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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20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半年工作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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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20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半年工作总结2

井陉县20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

工作总结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稽查队认真组织,积极行动,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对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队迅速展开部署,成立了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张国文为组长,县食品安全稽查队队长杜增兵为副组长、四个科室全体执法人员为成员的井陉县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查工作小组。

二、明确责任,突出重点

四个科室按照各自区域划分,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对各自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通过摸底调查,全县共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23家,化妆品经营单位37家,无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

三、专项整治,卓有成效

根据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县食品安全稽查队于6月9日至8月30日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保健食品、化

妆品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经营中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进货渠道、产品资质、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落实情况、销售台账等。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了我县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执法管理机制,逐步的规范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户在产品进购、销售环节中存在的不办证、不索证、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的现象,增强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此次活动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150人次,车辆41辆次,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100余户次,没收不合格保健食品、化妆品67件(盒),立案5起,罚款8000元。

四、存在问题

(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索证意识淡薄。部分经营单位未索取所经营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的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有些经营户根本无任何索证意识,有些经营户有索证意识但嫌其手续繁琐不愿意去索证。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不规范。具体表现为:

1.有些宣传特殊功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未办理卫生部核准的特殊批准文号,却进行特殊用途大肆宣传。有些产品卫生许可证号经核实与该产品名称不符。

2.擅自宣传疗效。诸如一天见效,三天祛痘等用语。3.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现象。4.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5.个别化妆品存在不规范标注。如“第二代”、“生发易”等。

五、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强化培训。保健食品、化妆品存在的问题具有社会普遍性,是一个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共性问题。积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户宣传培训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签标识有关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如:索取相关证件,建立档案,上柜产品登记审查等。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监督覆盖面。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严格监督购、销环节,加强对无证经营户、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

(三)、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强化日常监督力度,建立长效卫生监管机制,目标明确,具体任务,落实到人。

井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扩展阅读:九江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结(201*.4)

20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结

201*年3月,我局接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以来,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机制,大力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截至12月底,全市共出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执法人员2326人次,检查保健食品企业683家、化妆品企业335家,相关单位自查整改隐患120多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并消除隐患50余处,查处“生物液体钙软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做到了职能承接平稳,市场监管有了新的加强。

一、201*年工作情况

(一)积极承接法定职能,认真抓好交接过渡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201*年3月1日,我局正式接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并在市内各媒体进行公告;下属各县也加快职能交接步伐,15个县(市、区、山)中的14个已完成职能交接。接手监管职能后,我们着力做好两项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档案。由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刚刚接手,为全面掌握辖区内保化企业情况及市场产品质量状况,我们要求各县(市、区、山)结合打击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和企业信用档案,全面摸清底数,为有针对性加强保化市场监管做好基础工作。

2、实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由于《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新的保健食品管理法规尚未出台,国家对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未予明确。接受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后,我们多次接到群众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以及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处理方面的咨询和要求,一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反映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给《工商营业执照》年审、进货经营带来了不便。为方便企业办事、加强监管出发,在征得省局同意、有关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在全省第一个实行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已为市区70余家企业办理了保健食品经营备案手续。

(二)着力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机制。面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监管任务重的情况,我们着力推动各监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形成科学、高效监管的新机制。

1、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监管单位对监管责任范围内的监管单位实行划线分片管理,形成若干个网格,分片定人监管,明确各监管网格责任人,并在企业店堂醒目位置设置片区监管责任人及举报投诉标示牌。同时建立网格化监管督查、考评工作机制,促进监管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消除监管盲区。

2、合理划分监管职责。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从便于工作的角度,分区域、分行业分别落实到有关科室、局。

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及产品注册有关工作;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科以及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监管,有利于结合药品经营日常检查开展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避免多头执法;市食品稽查局负责市区药店以外的所有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同时建立协同反应机制。对涉及到多家保健食品企业和两个以上监管单位的案件,原则上由各监管单位各自查处,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要报告市局,必要时组织统一协调查处。对首先发现案件线索或为其他监管单位提供案源信息的单位比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建立重点企业监管机制,探索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众多,特别是经营企业点多面广,而行政监管力量有限。为此,我们按照科学监管要求,采取对重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的措施,以重点带全面,推动保化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按照保健食品、化妆品品种的安全风险程度以及产品销售辐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保健食品重点监管企业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批发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卖店;经营保健食品并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商场。化妆品重点监管企业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批发企业;化妆品专卖店;经营化妆品的较大超市、商场;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美容美发店。要求各地按照所列范围,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列出辖区内重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监管名单,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监管档案。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增加监管频次;对正常生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应进一步

