美元的国外投资类项目,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经理部设置项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负责该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其他暂未独立设置项目法律顾问的项目,可以设置兼职的法律事务人员。

第三章公司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公司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总法律顾问原则上应由专人专职担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并管理指导公司法律事务部。总法律顾问岗位职级设置应当高于总部机关职能部门正职职级。

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兼任人员应当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免,应事先征求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意见,并应当于变动后的一个月内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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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法律审核的深度广度,着力加强国际项目法律事务的研究与管控。

(五)实施企业合规文化建设,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加强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公司法律顾问人员的配备,提高法律顾问的持证上岗率,加强法制人才培养和使用。

(七)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八)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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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事务部组织及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设置法律事务部,是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由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析研究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公司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制定法律事务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同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管理、指导公司各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对各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专项考核。

根据公司法制工作总体规划,对公司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进行调配。

(五)对本公司各类法律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审核,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六)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工作,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法律审核,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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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制度和企业、子企业及持股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工作;

参与公司重大投融资、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开发及保护等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或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七)负责对风险债权债务出具法律评估建议,并按研究决定落实督办。

(八)统一处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并提出法律意见,经审核后的意见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民事纠纷活动的依据。

(九)具体负责公司的普法宣传工作,制定普法计划、构建普法组织、实施普法方案,实现普法目标。

(十)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组织、落实公司法制工作和相关法律事务的培训、交流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专业背景,以及持有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总部法律事务机构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备。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内设主任、副主任、法律诉讼主管、法律风险管控主管、法律合规主管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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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人员应当在部门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主任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遵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组织开展本公司法律诉讼、风险管控、合法合规管理等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降低法律风险。

岗位主要职责:(一)部门管理:

1、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建立健全本部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3、统筹安排及合理调配法律事务部人员的业务;4、拟定部门工作计划,审定下属工作计划,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编写部门工作总结;

5、主持部门下属人员日常工作的分配、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

6、组织制定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的业务培训规划。(二)合同审定

1、组织与指导对本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项目部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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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购销合同,临时用工等各类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

2、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项指导及调研,参加相关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3、针对合同审核中的典型问题,组织、指导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开展专项法律培训,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4、参与或组织指导专职法律顾问人员人员参加合同前期谈判,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与意见。

(三)法律咨询与指导

1、组织与指导对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项目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组织与指导专职法律顾问人员人员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对会议决议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与意见;

3、组织与指导法务工作人员对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

4、组织与指导深入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项目部进行法律调研、检查,对违反法律及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

5、组织与指导建立法律答疑平台,进行普法宣传与培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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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诉讼

1、组织与指导对被诉案件进行调研,收集证据,并准时出庭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组织与指导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并进行调研、评估,收集证据,准时出庭,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组织与指导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其他法律纠纷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

(五)其他工作事项

1、组织实施法律事务部信息保密工作;2、组织开展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3、组织开展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协调并维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外部各单位的关系;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并汇报相关工作;7、承担部门内部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负责协助部门主任对本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管理,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解决相关法律纠纷,降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岗位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进行部门管理;(二)协助主任进行合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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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主任进行法律咨询与指导;(四)协助主任进行法律诉讼;(五)协助主任进行其他管理工作;

(六)在主任不能履行相关职责时,代为行使部门主任职责。

第二十二条法律诉讼主管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分工安排,全面处理诉讼和仲裁事务,负责个案从起诉、应诉到结案、执行的全部流程,负责全部案件的分析、归纳和总结。

岗位主要职责:

(一)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1、领取、递交法律文书并参加诉讼、仲裁活动;2、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及最终裁判结果;3、协助法律纠纷案件的执行;

4、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处理、委托外部律师处理或交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5、建立与外聘法律顾问及司法部门的业务联系渠道。(二)调查及分析法律纠纷,提出处理建议1、调查及分析法律纠纷;

2、要求涉案单位提交书面案件情况说明、提供涉案材料、派遣涉案事件经办人参与案件处理;

3、出具《法律意见书》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案件评审机构评审,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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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法律意见书》反馈对口部门或单位并监督落实。(三)编制诉讼及仲裁资料:1、编制或指导编制诉讼、仲裁资料;

2、准备或指导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证据目录等相关法律文书;

3、负责或监督诉讼及仲裁材料的加章、保管、送达和保密。

(四)其他工作事项

1、全程跟踪诉讼及仲裁事务,对在诉案件的关键节点编写备忘录并提交领导阅示;

2、对彻底完结案件编写结案报告并经主管领导审批;3、承担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5、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并汇报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法律风险管控主管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分工安排,从制度建设、法律事务审核、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监督执行和法律宣传等方面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管控。

主要职责:

(一)公司制度建设

1、起草公司法律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提交审核;2、审核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并提出法律意见;3、调研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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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措施。

(二)法律风险防范

1、参加合同前期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各类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

2、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3、起草、修改、审核其他法律文书;

4、协助债权债务的清收工作,必要时移交法律诉讼主管。

(三)建立法律风险预控体系1、组织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2、分析过往法律纠纷案例,确定潜在法律风险;3、监督法律风险体系的运行;

4、建立法律风险排查机制,并监督执行;5、提出法律隐患的整改意见;6、与外部专业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第二十四条法律合规主管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分工安排,从制度流程、经营行为、日常工作、合同管理等多角度,监督检查企业的行为,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管理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关意见1、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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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答合同执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3、处理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4、跟踪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相关流程、制度条款的合规性,提出整改意见

1、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公司合规风险;2、评价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3、独立或联合调查公司具体的合规事项或重大违规情况;

