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中学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
东阳中学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
社团名称活动主题活动目的举行时间参与人数姓名所在班级举行地点指导老师负责内容主要负责人活动流程活动效果不足及有待改进之处指导老师意见签名:备注第1页1共3页东阳中学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
姓名性别年级/班级姓名性别年级/班级第2页2共3页东阳中学学生社团活动成绩表
社长签名:年月日第3页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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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中学学生社团工作总则
东阳中学学生社团是经过学校批准、由本校学生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了健全和完美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我校学生的文化生活,优化育人环境,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素质教育中的作用,特制定东阳中学学生社团工作总则。
第一章性质和宗旨
东阳中学学生社团是在我校团委、学生会领导下学生们为丰富生活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开辟第二课堂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
紧紧围绕学校“育人”这一中心工作,为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生社团通过经常开展具有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形式多样的活动,为丰富中学生活,为倡导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学生服务。
第二章社团成员
第一条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1.本校在校学生。
2.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规和校纪。
3.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的领导,履行社团成员的各项义务。
4.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学生社团组织。第二条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相应社团的各项活动。
3.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社团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4.享有相应社团规定和其它权利。5.参与本社团重大事务讨论与决策。
第三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和决定。2.按时参加社团活动,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3.履行相应社团规定的其它任务。
4.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第1页1共3页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东阳中学学生社团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新组建的社团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同意批准后成立;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15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主要负责人应该得到所在班级班主任的推荐和认可;2.有合法、合规、健全的社团章程;3.有至少1位指导教师;
4.社团成立和社团活动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社团活动确实能为广大同学所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作贡献。
第六条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2.性质和宗旨
3.活动内容、活动方式4.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产生程序、职权范围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制度7.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8.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2.学生社团章程草案3.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团委自收到本章程所列示的有效文件一周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筹备期为两周。获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筹备期内,应当开展招收会员,举行会员大会筹备会议以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工作。但是,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之外的活动。
第九条获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立即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团委的指导下尽快全面开展工作。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注册
第十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均要到政教处、团委注册。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注册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2页2共3页1.社团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2.上一学期活动总结。
3.上一学期社团财务清算报告及物品清单。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按照自身章程,在政教处、团委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活动。第十三条学生在社团开展活动一周前团委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展开活动,并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1.活动发起原因2.活动主题
3.活动内容
4.活动时间、场地安排5.活动经费预算和产生方式6.活动宣传方案
7.活动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在开展牵涉到校内外其他部门的社团活动时,须按照本章程办好相关手续,经校政教处、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要坚决避免可能导致部门间误会的事情发生。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若确实需要为活动赞助商进行形象推广或其它商业宣传,需获得学生处、团委的批准。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结束三天内,需向团委上交有关材料,包括:1.活动总结
2.活动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影相资料
3.鼓励学生社团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质量,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其在校内外的影响。
第六章学生社团处罚
第十七条对超越章程规定范围进行活动的学生社团,校社团联合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活动、注销登记等处罚,对负责人按校纪、校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总则,由政教处、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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