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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1:09:17 | 移动端:漳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工作总结

漳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工作总结

漳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关怀行动”工作的通知

漳政民[201*]2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人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育要有计划,生育更需要关怀。“生育关怀行动”是“以人为本”科学理念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手段。根据漳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实施意见》(漳委办[201*]100号)的精神,为认真履行民政部门职责,进一步做好“生育关怀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国家要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就需要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要实行计划生育就须开展生育关怀。计划生育和生育关怀是两只翅膀,两个轮子的关系,必须两手抓,两手硬。进一步做好“生育关怀行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政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认真履行民政部门职责

1、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帮助计生贫困户渡过难关。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民政部门要通过低保、困难救济等措施优先予以帮助,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困难对象也应对计生困难户进行走访慰问,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计生户要落实增加低保金10%的规定。

2、继续做好婚前体检配合工作,保持较高婚检率。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把坚持婚检配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浓厚婚检宣传氛围,务必使结婚当事人清醒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充分行使对彼此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本着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对后代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自觉自愿参加婚检。同时,按照《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56号)精神,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编制、经费问题,确保婚姻登记和婚检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力争201*年的婚检率保持在90%以上,为实施“工业立市”、“海西发展”战略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扩展阅读:区民政局计划生育总结

区民政局落实计生综治单位职责

工作情况总结

(201*年8月)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我局坚持把做好民政业务工作与落实计划生育综治单位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计生管理职责分工的落实,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抓好抓实。现将我局落实综治单位职责分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我局在履行计划生育综治单位职责分工上,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局上下认识一致,思想统一、责任明确,形成第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按业务实际,负责职责范围具体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局在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同时对计生工作进行部署,做到抓计生工作与抓业务工作并举,抓业务检查与抓计生职责分工落实同步,确保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分工落到实处。

一是机构健全,齐抓共管。为切实加强对计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局专门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相关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情

况的指导、检查、督促;分工一位局党组成员负责计生工作,局婚姻登记处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综治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基层各单位也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是规范管理,抓好责任制到位。按照区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分工的要求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局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工作方案,促进计生管理规范化。每年在局长与市政府签订了责任书后,又与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单位和各乡(镇、办)民政室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督查,年终进行检查评比,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的工作格局。

二、结合业务实际,切实履行综治单位职责

按照计划生育综治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我们将综治单位职责分工进行细化,使职责在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建设、社会救助等有关工作中得到了全面的落实。

(一)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创造条件

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来,我局婚姻登记机关在开展婚姻登记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一是严格把关、依法登记。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国家有关婚姻登

记政策规定,重点把好结婚年龄关、证件手续关、双方自愿关等“三关”,确保了婚姻登记质量。近三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3200对,全部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二是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婚姻登记处充分利用登记场所,开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三是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婚姻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局婚姻登记处积极主动与计生部门加强联系,及时将办理结婚登记对象的信息资料提供给计生部门,使其能掌握结婚对象信息情况并进行有效地管理。

(二)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促进计生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计划生育工作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局在指导、检查和督促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注意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群众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把计生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容,同时把它作为村(居)民自治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条件,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区各村(居)委会均设了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明确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使计划生育工作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同时,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指导基层组织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等民主管理制度,把独生子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和征地拆迁补偿中可多享受一份额作为了村民自治内容。在推进村居务公开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使计划生育在基层家喻户晓。

(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坚持做到“两严一管”。一是严把登记审查关、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收养当事人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定要经居委(村)、街道(镇)、区三级计生部门加意见盖章后方有效,否则不预受理,对收养人有生育能力的要求落实节育措施,并出具与乡(镇、街道)一级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方可受理;二是严把“送养关”。《收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送养”,对因超生而困难的家庭,一律视为一般的困难,坚决不予办理送养登记;三是加强社会弃婴的收养登记管理,防止计划外生育骗取收养登记,严禁私下抱养社会弃婴,所有收养人必须到市福利院收养弃婴孤儿,才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杜绝了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现象。近三年以来,我局已办理收养登记12宗,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四)认真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为推行计划生育提供保障

在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我们实行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对违反计划生育造成困难的救助对象,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后,才予以救助。在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放流程管理上,做到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凡是申请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都依法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决不乱开“口子”。在管理形式上,采取动态式管理,对低保对象每年一审核,对申请并列入了低保的对象实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了“人情低保”及违反计生现象。全区享受低保的有1.6万户3.1人,至目前止,没有接到因违反计划生育而给予救助的投诉。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在社会救助中实行优惠政策。在安排入住敬老院的养老人员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纳入低保对象,其对症治疗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临时救助,近三年共救助此类对象120户,金额达13.5万元。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及时享受低保救助,优惠对象符合医疗救助的,享受最高救助标准。让有困难计划生育对象能及时、优先得到政府救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

忧,为推行计划生育提供了保障。

三、狠抓本单位计生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落实⒈加强管理、监督力度,促进各项制度落实。针对我局计生工作层面广,业务结构复杂,计生任务较重,难度较大,的实际,我局注重加强对计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在评先、评优、评职称、工资晋升、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动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审查关,对违反计生者,一律按政策规定办,做到不留情面、决不手软;积极开展已婚妇女“三查一服务”工作,确保妇检查环制度的落实,局里定期组织育龄妇女进行到辖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妇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

⒉关心育龄妇女和独生子女。我局在严格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对实行计划生育而患妇科疾病的人员,给予关心慰问,尽量给予报销医药费;每年的“春节”和“六一”儿童节对独生子女和儿童进行慰问,并发给一定的慰问金以资鼓励。

连续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局计划生育率、节育率均达到100%。

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紧密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认真履行综治单位职责,切实抓好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为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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