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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活动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1:19:04 | 移动端: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活动总结

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活动总结

XX市森林公安局

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活动工作总结

省森林公安局:

201*年3月以来,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在省森林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XX市森林公安局对“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活动”高度重视,慎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一、取得的成效

(一)民警意识显著提高。在省森林公安局部署以后,XX市森林公安局迅速组织全局干警学习了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公安部、省公安厅集中整治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在随后的8个月时间里,先后组织民警进行5次的相关的培训学习。通过学习,全局民警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人权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消除了疏忽大意的麻痹心理,一致表示一定对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政法[201*]4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1*]48号)要求,严格执法,杜绝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案)件发生。

(二)预防机制得到健全。一是领导机制得到建立健全。

XX市森林公安局成立了以局长周汉钦为组长,政委钟雷,副局长付志明为副组长,刑侦与治安科、综合科、政工科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副局长付志明为专职联络员,负责全面收集XX市森林公安机关各级、各部门的集中整治情况,加强了沟通协调,强化了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还要求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也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了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领导机制。二是问责机制得到健全,XX市森林公安局实行了一把手负责制,市局由局长周汉钦亲自带头,并要求各县区也由一把手亲自负责落实各项防范、整改措施,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三)硬件设施得到改善。XX市森林公安局一方面积极与市林业局协调沟通,请求林业局在二楼专门为森林公安腾出了一间办公室作为询问室,并进行了加装钢筋防护栏、安装同期录音设备等改造,从硬件设施上防范涉案人员逃脱、自残;防止办案人员错误使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另一方面积极争取项目支持,筹措资金购置监控设备,争取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办案过程,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招标-申报中。同时,积极督导各县区森林公安局完善办案硬件设施,目前,全市4个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1个森林公安派出所将询问场所设置在了二楼以下,并加装了防护栏。

二、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意识业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民警的防范意识和业务技能取得了很大提高,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死角。如在设卡或流动检查时,没有严格按照查缉技术规范进行,要求嫌疑车辆靠边停车,驾驶员熄火下车接受检查,嫌疑车辆闯关、超速逃逸的情况偶有发生;另外,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在。

(二)硬件建设尚需加强。由于经费限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局在硬件建设长期滞后,反应在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县区因无固定办公场地,询问场所建设尚不完善,无监控设备、留置室,侯问室;二是办案人员严重不足,民警超负荷工作,疲惫状态下难免降低防范意识,也不能有效地对涉案人员进行控制,存在一定隐患。

(三)防范机制亦需进一步完善。我局虽然在专项整治中建立健全了领导机制和问责机制,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缺少从源头事先防范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具体操作方法,如缺少相关的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的落实。

扩展阅读: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

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从今年3月中旬至12月,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

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是公安部党委顺应

群众期待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重要现实意义。要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保障,消除安全隐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执法不作为和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乱作为问题,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抓执法安全、防责任事故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民警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努力遏制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积极预防执法过程中意外死亡事件,坚决防止由此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涉警舆情事件。二、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必须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从现在起,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教育整训。各单位(特别是执法办案单位)要迅速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全国“两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公安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中政委、公安部和省厅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等执法安全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并联系全国、全省、全市特别是本地、本部门、本警种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开展警示教育,吸取深刻

教训,深入查找自身在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引导广大办案民警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理解和把握执法安全与执法效能的关系、正确理解和把握执法安全与执法规范化的关系、正确理解和把握执法安全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筑牢执法安全思想防线。

(二)排查整改隐患。要以基层所队和执法岗位为重点,集中开展执法安全隐患和苗头问题大排查。排查重点:一是办案场所设置是否安全、规范,安全防范设施配置、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使用是否科学、到位;二是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具备资格;三是强制措施使用是否恰当、符合程序,传唤、讯问、询问、继续盘问、抓捕、押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是有无刑讯逼供、违反枪支警械管理使用规定等问题;五是监所值班巡视、健康检查、提讯押解、巡诊就医、直接管理等制度是否落实,有无“牢头狱霸”现象等。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隐患和办案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逐项分类提出整改措施。对属于自身职责且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逐一确定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出时间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限期解决;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领导决策。