增加频次。同时要求落实“痕迹”管理,监管责任人下企业监管一般要针对检查情况,制发现场监督检查笔录,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留下监管书面“痕迹”。

(三)大力开展专项整治,重拳打击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按照国家局、省局工作部署,大力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要求各责任单位做到工作重点和监管队伍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企业监管,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通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下企业等方式,组织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查整改隐患120多处。同时我们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并消除隐患50余处。

1、积极查办案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对平时了解存在隐患、群众有反映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立即进行查处。目前已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一些套号保健食品进行了查处。如标示为郑州美尔康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生物液体钙软胶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0162号,首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核查,该产品与国家局批准文号不符,再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当地并无郑州美尔康生物科技公司这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如标示为沈阳金羚药物研究所委托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1*0320”的“芪草花丸”,经厂家确认该批次的产品并非其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2、加强技术监督。积极使用技术手段,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抽验,打击假劣和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化妆品。配合省局完成了保健食品化妆品抽验工作,并按省局要求,结合市场监督工作,抽验可疑保健食品、化妆品各10批次,有关情况正在检测中。

(四)突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依法经营。

加强保健食品监管重在规范,重在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重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各项监管制度。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建立具体制度、下企业监管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行为。

1、落实国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的有关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源头在生产环节,重点在生产企业,抓好了生产企业,也就把好了产品质量的源头关。对此我局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分别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1*年版)》的要求,总体从生产条件、人员要求、原料管理、生产过程、仓储管理等方面规范其生产行为,把好产品质量源头关。同时加强市场巡查,坚决打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辖区内6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正常,产品质量平稳。

2、实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五个一”管理模式。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提出“五个一”的规范管理要求,即:建立健全一套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质量管理人员、做好一本购销台帐、收集一册供货商和产品相关材料、每天进行一次经营场所卫生和产品质量自查。“五个一”的要求任务明确,易于理解掌握,有利于各经营企业实际操作,规范管理。

(五)加大宣传工作,营造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良好氛

围。

一是加大群众宣传。积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走访企业等形式,重点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广大群众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化监管职责、相关企业在安全监管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科学选购保健食品知识等。

二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为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我局从药品经营企业普遍兼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实际情况出发,10月2730日,在2期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班上,首次加入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签标识、有关经营管理规定、保障产品经营质量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新增加的培训内容受到了从业人员的欢迎,他们表示通过培训,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对搞好经营管理,保障产品经营质量安全很有帮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工作基础薄弱。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法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欺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2、监管能力有待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是新接管的工作职能,全市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素质急需加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设备不足,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的一些项目不能检测,难以为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监督提供有力支撑。另外,保化

监管力量不足,已经承接职能的县(市),人员编制较少,主要力量都放在了餐饮监管上,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力量相对缺乏。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方面的2个主要法规都是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给具体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一些问题产品有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处理依据和条款,而且化妆品相关处罚条款过轻,不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4、机构改革年在一定程度上给专项整治工作造成了影响。各县监管职能交接进度不一,我市至今仍有1个县未交接,使信息沟通、工作督导造成了不便,给工作造成了一些影响。

三、201*年工作思路

201*年,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将以创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为目标,加强保化监管基础建设、机制建设、能力建设,抓整治、抓规范、抓创新,全面提升保化监管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市场整治。继续深化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地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重点在查办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上取得新突破,通过查办案件打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职能的影响和声势。

2、加强督导协调。适应分级管理新形势,通过下县现场实地督导、通报简报督导等方式,推动各地落实保化监管工作任务。同时考虑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是个新的领域,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监管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强与县局的信息沟通和向省局的请示汇报以及外地的信息交流,为基层监管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3、加强能力建设。针对保化监管新知识和各地新的监管人员,加强保化监管知识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积极创造条件,改善保化执法装备和技术检测设备,全方位提高保化监管能力。

4、加强工作创新。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方法、手段的探索,着力从常规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执法相结合、社会监督与部门监督相结合等方面,提升监管效能,全方位落实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监督。

5、加强对外宣传。首先在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中加强宣传,进一步宣传监管职能调整规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同时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加强群众安全食用和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知识宣传,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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