4、提出监控报告和合规风险报告;

5、从法律的角度制定公司各项业务的流程、规则和规范;

6、从法律角度规范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工作流程,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工作流程进行检查、规范。

(三)法律咨询

1、查询、分析、研究本行业最新法律及相关政策文件,解答相关咨询,并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参与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工作;

2、处理与公司有关的涉法事务方面的问题咨询;3、对有关咨询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其可行性、合法性和法律风险,并出具法律意见;

4、进行工作汇报和文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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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1、组织、筹备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会;2、草拟并修改领导讲话稿;3、制定相关法律培训计划;

4、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测试并交流心得;5、筹备并开展普法宣传工作;6、定期总结工作并推广先进经验。

第五章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第二十五条公司推行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及项目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十六条上年度年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的二级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和独立的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七条二级单位专职总法律顾问应当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暂未达到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条件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公司各二级单位任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的,应事先征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意见,并将任命结果一个月内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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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的制度和文件;(二)根据股份公司和公司的要求,将法律事务管理嵌入本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流程,为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参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对于重大经营决策,要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并组织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四)组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对本单位的合同和重大制度进行法律审核;

对于重大合同和其他重要事项,组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参与合同谈判、调查、磋商等环节;

(五)组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提供本单位的法律咨询与指导服务;

(六)协同公司法律事务部,共同管理涉及本单位的法律诉讼纠纷案件;

(七)组织本单位的普法宣传及培训工作;

(八)统筹安排及合理调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业务;(九)其他应当负责的工作事项。第二十九条法律事务部的职责主要有:

(一)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合同和重大制度进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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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全面指导本单位依法履行合同,解答合同执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处理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并跟踪监督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就法律风险提出书面防范意见;

(三)具体负责提供本单位的法律咨询与指导服务,并就本单位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排查,提出法律隐患的整改意见;

(四)对于涉及本单位的法律诉讼纠纷案件,进行案件情况调查,出具情况说明和法律意见书,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协助或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办理;

(五)配合做好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收账款清收、安全事故处理、危机处理、维稳等相关工作;

(六)根据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普法、培训计划,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普法宣传及培训工作;

(七)法律事务工作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八)建立与公司法律事务部及外部单位的联系与交流;

(九)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对于暂未达到独立设置法律事务部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明确履行法制工作职能的具体部门,同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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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1-2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具体负责处理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工作职责参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应当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法学及其它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法律顾问的岗位编制应隶属于各二级单位机关并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主要职责:(一)具体负责对项目合同和重大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全面指导项目依法履行合同,解答合同执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处理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并跟踪监督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就法律风险提出书面防范意见;

(三)具体负责提供项目法律咨询与指导服务,并就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排查,提出法律隐患的整改意见;

(四)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法律诉讼纠纷案件,进行案件情况调查,出具情况说明和法律意见书,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协助或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办理;

(五)协助项目相关部门做好变更索赔、对外往来函件管理、应收账款清收、安全事故处理、危机处理、维稳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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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项目的普法、培训计划,具体负责项目部的普法宣传及培训工作;

(七)法律事务工作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八)建立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及外部单位的联系与交流;

(九)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事项。

第六章职业资格和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级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应当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专项列支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费用,为报考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并统筹安排工作,为报考人员提供足够的时间保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在岗从事专职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公司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发放持证津贴:

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1*元,并按200元/月标准发放持证津贴;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按400元/月标准发放持证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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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两个及以上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人员,按400元/月标准发放持证津贴。

第三十四条新任职专职法律顾问岗位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已任职专职法律顾问岗位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届时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并就原岗位空缺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公司鼓励各级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积极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活动。具体参见《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分为专责(法务)、主管(法务)、高级主管(法务)、管理专家(法务)、高级管理专家(法务)以及首席管理专家(法务)等六级。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级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参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文件。

对于取得等级认定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可以享受相应岗级待遇。(见附件一: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岗级对应表)

第三十八条公司支持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取得经济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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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资格。对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发放持证津贴。

第三十九条公司鼓励并支持从事经营管理、项目管理的业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法律事务人员或其它岗位员工,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并自愿从事专职法律顾问工作的,可以向上级法律事务主管机构申请,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后纳入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后备序列。

第七章交流、实习和培训

第四十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制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高公司各级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水平,公司实行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交流、实习和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对于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公司支持和鼓励到当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法律专业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管理问题的能力、依法治企能力。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二级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轮岗培训制度。各二级单位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应当轮流到公司总部法律事务部实习,熟悉公司各项法律业务的管理流程,提高法律业务的处理能力。轮岗培训时间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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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鼓励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到基层项目进行挂职锻炼,熟悉项目的运行情况,挂职锻炼时间建议为6-12个月。挂职锻炼期间,公司各级单位不得将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人事及工资关系等转移至项目管理,也不得以长期挂职锻炼形式安排专职法律顾问人员专职在项目工作。

项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隶属于公司各二级单位总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在总部法律事务部轮岗培训期间,应当优先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由原单位正常发放。

轮岗培训期间,各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因办理本单位事务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等由本单位报销;因办理法律事务部交办的其他工作需出差的,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等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报销。

轮岗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法务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工作,并应当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法律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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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公司总部法律事务部和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考核,依照公司总部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的考核,依照公司年度二级单位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二级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项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考核,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针对具体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表现进行综合考评,该考评结果应当占各单位考核比重的60%。(见附件二:二级单位专职法律顾问考核指标)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当为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务工作人员全面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及物质保障。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各级单位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切实加强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水平,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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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务工作人员,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十一条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严格依法及公司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总部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自2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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