(三)健全机制制度。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一要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由市局法制室牵头,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抓紧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警种执法管理体系,明确每个执法环节的行为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对各项执法活动、各个执法环节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二要全面建立执法安全培训机制。由法制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层层建立执法安全培训机制。要把执法安全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特别对新参加办案工作的民警和执法办案水平不高的民警,各单位更要认真进行执法安全培训,强化执法安全教育。三要严明执法安全纪律。省厅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执法纪律:(1)全面落实执法安全责任制,实行公安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在交办案件的同时,要提醒执法安全。(2)继续保持“三项治理”工作力度,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发生。(3)严格执行中政委、公安部和省厅规定,所有办案单位的讯问、询问场所必须设置在一楼,并配置录音、录像设施,完善防逃跑、防自杀措施。(4)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传唤、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的,一律报督察部门备案。(5)对在盘查、追捕、押解等执法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跳楼、跳河、翻墙等方式逃跑、自杀或者自残的,必须迅即组织施救,严禁放任不管或擅离职守。(6)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醉酒人员,在及时取证的基础上,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带回,待醒酒后再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依法采取措施。(7)询问、盘查、羁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受伤、患有疾病或者吞食异物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并落实民警看管,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

工作。(8)对押解或带出指认现场的涉案人员,要由民警贴身监管。(9)全面落实在押人员巡诊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及时过细掌握在押人员发病和病情变化、治疗情况。(10)对属于能够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当事人,一般不要传唤到派出所,可在当地司法所、村委会调解处理。四要健全和完善舆情导控机制。一旦发生被社会关注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要迅速查清事实,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由市局政工室统一扎口,相关部门配合,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公布事实真相,主动引导舆论。在案(事)件没有查清以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具体办案细节和图片资料,严防应对不力造成被动。

(四)认真检查验收。这次集中整治活动,市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考评、奖惩。对在集中整治活动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特别是受到常州、省厅、公安部表扬肯定(以领导批示、信息、简报等书面材料为准)的,市局将表彰奖励;对组织走过场、工作一般化、效果不明显的,市局将督促重点整改,必要时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对整治不力、边整治边有问题发生的,市局将通报批评、严肃查处,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三、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严月林任组长,党委委员、副政委、纪委书记赵鹏任副组长,市局纪委、政工室、办公室、法制室、督察大队、审计室、治安大队、交巡警大队、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看守所、网监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纪委,治安、刑侦、看守所、法制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掌握和沟通协调。治安、刑侦、经侦、看守所等警种要紧密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制定条线工作方案,深入排查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地区、部位和环节,定期报告,加强指导。四、有关要求

(一)党委高度重视。市局党委要充分认识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顽固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其作为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政委“三项重点工作”和公安部“三项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来抓,大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执法规范化建设与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委组织协调,警种部门抓好落实的局面。届时,市局党委将专门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对隐患较多、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岗位,进行重点整治。各单位主官要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二)落实部门责任。治安、刑侦、经侦、看守所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认真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深入排查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地区、部位和环节,研究制定预防治理非正常死亡和意外死亡问题的措施办法。纪检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大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在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要积极配合。督察

部门要深入公安执法活动,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检查,认真查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法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堵塞隐患漏洞。及时掌握群众信访信息,防止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办公、政工、网监等部门对社会关注的非正常死亡和意外死亡案(事)件,要加强舆情引导,在迅速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公布事实真相,积极疏导社会情绪,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组织执法办案单位和基层所队开展自查自纠。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所队和执法办案单位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检查工作部署是否及时、思想教育是否深入、隐患排查是否扎实、整改措施是否落实、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推进工作开展。检查中要注意发现、选树坚持规范执法,落实工作制度,确保执法安全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效应。(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把责任追究作为重要环节来抓、作为硬措施来落实。市局规定:今后凡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所在单位主官向市局检讨,市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对责任民警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因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涉警舆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要严格执行重大案(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局,市局要在8小时内上

报至省厅,对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者推诿扯皮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情况上报。市局纪委将在纪检督察网页开设整治活动专栏、编发整治活动专报,全面反映各单位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召开推进会、现场会等。各单位整治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络员名单于3月29日前报市局;排查清理及落实整改措施情况于8月1日前报市局;集中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市局。情况、信息、经验等随时上报。市局联系人:刘玉琴,电话:6026(内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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