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自查自纠总结
张掖博爱妇科医院
医院镇痛类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自查自纠总结汇报
根据张掖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镇疼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严格管理镇痛、精神药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他各项工作具体如下:(一)采购与运输:
1、镇痛、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
2、镇痛、精神药品的运输按要求由本院专人、专车、定时购买。(二)验收:
1、镇痛、精神药品的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由专人负责管理。
2、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时按规定由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三)储存与保管:
1、镇痛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各环节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2、镇痛、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镇痛、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四)发放、调配与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药房设置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2、药房镇痛、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结帐,按照用量定时向药库请领,药库根据药房的镇痛、精神药品专用请领单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给专门请领者并由专人核对。
3、镇痛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镇痛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
4、镇痛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镇痛药品专用处方的按相关规定保管。(五)报残损及销毁
1、发现镇痛、精神药品破损及过期须即报院领导,加盖公章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2、患者镇痛、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
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3、收回的空安瓿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
4、销毁过期的精、镇痛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审批,在卫生局医政科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六)丢失及被盗
镇痛、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或发现骗取冒领镇痛、精神药品的立即报告院领导上报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七)患者不再使用无偿交回的镇痛、精神药品,按规定销毁。二、镇痛、精神药品的保管
(一)按药监局和卫生局的要求严格做到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销、专帐、专用处方。
(二)药房的存放设有保险柜,并设有专人管理。三、镇痛、精神药品的检查制度:
(一)每月由业务副院长到有精、镇痛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
(二)每季度及大节假日前由院务会、护理部、药房到有精、镇痛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四、镇痛、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
(一)领取与使用:精、镇痛药品处方均有编号,领取时按处方上的编号顺序领取;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经考核合格取得精、镇痛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能开具精、麻药品处方;
2、镇痛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
3、开具的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镇痛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镇痛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镇痛药品处方拒绝配药。
(二)处方的保管与销毁:精麻药品处方的保管由药剂科精、镇痛药品专管员统一管理,镇痛处方保存至少3年,精神药品保存至少2年,保存期满后在精、镇痛药品专管员的监督下统一销毁。
张掖博爱妇科医院2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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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自查自纠总结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严格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他各项工作具体如下:(一)采购与运输:
1、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
2、麻醉、精神药品的运输按要求由本院专人、专车、定时购买。(二)验收:
1、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由专人负责管理。
2、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时按规定由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三)储存与保管: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各环节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交接班有记录。
2、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发放、调配与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2、药房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结帐,按照用量定时向药库请领,药库根据药房的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请领单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给专门请领者并由专人核对。
3、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麻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4、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的按相关规定保管。(五)报残损及销毁
1、发现麻醉、精神药品破损及过期须即报院领导,加盖公章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2、患者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3、收回的空安瓿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
4、销毁过期的精、麻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审批,在卫生局医政科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六)丢失及被盗
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或发现骗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立即报告院领导上报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七)患者不再使用无偿交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按规定销毁。二、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
(一)按药监局和卫生局的要求严格做到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销、专帐、专用处方。
(二)药房的存放设有保险柜,并设有专人管理。三、麻醉、精神药品的检查制度:
(一)每月由业务副院长到有精、麻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
(二)每季度及大节假日前由院务会、护理部、药房到有精、麻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
(一)领取与使用:精、麻药品处方均有编号,领取时按处方上的编号顺序领取;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经考核合格取得精、麻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能开具精、麻药
品处方;
2、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3、开具的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麻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麻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配药。
(二)处方的保管与销毁:精麻药品处方的保管由药剂科精、麻药品专管员统一管理,麻药处方保存至少3年,精神药品保存至少2年,保存期满后在精、麻药品专管员的监督下统一销毁。
2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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